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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机构受理行政复议案件的条件是什么?

  • 时间:2019-11-20 17:33:57
  • 来源:市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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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行政复议申请符合下列规定的,应当予以受理:

(1)有明确的申请人和符合规定的被申请人;

(2)申请人与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

(3)有具体的行政复议请求和理由;

(4)在法定申请期限内提出;

(5)属于行政复议法规定的行政复议范围;

(6)属于收到行政复议申请的行政复议机构的职责范围;

(7)其他行政复议机关尚未受理同一行政复议申请,人民法院尚未受理同一主体就同一事实提起的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