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九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有两种方式,一种方式是行政复议期间,行政复议机构认为申请人以外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与被审查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可以通知其作为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另一种方式是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以外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与被审查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向行政复议机构申请作为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