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咨询热线:12348
当前位置: 依法治市 > 行政复议文书公开

申请人董某不服被申请人连云港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确认一案行政复议决定书

  • 时间:2023-07-31 21:27:28
  • 来源:市司法局
  • 阅读次数:
  • 字体:[ ]

ju111.net九州手机版欢迎您!

行政复议决定书

〔2023〕连行复第70号

申请人:董某。

被申请人:连云港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第三人:江苏某农场有限公司。

申请人董某对被申请人连云港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苏0799工不认〔2023〕2号《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以下简称“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的行政行为不服,于2023年5月29日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依法于当日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连云港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

申请人称:2022年8月4日,申请人在单位宿舍被发现趴在床边地上,脸部多处受伤,双足明显擦伤,系摔倒所致,并抽搐不省人事。后由单位送至某人民医院。需要说明的是申请人系退伍军人,没有任何基础性疾病,身体健康。7月底正是农场地里水稻上水的时候,因为上水有时候需要晚上去地里。连续一个星期的劳累,使申请人身体严重透支,发病的前一个晚上,申请人还在地里给水稻上水,由此可见,申请人发病的原因是连续工作劳累,筋疲力尽而摔倒所引发的。

被申请人没有调查申请人的发病诱因,就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明显损害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申请人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特此申请行政复议。

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材料有:

1.《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

2.工伤认定证人证言(陈某);

3.工伤认定证人证言(谢某);

4.连云港市某医院出院记录;

5.《劳动合同书》;

6.某人民医院住院证;

7.某人民医院住院病案首页;

8.某人民医院入院记录、出院记录;

9.某人民医院ICU血气分析及检验报告单;

10.某人民医院CT影像诊断报告单;

11.某人民医院临时、长期医嘱单;

12.某人民医院ICU护理记录单;

13.连云港市某医院出院记录;

14.连云港市某医院动态脑电图监测报告;

15.连云港市某医院门(急)诊综合病历;

16.南京某医院急诊入抢病历;

17.南京某医院出院记录;

18.南京某医院CT检查报告单;

19.南京某医院MR检查报告单;

20.江苏省某医院诊断证明书;

21.北京某医院急诊病历;

22.董某住院照片一张。

被申请人称:1.申请人于2023年3月6日提出申请工伤认定。2023年3月20日,被申请人依法受理其工伤认定申请。2023年3月21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邮寄送达工伤认定申请受理决定书,同时向第三人用人单位邮寄送达工伤认定申请受理决定书和工伤认定举证通知书,申请人于2023年3月22日11时28分签收,第三人于2023年3月22日11时29分签收。第三人在规定时间内未举证。经调查核实相关证据材料,被申请人于2023年4月12日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并邮寄送达申请人和第三人,被申请人认定工伤程序合法。

2.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因病认定工伤或视同工伤分别只有“患职业病的”和“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的情形。申请人提供的江苏省某医院治疗诊断:病毒性脑炎;癫痫持续态(难治性);急性炎性脱髓鞘性多发神经根神经病;肺部感染;贫血;低蛋白血症;下肢静脉血栓形成;肝功能不全;泌尿道感染,均为疾病不是伤,不符合认定工伤情形。

3.申请人提出,申请人发病的原因是连续工作劳累,精疲力尽摔倒所引发的。但申请人提供的申请材料中,没有任何材料证实,申请人在事发时受到过事故伤害,且某人民医院、连云港市某医院和江苏省某医院的病历材料都没有申请人摔伤的外伤体征记录。江苏省某医院急诊入抢病历明确记录:肢体抽搐伴意识不清;无出血等特殊症状和体征,也证实了申请人就诊时没有外伤体征。而北京某医院2023年2月10日急诊病历显示:“患者起病前2天左右曾前往前妻家中,并爆发较剧烈冲突(开车撞前妻、打前妻等),起病前无肯定发热等病史。个人史方面,患者既往有家暴前妻史,冲动型人格。”

综上所述,申请人的工伤认定申请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认定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的情形。被申请人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请予以维持。

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材料:

1.工伤认定申请表;

2.董某身份证复印件;

3.董某与董某山亲属关系证明;

4.劳动合同书;

5.陈某证人证言;

6.谢某证人证言;

7.某人民医院住院证;

8.江苏省某医院急诊病历、诊断证明、出院记录和检测报告单;

9.北京某医院急诊病历;

10.连云港市某医院门诊病历;

11.董某住院照片;

12.工伤认定申请受理决定书;

13.工伤认定举证通知书;

14.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

15.送达回执。

第三人称:申请人系我公司在岗职工。2022年8月4日中午11时50分,单位发现申请人趴在宿舍地上上吐下泻,全身抽搐,遂由救护车将其送到某人民医院重症监护室抢救。后转至连云港市某医院、省人民医院、南京某康复医院、南京某科医院等医院就诊,现在灌南县康复治疗。

2023年2月中旬,申请人父亲向公司提出给予申请人申报工伤;3月6日,公司将申请人个人工伤申请上报被申请人;3月20日,被申请人予以受理;4月12日,被申请人给予申请人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针对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书所陈述的理由,公司以事实为根据进行深入调查,公司认为申请人行政复议所提供的7月28日至8月4日期间的情况与实际调查情况不符。为此,公司认为董某行政复议的事实和理由不成立。

第三人提交的证据材料:谢某、陈某等证人证言六份。

经审理查明:2014年1月10日,申请人与第三人签订编号为110089的《劳动合同书》,约定劳动合同期限自2014年1月14日起至法定或约定条件时终止。2022年8月4日中午,申请人在其宿舍被人发现上吐下泻全身抽搐,后被120救护车紧急送往某人民医院,15点17分入住重症监护室救治,诊断为癫痫持续状态和高乳酸血症。8月4日21时出院转至连云港市某医院,因救治效果不佳,又先后转至江苏省某医院南京某医院和北京某医院等医院治疗。江苏省某医院南京某医院诊断为:1.病毒性脑炎;2.癫痫持续状态(难治性);3.急性炎性脱髓鞘性多发性神经根神经病;4.肺部感染;5.贫血;6.低蛋白血症;7.下肢静脉血栓形成;8.肝功能不全;9.泌尿道感染。

2023年2月中旬,申请人父亲向第三人提出工伤申报。2023年3月6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提出工伤认定申请,2023年3月20日,被申请人作出《工伤认定申请受理决定书》以及《工伤认定限期举证通知书》,并于2023年3月21日分别邮寄送达申请人及第三人。第三人在规定举证期限内未举证。2023年4月12日,被申请人经调查核实,认定申请人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认定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的情形,决定不予认定或者视同工伤,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同日将《不予认定工伤决定》邮寄送达申请人及第三人,显示申请人和第三人分别于2023年4月13日和14日签收。

以上事实有申请人、被申请人及第三人提供的工伤认定申请表、董某身份证复印件、董某与董某山亲属关系证明、劳动合同书、陈某及谢某等证人证言、某人民医院住院证、江苏省某医院南京某医院急诊病历、诊断证明、出院记录和检测报告单、北京某医院急诊病历、连云港市某医院门诊病历、董某住院照片、工伤认定申请受理决定书、工伤认定举证通知书、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证明等相关证据材料予以证实。

本机关认为:《工伤保险条例》第五条第二款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伤保险工作。”根据上述规定,被申请人具有作出本案工伤认定的法定职责。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四)患职业病的;(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本案中,申请人系在2022年8月4日中午休息时间在其宿舍被人发现突发疾病趴在地上上吐下泻,四肢抽搐,意识不清,属突发疾病。此外申请人无体外伤的明显特征,后经多家医院诊断为病毒性脑炎、癫痫持续状态等疾病。结合上述规定,申请人所患疾病不符合上述认定工伤以及视同工伤的情形。被申请人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依据准确,内容适当。关于申请人认为其患病是因工作劳累导致的主张,申请人未提供其是因工作过度劳累导致突发疾病的证据材料,并且其病也不属于职业病,因此申请人的主张本机关不予认可。

申请人于2023年3月6日向被申请人提交工伤认定申请表,被申请人依法经过受理、通知举证、调查核实等工作,于2023年4月12日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程序合法。

综上,被申请人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苏0799工不认〔2023〕2号《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

申请人及第三人如不服本决定书,可在收到本决定书15日内向江苏省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3年6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