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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云港“四导向四维度”实践规章立法后评估

  • 时间:2024-06-18 17:31:25
  • 来源:市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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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深入落实《江苏省规章立法后评估办法》,连云港市司法局将目标导向、问题导向、结果导向、过程导向作为基本遵循,开展规章立法后评估以及周年实施情况评估9件次,占比达现行规章总数的82%,以“四个维度”实现应评尽评、真评实评、评用并重。

一是遵循目标导向,以整体性评估拓展广度。突出对立法计划落实、规章实施效果的总体评估,坚持宏观与微观、客观与主观、定量与定性、文本与效益等相结合,采取公开征集社会公众意见、实地调研走访、听取专家意见、开展问卷调查、立法比较分析等方法,围绕必要性和可行性、法制统一性、内外协调性、地方特色、立法技术、社会效益、执法成本等指标对规章进行全面评价,以得出整体的评估结论。在开展评估过程中,规章及其实施情况得到进一步宣传,将群众参与立法后评估过程转变为学法、知法、守法的过程。

二是遵循问题导向,以精准性评估把握尺度。突出对特定问题或特定事项解决情况的评估,注重接地气和“第一手”资料,指导并会同责任单位主动深入基层,征询一线执行人员的意见建议,实地调查了解规章实施情况和存在的问题,同时通过邮件、电话等方式进行补充调研,重点就规章的针对性、适用性和可操作性进行精准评价。对属于行政执法问题的,及时向实施部门或机构反馈,研究落实整改措施;对规章本身存在的问题、公众的合理意见建议等,视情况采取解释、修改、废止等措施,也为其后的相关立法积累经验、提供信息支持,促进科学立法。

三是遵循结果导向,以实质性评估挖掘深度。突出对重要制度设计、特色举措的结果评估,将评估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放在提高立法质量、弥补立法缺陷上。建立健全评估成果转化机制,关注地方立法的特色,深入全面掌握规章实施中的经验成效和实践中尚需研究解决的问题,听取研究改进措施与方法,对其所产生的社会效果进行实质性评价,进而决定该规章是否有必要存续,如果存续应当如何修改,使规章更符合地方社会发展的要求。根据评估结果,对现行规章进行了4次修改。

四是遵循过程导向,以程序性评估统筹进度。突出对立法事前、事中、事后的全过程评估,根据江苏省行政程序条例、规章实施周年报告暂行规定、规章立法后评估办法等规定,构建涵盖立项、起草、审议、备案、实施各环节的评价指标体系。年度立法计划公布后即发函对接评估责任单位,明确评估适用范围、评估主体、评估对象、委托评估、评估内容、评估程序等方面要求和规范,严格把控评估项目进度,规范评估程序。同时推动构建多元评估主体,扩大第三方评估覆盖面,积极发挥专业团队在地方立法中的智库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