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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销登记听证告知书(连云港市金祥商贸有限公司)
  • 时间:2024-01-23 15:10 来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阅读次数:

连市监撤登听字〔2024〕第1号

连云港市金祥商贸有限公司:

经查,2010年9月13日,连云港市金祥商贸有限公司在注销登记过程中,存在提交虚假材料取得登记的情形,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申请人应当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负责”的规定,构成了通过提交虚假材料取得公司登记的违法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赔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经调查认定存在虚假市场主体登记情形的,登记机关应当撤销市场主体登记”的规定,我局拟撤销2010年9月13日作出的连云港市金祥商贸有限公司注销登记。

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如果对撤销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局提出。异议方式包括陈述、申辩、提出听证的要求或提交相关书面意见和证明材料。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此权利,本局将依法作出对上述公司的撤销决定。

联系方式:行政审批处,电话0518-85868053。



连云港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1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