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体工商户转型为企业登记指南
  • 时间:2023-09-08 09:21 来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阅读次数:

一、“个转企”登记的范围

在全省行政区域内登记个体工商户(不含港、澳、台居民个体工商户)可以转型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可以向登记机关申请“个转企”登记,也可以通过“先注销、再设立”方式实现转型为企业。

二、“个转企”登记机关

“个转企”登记机关为原个体工商户所在辖区的企业登记机关。

三、“个转企”登记的条件

 “个转企”登记企业的股东(投资人、合伙人)至少包含一个原个体工商户经营者,转型后企业住所(经营场所)与原个体工商户经营场所应当在同一县级登记机关管辖区域内。

(一)登记前已妥善处理个体工商户债权债务;

(二)应依法缴纳的税款、滞纳金、罚款等已结清,不存在涉税违法行为及其他未办结事项;

(三)个体工商户未被市场监管部门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未被列入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四)不存在正在被立案调查或采取行政强制、公安或检察机关冻结财产、限制登记或司法协助等情形,不存在尚未了结的诉讼、仲裁案件;

(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设立条件。

四、“个转企”登记的优点

“个转企”企业可延续原个体工商户的成立日期、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登记档案、年报公示信息等事项。

允许“个转企”企业依法沿用原个体工商户名称中的字号、行业或者经营特点,直接后缀“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合伙企业(普通合伙)”“合伙企业(特殊普通合伙)”或“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等字样。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支持“个转企”企业持登记机关出具的《个体工商户转型为企业证明》,办理税务、社保、医保、公积金、银行账户、权属等事项登记。

原个体工商户已取得市场监管领域的行政许可,在符合法律法规且实质审批内容不变的前提下,由相关审批部门为其直接更换新证,或签署旧证延续使用意见。


1.个体工商户转型为有限责任公司提交材料规范.doc

2.个体工商户转型为合伙企业提交材料规范.doc

3.个体工商户转型为个人独资企业提交材料规范.doc

5.个体工商户转型为合伙企业登记申请书.doc

4.个体工商户转型为有限责任公司登记申请书.doc

6.个体工商户转型为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申请书.doc

7.个体工商户转型为企业承诺书.doc

8.个体工商户转型为企业证明.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