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时间:2017-11-08 11:33 来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阅读次数:
嘉宾: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食品流通监管处王富智、李朝晖
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综合执法处朱金明
时间:2017年11月08日,12:10至12:35
地点:连云港市广播电台
波段:调频102.1;中波1458
参与电话:85457744;85461350
食品销售经营者的食品安全责任
(应该履行哪些法定义务?)
“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食品安全需要食品生产经营者自律、政府管理和广大群众的共同参与、广泛参与,实施社会共治。我们在日常的监管中,常常发现食品经营者不知道自己应当承担的食品安全责任,社会民众对食品经营者应当履行的责任义务也不很清楚。今天我们就和大家谈一谈食品销售经营者的食品安全责任,一是便于经营者自律、自觉履行相关义务责任;二是便于广大市民进行社会监督,和政府监管部门共同监督好经营者的经营行为,不断提升我们的食品安全水平。
《食品安全法》第四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对其生产经营食品的安全负责。(第一责任人)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保证食品安全,诚信自律,对社会和公众负责,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那么,经营者如何落实好自己的食品安全责任呢?
主要地,有以下三个方面:一是主体资格合法;二是要建立和落实好相关食品安全制度;三是要履行好销售过程中应尽的义务。
下面就从这三个方面具体谈一谈
一、主体资格
1、确保食品经营许可证合法有效。(对应《法》第35条)(以前食品流通许可证未到期仍有效)有效期满前30天内要到发证部门申请延续许可。
2、确保聘用人员的身体要健康无传染病。(每年定期健康体检,健康证合法有效)。(对应第45条,原则上经营散装食品都应当提交健康证明。
二、相关制度建立落实
六项基本制度:“食品安全管理制度、进货查验记录制度、食品安全自查制度、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从业人员学习培训制度、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召回、退市制度”这6项制度是所有经营者都必须要制定的和落实的。
食品经营企业、食品批发企业、食品进口商、食用农产品经营者、食用农产品批发(农贸)市场等要分别视实际情况增加制定其他4项制度。
1、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对应第44条)
(1)要有食品安全知识培训方面内容。
(2)要有食品检验方面的内容。
(3)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的职责方面的内容。
(4)要有食品安全工作全面负责的内容。
2、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1)负责进货查验记录的岗位职责及人员。
(2)进货查验的内容及流程。
(3)记录的保管及期限。
特别提一下,销售食用农产品不需要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但是销售食用农产品查验记录供货者的信息及产品的信息,并按规定留存记录。
3、食品安全自查制度。(对应第47条)
(1)定期对食品安全状况进行检查评价。生产经营条件发生变化,不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立即采取整改措施;
(2)有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潜在风险的,应当立即停止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并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4、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对应第45条)
该制度要重点防范病毒性肝炎、活动性肺结核、肠伤寒和肠伤寒带菌者、细菌性痢疾和痢疾带菌者、化脓性或渗出性脱屑性皮肤病等等有碍食品卫生的疾病。要有对这些疾病进行检查的规定,最好是每天员工上班前,由专人先检查,再上岗。
5、从业人员学习培训制度。
(1)培训的计划制定、组织开展。
(2)培训的方式。
(3)培训档案的管理(培训计划、培训记录、学习考核)
6、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召回、退市制度
(1)召回、退市食品的范围。
(2)召回、退市食品处置。
(3)召回、退市食品记录。
7、(批发企业)食品销售记录制度。
从事食品批发业务的经营企业要对销售食品的销售信息进行记录留存。
8、(进口商)食品、食品添加剂进口和销售记录制度。
进口商进口和销售食品、食品添加剂留存相关信息。
9、(经营企业)食品安全事故处置预案
(1)定期检查安全措施落实情况。
(2)发生食品安全事故采取的措施和步骤。
(3)及时报告有关监管部门。
10、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1)入场经营者的资格审查。
(2)市场卫生状况管理。
(3)对入场经营者的经营行为进行监督。
(4)开展食品检测。(配备检验设备和检验人员或委托法定的食品检验机构)
(5)开展学习培训。
三、销售过程中应履行的义务
(一)所有食品经营者的义务
1、关注和检查经销的食品及其贮存经营条件是否异常:检查食品是否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检查食品是否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检查生鲜食品和熟食制品是否符合食品安全所需要的温度、空间隔离等特殊要求。
2、关注和检查包装标识是否异常:检查食品是否超过保质期;检查预包装食品标签内容是否符合规定,是否无标签或脱落、破损;检查食品标签、说明书是否含有虚假内容或涉及疾病防治内容;检查进口预包装食品是否有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并符合法律规定。
3、关注和检查食品广告是否有违法内容:检查食品广告内容是否含有虚假内容或涉及疾病防治内容;
检查食品广告是否含有禁止的机构、组织推荐食品的内容。
4、关注和检查相关制度履行是否到位:一是履行好进货查验义务。(索票:索要包含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生产批号、保质期、供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销售日期等信息的规范票据并按规定期限保存;索证:“一证一照一证明”并注意留存和更新。)(对应第53条,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二是定期检查食品并做好退市记录。(检查中发现包装破损、胀袋、过期、变质等食品)。三是履行好报告义务。发现存在安全隐患的食品立即停售,并报告监管部门,同时做好退市、召回记录)
(二)食品经营企业的义务:
除履行食品经营者的义务外,还应履行以下义务:
1、食品不与有毒、有害物品一起运输;
2、组织职工参加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并建立培训档案。
(三)食品批发企业的义务:
除履行食品经营者、食品经营企业的义务外,还应履行以下义务:
1、销售记录制度。(记录有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保质期、购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销售日期等内容的台账或者保留载有规定内容的销售票据)(对应53条从事批发业务的经营企业应当建立销售记录制度埋入式记录批发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生产批号、保质期、销售日期以及购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
2、向购货者(下游销售商)提供载有规定内容的销售票据。
(四)销售散装食品的义务:
除履行食品经营者的义务外,还应履行以下义务:
1、贮存散装食品位置标明规定内容(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
2、在销售散装食品的容器、外包装上标明规定内容(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经营者名称及联系方式)(对应54条,食品经营者贮存散装食品,应当在贮存位置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或生产批号、保质期,生产者名称和联系方式)
(五)销售婴幼儿配方乳粉的义务:
1、索取生产企业和供货商的证、照复印件。
2、索取供货商供货发票等票据。
3、否索取食品全批次检验报告。
4、实行专柜专区销售(绿底白字专区标识)。
(六)食用农产品销售者的义务:
1.履行进货查验义务并建立产品进货记录。查验供货商主体资格,查验销售的农产品质量合格证明、产地证明和检疫合格证明(标志);记载产品名称、产地、数量、供货商及其联系方式、进货时间等内容或索取有相应信息的发票、票据。(对应《食品安全法》第65条,食用农产品销售者应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用农产品的名称、树龄、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6个月)
2、农产品批发市场、超市、专卖店经营者要标明销售的农产品品名、产地以及检验、检疫合格证明等内容。
3、从事农产品批发业务的经营者要建立农产品销售记录,记载批发或者销售的农产品品名、产地、数量、流向。
4、不得使用危害人体健康的物品对食用农产品进行清洗、整理、加工、保鲜、包装、储存。(对应《法》第66条)
(七)食品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的义务:
1、审查入场食品经营者的主体资格(证照)。
2、与入场经营者签订协议,明确入场食品经营者的食品安全管理责任。
3、定期对入场食品经营者的经营环境和条件进行检查。
4、建立食品经营者档案,记载市场内食品经营者的有关信息。
5、设置食品信息公示媒介,及时公开市场内或者行政机关公布的相关食品信息。
6、发现食品经营者不具备经营资格的,应禁止其入场销售。
7、发现食品经营者不具备与所经营食品相适应的经营环境和条件的,应暂停或者取消其入场经营资格。
8、发现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有其他违法行为的,应及时制止并立即报告。
9、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要配备检验检测设备,对入场销售食用农产品进行检验(对应61条。。。。。)
(八)应履行其他的义务(食品经营过程中的禁止行为):
1、不得经营用非食品原料、回收食品作原料生产的食品等禁止经营的食品。
2、不得经营危害健康物质含量超过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等禁止经营的食品。
3、不得经营营养成分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专供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
4、不得经营腐败变质、油脂酸败等食品。
5、不得经营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及其制品。
6、不得经营未经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及其制品。
7、不得经营国家为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经营的食品。
8、不得经营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要求的食品。
9、不得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特殊要求的生鲜食品和熟食制品。
10、不得隐瞒真实情况、提交虚假材料或以不正当手段申请取得食品经营许可。
11、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后要立即进行处置、报告。不得对食品安全事故隐瞒、谎报、缓报,不得隐匿、伪造、毁灭有关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