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征求《连云港市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创建奖励资金管理制度(试行)》意见的函
《连云港市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创建奖励资金管理制度(试行)》(征求意见稿),现发给你们,请各县区安监局提出意见和建议。
附件:连云港市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创建奖励资金管理制度(试行)(征求意见稿)
连云港市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创建奖励资金管理制度(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为进一步推进全市工矿商贸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根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和省安监局关于全面推进工矿商贸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要求,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安全生产标准化,是指通过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排查治理隐患和监控重大危险源,建立预防机制,规范生产行为,使各生产环节符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的要求,人、机、物、环处于良好的生产状态,并持续改进,不断加强企业安全生产规范化建设。
第三条企业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企业为主、政府推动、政策引导”原则。
第四条 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创建达标奖励资金,列入年度市级安全生产专项资金项目范围。
第五条 安全生产标准化创建达标奖励资金适用范围为:在本市注册、纳税,正常开展生产经营活动的工矿商贸企业,并满足以下条件:
1、经初次评审和核准,标准化达标等级为三级以上的工矿商贸企业。
2、对标准化评审过程中发现的隐患,已完成整改或者已制定整改方案并实施。
3、近三年内及本奖励兑现前,未发生一般以上及有影响的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的工矿商贸企业。
第六条 安全生产标准化创建达标奖励资金发放标准:
给予国家一级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的工矿商贸企业,奖励20万元;
给予省二级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的工矿商贸企业,奖励5万元;
给予市三级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的工矿商贸企业,奖励0.2万元。
第七条 初次核准为市三级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的工矿商贸企业,由市安监局根据核准情况,发放奖励资金。符合安全生产标准化创建达标二级以上奖励条件的工矿商贸企业,应在达标当年的申报周期内,填写《连云港市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创建达标奖励资金申请表》(见附件,企业申报周期为:上年度6月30日至本年度6月30日达标企业),同时附安监部门颁发的达标证书复印件,经县(区)级安监局初审合格,报市安监局审核批准后,发放奖励资金。
第八条 对骗取专项奖励资金的,除按规定追回资金外,并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第九条 由县(区)级组织评审,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的工
矿商贸行业企业奖励制度,由县(区)级安监部门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实施。
第十条 本制度自2017年1月1日起实行,试行时间3年。
第十一条 本制度由连云港市安监局负责解释。
附件:连云港市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创建达标奖励资金申请表
附件
连云港市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创建达标奖励资金申请表
单位:万元
单位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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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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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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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属地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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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属行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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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规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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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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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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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登记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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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登记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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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户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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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户银行账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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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安全标准化领导小组成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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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标准化考评达标
级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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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一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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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评达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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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二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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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评达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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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三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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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评达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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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期复评达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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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期复评达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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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期复评达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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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标准化创建工作内容及效果简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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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三年内是否发生事故或重大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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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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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奖励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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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次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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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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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对标准化评审过程中发现的隐患整改情况:
(盖章)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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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区级安监局初审意见:
(盖章)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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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审核意见:
(盖章)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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