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云港市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 工资保证金管理细则
2023-05-16 15:59 信息来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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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根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规定》和《江苏省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以下简称工资保证金),是指工程建设领域施工总承包单位(包括直接承包建设单位发包工程的专业承包单位,以下简称总包单位)在银行设立账户并按照工程施工合同额的一定比例存储,专项用于支付所保证工程的农民工被拖欠工资的专项资金。
工资保证金可以用银行类金融机构出具的银行保函或工程保证保险替代。采用工程保证保险形式代替工资保证金的,参照银行保函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工资保证金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具体管理,县区(板块)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以下称为工程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辖区内日常监管。
第四条经办工资保证金的金融机构应在工程所在地设有分支机构,信用等级良好、服务水平优良,并承诺按照监管要求提供工资保证金业务服务。
第五条总包单位应自工程取得施工许可证(开工报告批复)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依法不需要办理施工许可证或批准开工报告的工程自签订施工合同之日起20个工作日之内),持营业执照副本、与建设单位签订的施工合同在经办银行开立工资保证金专门账户存储工资保证金。
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在颁发施工许可证或批准开工报告时告知相关单位及时存储工资保证金,并在颁发或批准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工程项目、施工总承包单位、建设单位等信息告知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
工程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在收到有关信息后应及时报送至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
第六条以现金方式存储工资保证金的,总包单位应与银行签订《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存款协议书》(详见附件1)。
以银行保函方式存储工资保证金的,总包单位应与银行签订相关协议,保函应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为受益人,性质为不可撤销见索即付保函(详见附件2)。保函有效期至少为1年并不得短于施工合同期。工程未完工保函到期的,工程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在保函到期前一个月提醒并督促总包单位更换新的保函或延长保函有效期。
第七条工程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归集辖区内银行等金融经办机构办理总包单位存储工资保证金(开立保函)相关资料,并及时将存款协议书(保函正本)扫描上传至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每月25日前,将归集的办理工资保证金相关资料(包括存款协议书复印件或保函正本、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施工合同副本、未发生工资拖欠承诺书等)报送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
第八条工资保证金按工程施工合同额(或年度合同额)的1.5%存储。总包单位在本市有两个以上在建工程,第二个工程起均按1%存储。
单个工程合同额较高的项目,其中交通工程的存储金额不超过(含本数)300万元,其他工程不超过(含本数)80万元。
第九条施工合同额低于300万元的工程,且该工程的总包单位在签订施工合同前一年内承接的工程未发生工资拖欠的,可以免除该工程存储工资保证金。
总包单位存储工资保证金或提交银行保函后,在全市范围内承建工程连续2年未发生工资拖欠的,其新增工程均按0.5%存储;连续3年未发生工资拖欠且按要求落实实名制用工信息化管理和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制度的,其新增工程可免于存储工资保证金。
总包单位存储工资保证金或提交银行保函前2年内,在本市承建工程发生拖欠10名(含本数)以上农民工劳动报酬且累计数额在6万元(含本数)以上的,工资保证金按2.25%存储;被纳入“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的,工资保证金按3%存储。以上情形不受第八条第二款存储上限的限制。
第十条符合条件的总包单位,如申请降低或免于存储工资保证金的,应将营业执照副本、施工合同、未发生工资拖欠承诺书和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出的书面申请等材料,送工程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初审。
工程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在收到总包单位申请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会同同级行业主管部门、信访等部门完成初审,将总包单位报送的申请材料及初审意见(包括同级相关部门具体意见)报送至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市行业主管部门、信访等部门对初审意见进行会审后书面答复总包单位,并告知工程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
未申请或未通过审核的工程,总包单位仍应按照规定存储工资保证金。
经审核降低或免于存储工资保证金的工程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情节严重,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应当按照规定标准重新办理工资保证金。
第十一条在日常检查等工作中发现符合提高工资保证金存储标准情形的,由工程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告知并督促总包单位按新标准重新存储。同时将归集的存储工资保证金及符合提高工资保证金存储标准情形的相关资料,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
第十二条工程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对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总包单位及时立案查处,依法作出限期清偿或先行清偿的行政处理决定。总包单位到期拒不履行的,工程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于限期支付日期期满后3个工作日内,将案件卷宗(包括欠薪人员明细)及行政处理决定书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经审核通过后,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向银行出具《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支付通知书》(详见附件3),并抄送总包单位和工程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
银行应自收到支付通知书5个工作日内,从工资保证金账户中将相应数额的款项以银行转账方式支付给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指定的被拖欠工资农民工本人。
总包单位采用银行保函替代工资保证金,发生本条第一款情形的,提供银行保函的银行应自收到支付通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依照银行保函约定支付相应数额的款项,原则上该款项通过开设的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支付给被拖欠工资农民工本人。
第十三条工资保证金使用后,工程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督促总包单位自使用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工资保证金补足。
采用银行保函替代工资保证金发生前款情形的,工程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督促总包单位自使用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提供与原保函相同担保范围和担保金额的新保函。总包单位开立新保函后,原保函即行失效。
第十四条工资保证金实行专款专用,除用于清偿或先行清偿总包单位所承包工程拖欠农民工工资外,不得用于其他用途。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工资保证金不得因支付为本工程提供劳动的农民工工资之外的原因被查封、冻结或者划拨。
第十五条工程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辖区内总包单位未按规定存储、补足工资保证金(或提供、更新保函)的,应按照《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五十五条规定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工资保证金对应的工程完工,总包单位作出书面承诺该工程无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并在施工现场维权信息告示牌及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门户网站公示30日无异议后,可以申请返还工资保证金或银行保函正本,并提供申请书和相关材料。申请书应包含以下内容:1.申请抬头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落款为总包单位,并加盖单位公章;2.工程项目基本信息;3.书面承诺:该工程项目无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农民工工资均已结算支付完毕;4.公示情况。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自总包单位提交书面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并自审核完毕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经办银行和总包单位出具《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返还确认书》(详见附件4),银行收到确认书后,工资保证金账户解除监管。
选择使用银行保函替代现金存储工资保证金,银行保函期限到期且符合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在规定期限内审核后返还银行保函正本。
第十七条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县区(板块)根治欠薪工作及工资保证金日常监管情况开展督促指导并实施常态化督查检查,进一步压紧压实属地管理责任。县区(板块)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建立属地工资保证金日常监管台账,强化工资支付监测预警,加大按月足额支付工资日常检查力度,依法快速查处欠薪案件,严格工资保证金使用。
行业主管部门应及时向人社部门通报新开工项目基本情况及在日常监督检查中发现的未按规定存储工资保证金问题。已按行业主管部门原有政策存储的工资保证金或保函继续按原有规定执行。
银保监部门负责对金融机构经办工资保证金业务的管理和监督。
第十八条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附件:1.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存款协议书
2.农民工工资保证金银行保函
3.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支付通知书
4.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返还确认书
5.工资保证金存储提示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