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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某诉连云港市第二人民医院劳动报酬、解除劳动合同争议案裁决书

2020-06-17 15:46 信息来源:市人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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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云港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仲裁裁决书

连劳人仲案字〔2020〕第77号

申请人丁某

委托代理人丁某,系申请人妹妹。

被申请人连云港市第二人民医院,住所地连云港市海州区幸福路161号。

法定代表人施辉,该院院长。

委托代理人乔某,该医院人力资源处副处长。

委托代理人徐道波,江苏云台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由:劳动报酬、解除劳动合同争议

申请人丁某诉被申请人连云港市第二人民医院劳动报酬、解除劳动合同争议案,本委受理后,依法指定独任仲裁员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申请人及其委托代理人,被申请人的委托代理人乔某、徐道波到庭参加了仲裁活动,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诉称:2010年毕业后,其一直在被申请人处工作。2019年11月底,因婆婆年纪大、身体不适,无法照顾孩子,申请人于同年12月3日递交辞职报告,婆婆于当月10日住院,并告知病情紧急、稳定后需转至南京鼓楼医院治疗。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提供住院诊断证明,被申请人告知申请人根据其文件,需从院方签字的2019年12月11日开始计算,工作满三个月至2020年3月11日方可离职,并告知申请人如未满三个月,则为旷工,旷工满15天则开除。因家庭原因,申请人递交辞职报告满一个月后无法继续工作,多次与被申请人人力资源部沟通无果。被申请人于2012年4月至同年7月拖欠员工奖金,2012年8月,被申请人新院长上任后,仅发放8月奖金约8000余元,之前的奖金至今未发放。现请求:一、出具离职证明并依法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二、支付拖欠的2012年4月至同年7月的奖金共8000元。

申请人为证明其主张,向本委提交如下证据:

一、全日制劳动合同书,证明双方之间是劳动关系,申请人月薪为1030元。

二、曹某向市12345投诉2012年拖欠四个月奖金诉求网页截图,证明被申请人拖欠职工2012年4月至7月奖金,并且被申请人回复理由是均已按时发放奖励性奖金,不存在延期或者拖欠事项,与其辩称2012年4月至7月因管理原因导致单位亏损、全院均无奖金说法不符。曹光艳与申请人同一科室,入院时间相同,奖金也相同,均为八千余元。

三、申请人向市12345投诉2012年拖欠四个月奖金诉求网页截图,证明申请人自辞职后一直向被申请人索要2012年4月至7月拖欠奖金。

四、朱某向市12345投诉2012年拖欠四个月奖金诉求网页截图,证明被申请人拖欠职工2012年4月至7月奖金。

五、朱某与申请人微信聊天记录,证明被申请人拖欠职工2012年4月至7月奖金,并且朱文杰辞职后多次向相关部门投诉索要奖金未果。

六、李某与申请人微信聊天记录,证明被申请人拖欠2012年四个月奖金,并且制作了奖金表,已发放拖欠退休人员奖金,每人金额不同。

七、潘某与申请人微信聊天记录,证明被申请人拖欠2012年四个月奖金,并且制作了奖金表,已发放拖欠退休人员奖金,印证李某的证言,且李某的奖金九千多,比其他科室多。
八、申请人与施某微信聊天记录,证明被申请人存在拖欠职工2012年4月至7月奖金,并不是没有该奖金。
九、申请人与韦某微信聊天记录,证明被申请人存在拖欠职工2012年4月至7月奖金,并且曾经制作四个月的奖金表发给职工,与被申请人所述无四个月奖金冲突。

十、借记卡活期交易明细,证明没有发放2012年4月至7月奖金。

十一、证人曹光艳当庭证言,证明存在2012年4月至7月奖金8000余元的事实。

被申请人辩称:一、2010年7月,申请人与答辩人建立劳动关系,从事护理工作。2012年7月16日,答辩人与申请人签订无固定期《全日制劳动合同书》,约定申请人从事护理工作,根据工作岗位确定月基本工资为1030元。2019年12月,申请人主动提出辞职,2020年2月,双方劳动关系解除,已为其出具离职证明,并按规定为其办理了所有离职手续。二、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答辩人已经如数支付了申请人的全部劳动报酬,并未欠付任何工资奖金,申请人宣称答辩人拖欠其2012年4个月的奖金没有依据。2012年4月至7月,被申请人因管理原因导致连续亏损,该4个月全院均无奖金发放,不存在拖欠奖金事宜。三、本案已经超过一年的仲裁时效。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2012年4月前及2012年7月后的绩效工资,申请人都已实际领取,故即便存在申请人所诉的绩效工资未发放情形,申请人也应早在2012年就知道其权利被侵害,而其2020年1月才申请仲裁,且无时效中断或中止情形,已超过一年仲裁时效。综上,申请人的请求无事实与法律依据,请求驳回。

被申请人为证明其主张,向本委提交如下证据:

一、医疗机构会计报表,证明2012年4月至7月被申请人当期结余数为负,单位亏损,该会计报表报主管部门盖章。因为奖金是根据单位绩效发放,单位亏损,经研究就不发放绩效。

二、连劳人仲案字〔2019〕第350号仲裁裁决书,证明该裁决书已经生效,该裁决书认定的事实是当然的证据,该裁决书第五页认定2012年4月至7月被申请人的当期结余数为负值,被申请人未向当期在职员工发放奖金,该当事人的岗位与申请人一样,该裁决结果认为申请人的仲裁请求超过一年的仲裁时效,因此对仲裁请求不予支持。本案与上述案件同类型,该案对本案有指导意义。

经质证,关于申请人所举证据一,被申请人对其真实性无异议,但认为仅证明2020年2月之前双方存在劳动关系,约定申请人每月工资1030元,并未约定被申请人每月应支付绩效工资即奖金。关于申请人所举证据二,被申请人对其真实性有异议,该证据系复印件,不符合网络截屏证据的形式要件,没有经过公证机关公证,也不知道从哪个网站截图、何时截图,真实性无法确定。该截图显示曹女士,并未写曹某,即使是曹某,其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曹某主动辞职,被申请人也没有支付其宣称的2012年4月至7月奖金。曹某与申请人的诉求相同,其证言不应采信。截图诉求时间是2020年1月7日,距申请人宣称的2012年4月至7月已超过一年的劳动仲裁时效,且曹某的投诉并不代表是申请人的投诉。被申请人所称不拖欠任何职工奖金符合事实,2012年4月至7月,单位效益亏损,没有发放相关绩效奖励,与被申请人所做答复之间无矛盾,应发放的均已发放,未发放的是因为效益不好亏损,不应发放。关于申请人所举证据三,被申请人质证意见同质证二,申请人投诉时间是2020年1月14日,超过一年的劳动仲裁时效。关于申请人所举证据四,被申请人质证意见同质证二,朱某也是辞职人员,未发放2012年4月至7月绩效。关于申请人所举证据五,被申请人对其三性(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不认可,理由同质证一和二。关于申请人所举证据六和七,被申请人对其真实性无法确定,不符合电子证据的形式要件,该两位同志聊天记录所说的二院已经发放退休人员2012年4个月奖金没有依据,不是事实。对于退休工作人员,被申请人根据其工作年限及表现会给予一定补助,与申请人所说的补发2012年四个月奖金之间无关联性。关于申请人所举证据八和九,被申请人质证意见同质证二。关于申请人所举证据十,被申请人对其真实性无异议,申请人知晓未发放2012年4月至7月奖金,从2012年7月至2020年1月,申请人从未向被申请人主张过所谓拖欠其四个月奖金的事情, 本案早已超过仲裁时效。关于申请人所举证据十一,被申请人认为证人曹某与其存在劳资纠纷,且向政府有关部门投诉,曹某与本案有利害关系,其证言不能作为处理本案的依据。

关于被申请人所举证据一,申请人对其三性不予认可,认为其只是普通员工,并不知晓医院报表情况,即使医院确实亏损,也与发放工资无关,不能因为医院亏损而拒绝发放员工奖金。此外,在申请人工作期间,护士长承诺有该笔奖金,且多个员工均说明存在该笔奖金,应当对拖欠奖金的事实予以认可。关于被申请人所举证据二,申请人对其真实性无异议,但不能达到证明目的,拖欠劳动报酬的诉讼时效依法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计算一年,申请人于2020年辞职,并没有超过仲裁时效,从该裁决书中可以看出被申请人确实存在拖欠奖金的事实。

根据当事人的举证及质证意见,关于申请人所举证据一和十,被申请人对证据本身并无异议,本委予以认定。关于申请人所举证据二至九及证据十一,因证据本身不能反映本案所争议的申请人在法定仲裁时效期间内主张权利,对该证据,本委不再审查。关于被申请人所举证据一,系被申请人向其主管部门报送所形成,对该证据,本委予以采信;关于被申请人所举证据二,申请人对证据本身无异议,对该证据本委予以认定。

本委查明:2010年7月,申请人至被申请人处工作。2012年7月16日,双方签订有自该日起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在第六条劳动报酬中约定每月15日为发薪日,申请人的工资报酬按被申请人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中的内部工资分配办法确定,根据申请人的工作岗位确定月工资为1030元;经庭审询问,双方当事人均认可该劳动报酬条款适用于本案所涉的2012年4月至同年7月期间。2012年4月至同年7月,被申请人按月向其主管部门报送的会计报表显示其本期结余均为负值,被申请人未向申请人支付该期间奖金,已支付申请人2012年其余月份奖金(或称为绩效工资)。2020年1月15日,申请人就本案向本委申请仲裁,双方劳动合同于2020年2月解除。庭审中,申请人对被申请人辩称的已出具离职证明、办理离职手续无异议,并撤回第一项仲裁请求。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所举证据以及庭审陈述等予以证实。

本委认为:关于申请人所主张的出具离职证明并依法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的仲裁请求,因其对被申请人的相应辩称意见并无异议,并撤回该请求,本案不再涉理。

关于申请人所主张的2012年4月至同年7月奖金,被申请人以其所涉期间亏损为由未向申请人支付该奖金,而已支付该年度其他月份奖金,对于被申请人未支付该期间奖金的事实,申请人应当知道,如有异议,应在一年内依法主张权利,申请人直至2020年1月方通过向本委申请仲裁等方式向被申请人主张权利,又未能证明存在时效中止或中断情形,对于被申请人辩称的该仲裁请求已超过时效的意见,本委予以采纳,对申请人的该请求,本委不再支持。

本案经调解不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决如下:

对申请人要求支付2012年4月至同年7月奖金的仲裁请求,不予支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本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劳动者对本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被申请人有证据证明本裁决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可自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当地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申请人逾期不起诉的,仲裁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生效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仲 裁 员:孙长林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五日

书 记 员:陆 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