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某诉江苏苏果超市有限公司连云港分公司劳动报酬争议案裁决书
2020-10-19 11:02 信息来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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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云港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仲裁裁决书
连劳人仲案字〔2020〕第232号
申请人江某
被申请人江苏苏果超市有限公司连云港分公司,住所地连云港市海州区陇海中路31号步行西街女人街A楼。
负责人田梅,该分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武宜婷、苏韦,该分公司人力资源经理、专员。
案由:劳动报酬争议
申请人江某诉被申请人江苏苏果超市有限公司连云港分公司(简称苏果连云港分公司)劳动报酬争议案,本委受理后,依法指定独任仲裁员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申请人江某、被申请人苏果连云港分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武宜婷、苏韦到庭参加了仲裁活动,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诉称:2012年9月入职华润苏果,与苏果超市签订劳动合同。任期期间,遵守公司规章制度,认真负责做好工作。公司会在次年4-5月份发放所有员工年终奖金,之前,华润苏果员工次年离职后仍可享受上年年终奖金。因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对在部队服役满相应年限的退役军人进行安置,申请人响应地方政策服从安置,于2020年1月16日离职,工作直接调动至宁海办事处。办理工作调动手续时,被申请人未提及申请人不再享受年终奖金一事。2020年5月份,华润苏果发放2019年年终奖金时,未向申请人发放。现请求:支付2019年全年年终奖金约6500元。
申请人为证明其主张,向本委提交如下证据:
规章制度(节选)图片,证明根据2018年年终奖规定,工作至12月31日就可以发放。
被申请人苏果连云港分公司辩称:一、发放年终奖是用人单位的一种自主行为,目前的劳动法律法规并无要求用人单位发放年终奖的具体规定。年终奖的计算与发放应根据用人单位的制度执行,苏果当年度年终绩效一般于次年发放,并于每年发放前公布相关年终奖绩效的发放规定。二、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第四条规定:甲乙双方约定实行基本工资和绩效工资相结合的工资分配形式,乙方提供正常劳动的,享有最低工资保障;甲方按照工资支付规定,以货币形式支付乙方工资;其中乙方的基本工资每月20日前发放,绩效工资考核发放办法按甲方制定的相关规定执行。三、依据答辩人公司的《苏果超市2019年年终绩效奖金方案实施细则》规定,发放对象为发放当日在职的正式员工及发放周期内退休员工。被申请人2019年年终绩效发放日为2020年5月28日,申请人在2020年1月18日离岗,因此,根据规定无法发放2019年年终奖,申请人的仲裁请求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恳请依法驳回。
被申请人为证明其主张,向本委提交如下证据:
一、苏果超市2019年年终绩效奖金方案实施细则,证明适用对象是当日在职的员工及发放周期内的退休员工,其他证明目的同辩称意见一。
二、劳动合同,证明目的同辩称意见二。
三、苏果超市2019年终奖制作表(经本委要求补充提供),证明申请人2019年年终奖数额。
经质证,关于申请人所举证据,被申请人认为申请人主张的是2019年年终奖,该证据是2018年年终奖发放规定,2018年年终奖已发放。关于被申请人所举证据一,申请人认为每年下发年终奖都有文件,次年1月份在职就可以发放,今年突然变了,2020年5月31日之前离职的就没有年终奖了,离职之前没有告知申请人。关于被申请人所举证据二,申请人认为平时工资是基本工资加绩效工资,年终奖也是按照考核业绩高低,平时工资有一部分在年终奖中体现。关于被申请人所举证据三,申请人没有意见。
根据当事人的举证及质证意见,关于申请人所举证据,因被申请人对证据真实性无异议,本委予以认定。关于被申请人所举证据一和二,申请人对证据本身真实性无异议,本委予以认定。关于被申请人所举证据三,申请人并无异议,本委予以认定。
本委查明:2019年度,申请人原在苏果超市(连云港)有限公司工作(股东为江苏苏果超市有限公司),被申请人于2019年5月24日成立。双方当事人均认可申请人的社会保险等关系于2019年8月转至被申请人处。2019年11月25日,苏果超市(连云港)有限公司被注销,注销原因为公司合并或分立。2020年1月中旬,申请人从被申请人处离职。被申请人所举证的申请人对真实性无异议的《苏果超市2019年年终绩效奖金方案实施细则》规定内容包括:适用对象为发放当日在职的正式员工及发放周期内退休员工,计发时间为2020年5月31日前。2019年度,双方均认可申请人的年终奖数额为6410.25元,被申请人以申请人在该年终奖发放日前已离职为由不予发放。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所举书证以及庭审陈述等予以证实。
本委认为:包括奖金在内的工资分配应当遵循按劳分配的原则,劳动者付出相应劳动的,用人单位应依法支付劳动报酬。本案申请人是否应享受2019年年终奖,取决于其2019年所提供的劳动的数量、质量等因素,被申请人虽依据相应的年终绩效奖金方案实施细则规定,以发放当日申请人已不在职为由不予支付,但该理由显然缺乏法律依据,有违公平原则,本委不予认定,对申请人所主张的年终奖,本委予以支持,因双方就数额并无异议,本委予以确认。
本案经调解不成,根据《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第四条、第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三条、第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决如下:
自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申请人江苏苏果超市有限公司连云港分公司一次性支付申请人2019年年终奖6410.25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本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劳动者对本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被申请人有证据证明本裁决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可自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当地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申请人逾期不起诉的,仲裁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生效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仲 裁 员:孙长林
二〇二〇年八月五日
书 记 员:陆 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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