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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5-11 13:58 信息来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字体:大 中 小】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七十二条规定,非全日制用工小时计酬标准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非全日制用工劳动报酬结算支付周期最长不得超过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