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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终止的,用人单位是否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

2020-05-06 10:57 信息来源:市人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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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下列情形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

一、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即劳动合同期满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二、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即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

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的,不需支付经济补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