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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1-07 11:33 信息来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字体:大 中 小】
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三条、《 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六条规定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职工依法享受的探亲假、婚丧假、产假等国家规定的假期以及因工伤停工留薪期间不计入年休假假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