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政策解读
2021-11-25 15:54 信息来源:市人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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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调整背景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的部署要求,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补短板、强弱项,更好地发挥其兜底线的功能,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牵头对我市各县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情况进行了摸底和测算,并主动与省人社厅多次沟通汇报、积极争取,根据全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保障水平省高质量发展共性考核指标半年评估情况,对数据进行实时跟踪,按月与省内其他地区进行数据对比,在精准测算的基础上,会商市财政局研究起草了《关于调整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并就政策调整工作分别召开经办机构和县区(功能板块)人社部门会议征求意见,向市发改委等8家相关部门(单位)书面征求意见,市司法局进行了合法性审查。对相关意见建议逐条研究,充分吸收采纳,形成了《关于调整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经市十四届政府第7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以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印发实施。
二、调整依据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转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确定和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指导意见〉的通知》(苏人社发〔2018〕148号)要求,各地要根据经济发展、城乡居民收入增长、物价变动、个人缴费标准提高和地方财力状况等,适时提高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合理调整缴费档次标准和补贴水平。
三、主要内容
(一)基础养老金。自2021年1月1日起,全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每人每月上调不低于10元,各县区根据财力情况适当上浮。调增的待遇于2021年11月30日前补发到位。
(二)参保缴费档次。自2022年1月1日起,调整个人缴费标准为每人每年100元至8000元八个档次。其中100元的缴费档次,原则上只适用于重度残疾人等缴费困难群体。
(三)财政补贴标准。自2022年1月1日起,调整政府对参保人员个人缴费补贴标准,根据不同缴费档次分别给予每人每年30元到200元的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