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云港市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实施办法》政策解读
2023-02-06 17:57 信息来源:市人社局
【字体:大 中 小】
《连云港市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经市政府第1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23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实施办法》的出台,对完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制度,保障被征地农民长远生计、稳定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大局具有重要意义。
一、制定背景和依据
2013年发布实施的《江苏省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93号)为推进依法征地、保障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助力经济社会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但2019年新修订的《土地管理法》在土地征收管理、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等方面作出新规定,93号令中部分内容已不符合上位法规定。为此,省政府出台了《江苏省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于2022年3月1日实施。
《江苏省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在延续93号令关于社会保障部分的政策框架基础上,调整了安置补助费支付方式,更换了筹资标准的测算参数,取消了单建养老补助金制度,并设立了两个授权性条款:一是安置人员产生办法授权由设区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制定;二是对保障对象达到待遇领取条件时个人分账户仍有余额的,余额处理办法授权由设区市人民政府制定,并报省政府备案。
2022年3月17日,省人社厅、财政厅、自然资源厅、农业农村厅印发《关于贯彻落实江苏省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的通知》,要求各地制定配套落实文件,各设区市统一制定个人分账户余额处理办法,做好新老政策衔接过渡。
二、制定过程
鉴于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政策调整涉及利益的再分配,情况十分复杂,平衡各方利益的难度很大,为确保《江苏省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平稳落地,进一步做好我市被征地农民保障工作,市人社局以《江苏省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为基本框架,结合《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江苏省就业促进条例》《关于贯彻落实江苏省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的通知》等法规政策,牵头起草了《连云港市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分别向省人社厅、县区(功能板块)人社部门和市自然资源、财政等9个业务关联部门书面征求意见,先后在市人社局、市政府网站公开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并召开专题座谈会征求意见。对反馈的意见建议逐条研究,充分吸收采纳,形成了《实施办法(送审稿)》。为避免社会稳定风险,委托第三方开展了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结论为低风险,市委政法委于11月29日予以备案。市司法局于11月30日出具合法性审查报告,认为属于市政府制定权限范围,程序规范,内容合法。2022年12月15日,市政府第1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并以市政府名义印发。
三、政策目标
将符合条件的新增被征地农民全部纳入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体系,实现应保尽保。
四、主要内容
《办法》包括总则、社会保障费用筹集、社会保障方式、资金管理、附则共五章二十八条。
(一)关于保障范围。一是明确征收农民集体所有的农用地才产生社会保障对象(第二条)。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不涉及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二是明确安置人员的产生范围和条件(第三条)。安置人员具体产生办法由县(区)人民政府制定,并按规定报市政府备案。三是规定安置人员名单产生的责任主体和程序要求(第四条)。四是规定将安置人员名单中16周岁以上的人员作为社会保障对象纳入相应的养老保险,不满16周岁的安置人员不作为被征地农民参加城乡社会保障(第二条、第四条)。
(二)关于社会保障费用。明确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的功能定位是用于保障对象的养老保险缴费补贴。规定筹资渠道有两个:一是政府从土地出让金等土地有偿使用收益中安排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二是保障对象经书面确认全额抵缴安置补助费,增加社会保障费用(第九条)。
(三)关于最低筹资标准。确定安置补助费全额抵缴的情况下社会保障费用的最低筹资标准,即上年度全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工资基数下限×20%×180×80%。安置补助费不抵缴的,社会保障费用最低筹资标准为上述标准减去安置补助费金额(第十条)。
(四)关于社会保障落实情况审核。规定在提出征收土地申请前,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分级对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足额到账情况进行审核(第十二条)。
(五)关于基准日的设定。以征收土地申请依法批准之日为基准日,确定社会保障费用的标准和保障对象的年龄段(第十三条)。
(六)关于社会保障方式。规定被征地农民应当参加国家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险(第十五条)。建立被征地农民就业保障制度,扶持被征地农民就业(第十七条)。被征地农民家庭或者个人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可以按照规定申请最低生活保障(第十八条)。
(七)关于社会保障资金。明确县(区)政府主体责任和属地责任,强化资金管理,建立风险防控机制(第八条)。规定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实行财政专户管理,并建立个人分账户(第十九条)。明确个人分账户资金记账利率(第二十一条)。
(八)关于个人分账户资金。明确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用个人分账户资金按规定为其代缴保费或退返个人缴费部分(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对60周岁以上的保障对象,不再建立单独的养老保障制度,而是将其纳入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体系(第二十三条)。保障对象达到待遇领取条件时其个人分账户有余额的,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其个人分账户资金本息余额一次性退还其本人;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其个人分账户资金本息余额一次性记入其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第二十五条)。明确个人分账户死亡继承和一次性领取的情形(第二十六条)。
(九)关于政策衔接。规定实施办法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12月31日(第二十七条)。2022年3月1日前已经参加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制度的,仍按照原保障方式进行保障。2022年3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新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依照本实施办法执行(第二十八条)。
五、职责分工和规范管理
(一)职责分工:《实施办法》明确县(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自然资源、农业农村、财政等部门各司其职、共同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配合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相关工作(第六条)。
(二)规范管理:应用全省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信息管理系统,统一业务政策和经办规程。建立跨部门的数据共享校核机制(第七条)。明确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会计核算的执行依据(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