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4252954/2022-00024 | 信息分类: | 农业、林业、水利/农业、畜牧业、渔业 / |
发布机构: | 市农业农村局 | 发文日期: | 2022-10-20 |
文号: | 无号 | 主题词: | |
信息名称: | 《连云港市市级示范家庭农场评定及监测办法》政策解读 | ||
内容概览: | |||
时效: | 有效 |
近日,市农业农村局以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形式印发了《连云港市市级示范家庭农场评定及监测办法》,自2022年1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一、制定必要性
《连云港市市级示范家庭农场认定及监测办法(试行)》(连农规〔2020〕2号,2020年8月27日印发,2020年10月1日起施行)2年有效期满后,为确保全市市级示范家庭农场年度评定及监测工作无缝衔接和良性发展,深入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决策部署,适应连云港市农业农村发展新形势新要求,持续发挥市级示范家庭农场引领带动作用,需出台相应正式文件。
二、文件可行性
《连云港市市级示范家庭农场认定及监测办法(试行)》出台后,我市从依法保障家庭农场土地经营权、搭建信息网络破解营销难题、加强培训指导夯实人才保障、完善激励机制强化科技支撑、落实财税政策发挥导向作用等方面着力,家庭农场规范化建设和示范创建工作有序推开,指导服务机制、政策支持体系进一步完善,培育出一批规模适度、生产集约、管理规范、模式先进、效益明显、示范带动能力强的家庭农场。目前,全市家庭农场已达15196家,其中省级示范家庭农场154个、市级示范家庭农场190个、县级示范家庭农场1057个,整体数量快速增长,示范效应日益凸显,有力推动了我市家庭农场的高质量发展。
三、主要内容
《连云港市市级示范家庭农场评定及监测办法》为条项式结构,共18条,含市级示范家庭农场评定条件、评定程序、监测制度等内容。
1.关于市级示范家庭农场评定条件
市级示范家庭农场实行逐级评定制度,申报市级示范的家庭农场必须是已获评县级示范的家庭农场,并具备以下条件:
(一)家庭经营。以家庭为基本经营单位,生产经营活动主要依靠家庭成员,家庭农场经营收入为家庭主要经济来源。农场主具有相当于高中及以上学历或相应的农业生产技能,年龄一般不超过60周岁。
(二)规模适度。经营土地集中连片,流转土地有规范的土地流转合同。经营规模与当地的资源条件、农业行业特征、农产品品种特点及家庭农场主的能力水平相适应。
(1)从事粮食作物种植的,面积不低于150亩;
(2)从事露地经济作物种植的,面积不低于50亩;
(3)从事设施农业的,占地面积不低于30亩;
(4)从事水产养殖的,养殖面积不低于50亩;
(5)从事畜牧业养殖的,生猪年出栏不低于1000头,肉牛年出栏不低于100头,奶牛存栏不低于100头,羊年出栏不低于200只,肉禽年出栏不低于50000只,蛋禽存栏不低于10000只;
(6)从事种养结合的,主要产业规模不低于上述标准的70%;
(7)从事休闲旅游农业的,年销售收入不低于50万元;
(8)从事其他未及的特色农业产业的,年产值不低于30万元且土地经营面积不低于50亩。
经济效益特别明显的,规模标准可适当放宽。
(三)效益明显。家庭农场成员人均从农场获得的净收入不低于当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四)技术先进。运用新品种、新技术、新模式,配备生产经营活动所需的物质技术装备,或以互助、购买等方式获取较高水平的农业社会化服务。粮食种植类家庭农场基本实现粮食生产全程机械化。养殖类家庭农场配备与其生产能力相匹配的标准化生产设备。
(五)规范经营。有与生产经营相适应的固定场房场地和管理用房,场容场貌整洁美观,具有家庭农场标识牌、生产经营管理制度。执行生产销售记录簿、财务收支记录簿和培训登记簿“三簿”制度,有相对完整的生产销售、财务收支、合同管理、用工登记等台账资料。
(六)运营平稳。诚信守法,遵守国家产业政策和禁止性规定,符合地方农业产业规划布局。生产经营范围明确,主业突出,田间设施完善,有规范的生产标准和技术规程。统筹资源要素、防范风险和市场营销能力较强。经营年限一般不低于3年,被评定为县级示范家庭农场的时间不低于2年。已纳入全国家庭农场名录系统,信息准确完整。
(七)质量安全。严格执行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或规程,有各类投入品购买、使用等生产记录。使用高效、低毒、低残留农药和生物农药,控减化学农药用量,保障生产安全、产品安全和生态安全。近3年无较大的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
(八)绿色生态。采用绿色防控、精准施肥施药等技术,实施废弃物资源化利用。粮食种植类家庭农场的秸秆综合利用率100%。畜禽养殖类家庭农场有满足防疫需要的设施和设备,养殖场所达到标准化要求,实行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养殖污染治理达标。种养结合类家庭农场采用循环农业生产模式。
2.关于市级示范家庭农场评定程序
市级示范家庭农场每年评定一次,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名额分配。市农业农村局于每年6月底前综合全市家庭农场发展总体情况确定当年市级示范家庭农场的推荐数量,并根据各县区家庭农场情况分配推荐名额。
(二)自愿申报。有申报意愿的家庭农场在当地规定时间内向所在乡镇(街道)农业农村部门递交《连云港市市级示范家庭农场申报表》和其他申报材料。
(三)乡镇初核。乡镇(街道)农业农村部门对提出申请的家庭农场情况进行实地调查,对申报材料进行初核,并将初核通过的家庭农场推荐至县级农业农村部门。
(四)县级审核。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对乡镇(街道)推荐的家庭农场进行审核,并将审核通过的家庭农场名单在媒体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的,按照市级下达的推荐名额以正式文件形式将《县(区)推荐市级示范家庭农场汇总表》和相关材料报至市农业农村局。
(五)市级评定。市农业农村局审核各县区推荐材料,组织进行“推磨式”现场核查,综合确定市级示范家庭农场名单,并将名单在连云港市农业农村局官网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
(六)发文公布。公示无异议的,由市农业农村局以正式文件形式发文公布,并颁发市级示范家庭农场荣誉牌匾。
3.关于市级示范家庭农场监测制度
建立市级示范家庭农场监测制度,对市级示范家庭农场运行情况进行综合评价。具体程序如下:
(一)乡镇(街道)农业农村部门组织市级示范家庭农场根据上年度运营情况填报《连云港市市级示范家庭农场监测表》(以下简称监测表),并对填报情况进行核查,于每年2月底前报送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同时在全国家庭农场名录系统中更新相关信息。
(二)县级农业农村部门自行或委托第三方对监测表进行抽查复核,于每年3月底前将监测表统一报送市农业农村局。
(三)市农业农村局将监测表与全国家庭农场名录系统相关信息进行比对,对市级示范家庭农场运行状况进行分析,于每年4月底前形成监测报告,并向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反馈监测意见和建议。
县级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对本地的市级示范家庭农场跟踪监测,对不再符合市级示范条件的家庭农场,填写《建议取消市级示范称号的家庭农场汇总表》,并报送市农业农村局复核后予以确认。被取消示范称号的家庭农场,3年内不得再行申报市级示范。
(关联阅读:关于印发《连云港市市级示范家庭农场评定及监测办法》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