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解读
首页 政策解读
索引号: 14252954/2021-00077 信息分类: 农业、林业、水利/农业、畜牧业、渔业 /
发布机构: 市农业农村局 发文日期: 2021-10-29
文号: 无号 主题词:
信息名称: 《连云港市市级农民合作社示范社评定及监测暂行办法》制定说明
内容概览:
时效: 有效

《连云港市市级农民合作社示范社评定及监测暂行办法》制定说明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21-10-29

为切实加强农民合作社示范社建设,进一步规范市级示范社管理工作,结合我市实际,连云港市农业农村局制定了《连云港市市级农民合作社示范社评定及监测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连农规〔2021〕3号),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制定必要性

为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市关于推进农民合作社示范社创建,完善示范社评定指标体系,健全示范社动态监测制度等要求,加强对示范社的指导服务,促进农民合作社规范提质发展,制定《暂行办法》。市级农民合作社示范社,是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江苏省农民专业合作社条例》等法律法规成立,达到规定标准,并经市农民合作社发展联席会议办公室评定的农民合作社和农民合作社联合社。市级示范社的评定和监测,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实行综合评定和竞争淘汰机制,并实行有进有出、等额递补的动态管理,确保认定工作质量。市级示范社在申报扶持农民合作社类项目时优先享受政策扶持。

二、制定依据

《暂行办法》的制定,主要依据以下法律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2006年10月31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2017年12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修订,自2018年7月1日起施行)

2、《江苏省农民专业合作社条例》(2009年11月23日江苏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2021年3月31日江苏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修订,自2021年7月1日起施行)

三、主要内容

《暂行办法》分总则、申报标准、申报程序、综合评定、动态监测、附则共六章十九条。

(一)关于拟解决的主要问题:开展农民合作社规范化建设,推进农民合作社示范社创建,不断完善指导服务机制、政策支持体系,培育出一批规模适度、生产集约、管理规范、模式先进、效益明显、示范带动能力强的农民合作社。

(二)关于市级示范社的申报标准:一是组织运行规范。依法设立登记运行1年以上,不存在经营异常情况。建立成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并规范运行,制定章程和成员管理、社务公开、财务管理、档案管理、盈余分配等制度并认真执行。二是生产经营良好。遵纪守法,恪守信誉。没有发生重大生产(质量)安全事故、环境污染、损害成员利益等严重事件,不存在涉嫌非法集资等违法行为,无不良信用记录。从事一般种养业合作社成员数量达到20人以上,从事特色农林种养业合作社的成员数量可适当放宽。成员出资总额20万元以上,固定资产30万元以上,年经营收入30万元以上。联合社的成员社数量达到3个以上。认真执行标准化生产技术规程,重视生产(质量)安全,在新品种、新技术、新机具引进推广和发展互联网+,推动绿色生态发展及一二三产融合发展等方面发挥示范作用。产业特色明显,产品质量优良,产品销售稳定,有一定品牌知名度。三是服务成效明显。以本社成员为主要服务对象,提供农资供应、信息技术、产品销售等统一服务,成员主要生产资料统一购买率、主要产品(服务)统一销售(提供)率达到50%以上。带动农民增收作用显著,成员收入高于当地同业非成员农户。

(三)关于采取的主要措施:一是依法保障农民合作社土地经营权。二是搭建信息网络,破解营销难题。三是加强培训指导,夯实人才保障。四是完善激励机制,强化科技支撑。五是落实财税政策,发挥导向作用。

(关联阅读: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印发连云港市市级农民合作社示范社评定及监测暂行办法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