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4252954/2023-00046 | 信息分类: | 农业、林业、水利/农业、畜牧业、渔业,农业、林业、水利/其他 / 通知 |
发布机构: | 市农业农村局 | 发文日期: | 2023-12-20 |
文号: | 无号 | 主题词: | |
信息名称: | 《连云港市市级农民合作社示范社评定及监测办法》政策解读 | ||
内容概览: | |||
时效: | 有效 |
近日,连云港市农业农村局以行政规范性文件形式印发了《连云港市市级农民合作社示范社评定及监测办法》(连农规〔2023〕1号,以下简称《办法》)。《办法》自2024年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9年1月31日。
一、出台背景
2021年底,为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市关于推进农民合作社示范社创建,完善示范社评定指标体系,健全示范社动态监测制度等要求,加强对示范社的指导服务,连云港市农业农村局研究制定了《连云港市市级农民合作社示范社评定及监测暂行办法》(连农规〔2021〕3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
《暂行办法》实施以来,我市农民合作社相关工作取得显著成效。一是将示范创建作为提升农民合作社发展质量的重要抓手,促进了全市合作社整体提质增效。2022年全市新增国家级农民合作社示范社10家、省级农民合作社示范社21家、市级农民合作社示范社47家。二是以健全农民合作社成员管理、财务管理、生产标准、利益分配等制度为重点,通过第三方入户监测与指导、成立市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会等方式为合作社发展提供综合性服务,从源头上规范农民合作社运营管理,有效提升了合作社规范化运营水平。三是通过开展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带头人培训,加大农民合作社人才培养力度,提升农民合作社从业人员管理和服务水平,合作社的规模实力进一步增强,产业特色进一步凸显,并涌现出一批从事农村电商、产业融合发展和跨区域联合发展的新形态。
今年9月-12月,《暂行办法》实施情况评估工作序时开展。委托江苏海洋大学第三方评估中心分析了《暂行办法》的合法性、规范性及实施效果,形成书面评估报告。通过市农业农村局官网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并召集农民合作社理事长代表召开座谈会,选择代表性合作社进行实地调研。综合各方面意见建议,得出继续有效的结论,经局党组会议集体审议,同意去掉“暂行”二字,转为正式文件。
二、制定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2006年10月31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2017年12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修订);
(二)《江苏省农民专业合作社条例》(2009年11月23日江苏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2021年3月31日江苏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修订);
(三)《国家农民合作社示范社评定及监测办法》(农经发〔2019〕5号)
(四)《江苏省省级农民合作社示范社评定及监测暂行办法》(苏农规〔2021〕7号)。
三、主要内容
《办法》分总则、申报标准、申报程序、综合评定、动态监测、附则共六章十九条。
(一)关于拟解决的主要问题:
开展农民合作社规范化建设,推进农民合作社示范社创建,不断完善指导服务机制、政策支持体系,培育出一批规模适度、生产集约、管理规范、模式先进、效益明显、示范带动能力强的农民合作社。
(二)关于市级示范社的申报标准:
1.组织运行规范:(1)组织运转正常、(2)管理规范有效。
2.生产经营良好:(1)守法诚信经营、(2)规模实力较强、(3)推行标准生产、(4)品质优销售稳。
3.服务成效明显:(1)坚持服务宗旨、(2)带动效果较好。
(三)关于采取的主要措施:
一是依法保障农民合作社土地经营权;二是搭建信息网络,破解营销难题;三是加强培训指导,夯实人才保障;四是完善激励机制,强化科技支撑;五是落实财税政策,发挥导向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