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解读
首页 政策解读
索引号: 14252954/2021-00075 信息分类: 农业、林业、水利/农业、畜牧业、渔业 /
发布机构: 市农业农村局 发文日期: 2021-10-11
文号: 无号 主题词:
信息名称: 《连云港市农药经营监管记分办法(试行)》制定说明
内容概览:
时效: 有效

《连云港市农药经营监管记分办法(试行)》制定说明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21-10-11

农药作为重要的农业投入品,其销售使用直接关系农业生产和农产品质量安全,对群众生产生活和生态环境具有重要影响。2017年新修订的《农药管理条例》实施后,连云港市各级农业农村部门积极推动《条例》贯彻实施,农药市场经营秩序持续向好,产品质量稳步提升,但电子台账不健全、超范围推荐用药、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率不高等问题仍较为突出。连云港市农业农村局坚持从农药经营监管实际出发,引入市场主体诚信评价机制,经过充分调研,深入研究,组织制定了《连云港市农药经营监管记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并将于2021年11月15日起试行。

一、制定必要性

(一)引导经营行为。实行农药经营监管记分管理,有利于建立和完善农药经营市场的诚信体系,全面记录农药经营单位日常经营情况,从而督促引导农药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守法经营、诚信经营,促进我市农药经营市场的健康有序发展。

(二)规范自由裁量。《农药管理条例》对于农药经营违法行为规定量幅较大,部分情节严重的违法行为规定了可以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的行政处罚,执法实践中可能出现罚则适用过严或过宽的情况,实行农药经营监管记分管理,以累计分数作为处罚量幅和种类适用的客观参考,有利于规范行政机关自由裁量。

(三)创新工作抓手。实行农药经营监管记分管理,进一步建立和完善了农药经营的长效管理机制,能够作为遏制部分农药经营单位“屡罚屡犯,罚而不改”的情况的有力抓手,是强化我市农药行业监管力度的重要举措。

二、制定依据

本《办法》的制定,主要依据以下行政法规、规章。

1、《农药管理条例》(1997年5月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16号发布,根据2001年11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农药管理条例〉的决定》修订,2017年2月8日国务院第164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自2017年6月1日起施行)

2、《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办法》(2017年6月2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2017年第5号公布,农业部2017年第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17年8月1日起施行)

3、《农药标签和说明书管理办法》(2017年6月2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2017年第7号公布,农业部2017年第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17年8月1日起施行)

4、《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生态环境部令2020年第6号公布,农业农村部第1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并经生态环境部同意,自2020年10月1日起施行)

三、主要内容

《办法》为条项式结构,不分章节,共设置21条。

(一)关于分值设置。按照农药经营单位违法行为的严重程度,一次记分的分值共设置12分、6分、3分、1分等四种。

(二)关于记分事项。按照强引导、硬约束、可量化、重应用原则,《办法》将《农药管理条例》相关经营者义务和责任转化为条项式规定,共设置四类十八项记分事项,视违法违规情节轻重,分别给予不同分值计分。

(三)关于记分周期。农药经营记分周期为一年,总分12分,从农药经营单位许可证发证之日起计算。一个记分周期期满后,记分分值累加未达到12分的,该周期内的记分分值予以消除,不转入下一个记分周期。

(四)关于记分管理。记分管理机关发现农药经营单位存在违反《农药管理条例》及相关配套规章行为的,应当参照当前记分周期累计分值作出处罚,并依照《办法》对农药经营单位予以记分和处理。农药经营单位当前记分周期内累计分值达6分的,记分管理机关可以在法定量幅内从重作出行政处罚;农药经营单位当前记分周期内累计分值满12分的,记分管理机关应当在法定量幅内从重作出行政处罚,可以依据相关规定按情节严重处以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由市农业农村局直接管辖和指定县(区)农业农村局管辖的农药案件,记分管理机关应提供农药经营单位记分档案供办案参照,相关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后应及时抄送记分管理机关,由记分管理机关依照《办法》对农药经营单位予以记分和处理。

(关联阅读:连云港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印发《连云港市农药经营监管记分办法(试行)》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