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4252954/2023-00043 | 信息分类: | 农业、林业、水利/农业、畜牧业、渔业 / 通知 |
发布机构: | 发文日期: | 2022-11-07 | |
文号: | 苏农规〔2023〕11号 | 主题词: | |
信息名称: | 关于印发《江苏省渔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通知 | ||
内容概览: | |||
时效: | 有效 |
各设区市、县(市、区)农业农村局,厅有关直属单位:
为规范渔业行政处罚裁量权的实施,促进公正、公平执法,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江苏省渔业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我厅制定了《江苏省渔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本基准自2023年12月8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12月7日,原江苏省海洋与渔业局制定的《江苏省渔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规则(试行)》(苏海法〔2018〕4号)同时废止。
在执行过程中如出现明显不当、显失公平,或者本基准适用的客观情况发生变化的,请及时报我厅批准后,予以调整适用。
江苏省农业农村厅
2023年11月7日
(关联阅读:《江苏省渔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政策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