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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4252954/2021-00076 信息分类: 农业、林业、水利/农业、畜牧业、渔业 / 通知
发布机构: 市农业农村局 发文日期: 2021-10-29
文号: 连农规〔2021〕3号 主题词:
信息名称: 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印发连云港市市级农民合作社示范社评定及监测暂行办法的通知
内容概览:
时效: 有效

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印发连云港市市级农民合作社示范社评定及监测暂行办法的通知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21-10-29

各县(区)农业农村局,功能区社会事业局:

为切实加强农民合作社示范社建设,进一步规范市级示范社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新修订的《江苏省农民专业合作社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市农业农村局制定了《连云港市市级农民合作社示范社评定及监测暂行办法》,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连云港市农业农村局

2021年10月29日

(此件公开发布)

连云港市市级农民合作社示范社评定及监测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市关于推进农民合作社示范社创建,完善示范社评定指标体系,健全示范社动态监测制度等要求,加强对示范社的指导服务,促进农民合作社规范提质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级农民合作社示范社(以下简称“市级示范社”)是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江苏省农民专业合作社条例》等法律法规成立,达到规定标准,并经市农民合作社发展联席会议办公室(以下简称“市联席会议办公室”)评定的农民合作社和农民合作社联合社(以下简称“联合社”)。

第三条  市级示范社的评定和监测,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实行综合评定和竞争淘汰机制,发挥中介组织和专家的作用。

第四条  市级示范社评定工作采取名额分配、逐级推荐、媒体公示、发文认定的方式。市联席会议办公室根据各县(区)农民合作社和联合社发展情况,确定各县(区)示范社分配名额。

第二章  申报标准

第五条  申报市级示范社的农民合作社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原则上应是县级示范社,并符合以下标准:

(一)组织运行规范

1、组织运转正常。依法设立登记运行1年以上,不存在经营异常情况。

2、管理规范有效。建立成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并规范运行,制定章程和成员管理、社务公开、财务管理、档案管理、盈余分配等制度并认真执行。

(二)生产经营良好

3、守法诚信经营。遵纪守法,恪守信誉。没有发生重大生产(质量)安全事故、环境污染、损害成员利益等严重事件,不存在涉嫌非法集资等违法行为,无不良信用记录。

4、规模实力较强。从事一般种养业合作社成员数量达到20人以上,从事特色农林种养业合作社的成员数量可适当放宽。成员出资总额20万元以上,固定资产30万元以上,年经营收入30万元以上。联合社的成员社数量达到3个以上。

5、推行标准生产。认真执行标准化生产技术规程,重视生产(质量)安全,在新品种、新技术、新机具引进推广和发展互联网+,推动绿色生态发展及一二三产融合发展等方面发挥示范作用。

6、品质优销售稳。产业特色明显,产品质量优良,产品销售稳定,有一定品牌知名度。

(三)服务成效明显

7、坚持服务宗旨。以本社成员为主要服务对象,提供农资供应、信息技术、产品销售等统一服务,成员主要生产资料统一购买率、主要产品(服务)统一销售(提供)率达到50%以上。

8、带动效果较好。带动农民增收作用显著,成员收入高于当地同业非成员农户。

第六条  市级示范社采取综合评定办法,对于在乡村振兴中发挥作用明显的合作社,从事粮食生产的合作社,带动小农户、贫困户增收作用明显的合作社,以家庭农场为主要成员的合作社,从事绿色生态农业、休闲旅游农业、农村电商、产业融合发展、跨区域联合发展等合作社,各类返乡入乡创业创新人才领办的合作社,可适当放宽标准。

第七条  申报市级示范社的农民合作社应提交本社基本情况等有关材料,对所提交材料真实性负责,并接受社会监督和失信惩戒。

第三章  申报程序

第八条  符合申报条件的农民合作社向所在乡镇(街道)农业农村部门提出书面申请,乡镇(街道)农业农村部门对提出申请的农民合作社情况进行核查,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将审核通过的农民合作社推荐至县(区)农业农村局(功能区社会事业局)。

第九条  县(区)农业农村局(功能区社会事业局)会商发改、财政、税务、市场监管、银保监、林业、供销社等单位,对乡镇审核通过的农民合作社进行复审,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核对申报农民合作社的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信用记录情况,经公示无异议后,以正式文件将通过审核的市级示范推荐名单和相关材料报送至市联席会议办公室。

第四章  综合评定

第十条  市级示范社每年评定一次。

第十一条  市联席会议办公室对各县(区)推荐的市级示范社进行复核。

第十二条  市级示范社评定要坚持标准,严格程序。评定程序:

(一)市联席会议办公室工作组根据各县(区)农业农村局(功能区社会事业局)推荐意见,对市级示范社申报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市级示范社候选名单和复核意见。

(二)市联席会议办公室召集联席会议有关部门和单位召开评定会,将工作组的意见和建议提交评定会审定。

(三)在有关媒体上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对公示的农民合作社有异议的,由县(区)农业农村局(功能区社会事业局)会同有关部门进行核实,提出处理意见。

(四)经公示无异议的农民合作社,获得市级农民合作社示范社称号,由市农业农村局发文并公布名单。

(五)市农业农村局将市级示范社名单汇总,建立市级示范社名录。

第五章  动态监测

第十三条  建立市级示范社动态监测制度,对市级示范社运行情况进行综合评价。

第十四条  实行每年一次的监测评价制度。具体程序:

(一)市联席会议办公室组织开展运行监测评价工作。

(二)市级示范社每年3月底前,将本社发展情况报所在乡镇(街道)农业农村部门,乡镇(街道)农业农村部门核查后,报县(区)农业农村局(功能区社会事业局)。

(三)县(区)农业农村局(功能区社会事业局)会同水利、林业、供销社等部门和单位,组织对本地区内市级示范社监测材料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标准进行审核,结合适当放宽的情形,考虑提出合格与不合格监测意见并报市联席会议办公室。

(四)市联席会议办公室组织对各县(区)监测结果进行审查,提出监测意见和建议,组织开展市级示范社的运行状况分析,审定监测报告。

第十五条  监测合格的市级示范社,以市农业农村局文件确认并公布。监测不合格的或者没有报送监测材料的,取消其市级示范社资格,从市级示范社名录中删除。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六条  市级示范社申报及评定监测工作应按要求如实提供有关材料,不得弄虚作假。如存在舞弊行为,一经查实,已经评定的市级示范社取消其资格;未经评定的取消其申报资格,3年内不得再行申报。

第十七条  各县(区)农业农村局(功能区社会事业局)可根据本办法,会同发改、财政、水利、税务、市场监管、银保监、林业、供销社等部门和单位,制定本地农民合作社示范社评定办法。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连云港市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21年12月1日起施行。

(关联阅读:《连云港市市级农民合作社示范社评定及监测暂行办法》制定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