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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市农业农村局 发文日期: 2019-0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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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 关于印发2019年连云港市主要动物疫病免疫计划的通知
内容概览: 根据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2019年江苏省主要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的通知》(苏农牧〔2019〕12号)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了《2019年连云港市主要动物疫病免疫计划》,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研究制定本地免疫计划,认真组织实施。
时效: 有效

关于印发2019年连云港市主要动物疫病免疫计划的通知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9-03-12

关于印发2019年连云港市主要动物疫病免疫计划的通知

各县(区)农业农村局、社会事业局:

根据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2019年江苏省主要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的通知》(苏农牧〔2019〕12号)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了《2019年连云港市主要动物疫病免疫计划》,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研究制定本地免疫计划,认真组织实施。

附件:2019年连云港市主要动物疫病免疫计划

附件

2019年连云港市主要动物疫病免疫计划

一、总体要求

(一)强免病种。高致病性禽流感(H5+H7)、口蹄疫、小反刍兽疫、猪瘟。切实加强退出强免病种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的日常监测与分析评估,确保稳定控制。

(二)免疫要求。对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小反刍兽疫、猪瘟,群体免疫密度应常年保持在90%以上,其中应免畜禽免疫密度应达到100%,免疫抗体合格率全年保持在70%以上。

(三)其他免疫病种。各县(区)根据当地常发疫病和人畜共患传染病实际情况,统筹兼顾,做好狂犬病、猪链球菌病、新城疫、羊痘等疫病的免疫工作;根据本地防控实际,自行确定是否实施猪A型口蹄疫免疫。

(四)疫苗要求。未参与“先打后补”等试点的地区(养殖场户),疫苗按原渠道解决。参与“先打后补”的养殖场户应自行采购经国家批准使用的疫苗实施免疫,疫苗产品具体信息可在中国兽药信息网“国家兽药基础信息查询”平台“兽药产品批准文号数据”中查询。

二、免疫主体

饲养动物的单位和个人是强制免疫主体,应当依据《动物防疫法》承担强制免疫主体责任,切实履行强制免疫义务,自主实施免疫接种,做好免疫记录,建立免疫档案。

三、职责分工

根据国务院和省政府有关文件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辖区内动物防疫工作负总责,组织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落实强制免疫计划,同时做好其他动物疫病防控工作。

各县(区)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具体组织实施本辖区强制免疫计划,负责组织强制免疫疫苗的调拨、保存和使用监管。 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开展使用环节强制免疫效果评价。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负责对养殖场户履行强制免疫义务情况的监督检查。对不履行强制免疫义务的养殖单位和个人,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依法处理。

因强制免疫不到位或其他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动物检疫管理办法》、《江苏省动物防疫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引发动物疫情,并且造成疫情扩散的,要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各县(区)畜牧兽医部门根据省级招标结果,及时做好本辖区的强制免疫疫苗和标识的比选和采购工作。

 各县(区)畜牧兽医部门要积极协调同级财政部门,确保强制免疫补助经费(包括疫苗采购费用及器材耗材、劳务、人员防护、免疫效果监测评价、免疫副反应处置等经费)落实到位。加强经费使用监管,确保经费专款专用,规范合理使用。

其他有关部门依法配合做好强制免疫计划实施和其他动物疫病防控工作。

四、组织实施

(一)制定实施方案。各县(区)应按照本计划要求,结合本地实际,及时制定免疫计划实施方案和技术方案。规模养殖场应主动实施程序化免疫;对散养动物,采用春秋两季集中免疫与夏季集中补免及日常定期补免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有条件的地方可实施程序化免疫。

(二)规范疫苗采购和使用管理。各县(区)畜牧兽医主管部门会同本级财政部门,切实加强强制免疫疫苗采购工作的监督管理,规范疫苗供应,有效防范和化解廉政风险。各地应健全完善本部门疫苗内部管控体系,规范比选程序,召开由选购单位、基层防疫人员、养殖场户、技术专家等参加的征询会,结合防疫工作实际,从疫苗质量、免疫效果、冷链运输、免疫副反应、耳标质量和使用效果、售后服务等方面,在省级招标确定的强制免疫疫苗、标识供应商资格目录中,进行综合比选,自主确定供应商并进行公示。比选过程要自觉接受纪检监察及社会监督。各县(区)要建立健全疫苗计划、供应、监督管理制度,实行专人专户专账管理。要及时制定和实施疫苗订购计划,严格规范疫苗的运输和保存管理,严格实行全程冷链运输,确保免疫工作所需疫苗保质保量及时供应。进一步完善疫苗使用台账制度,建立健全疫苗报废和无害化处理制度,规范疫苗使用管理。

(三)组织技术培训。市畜牧兽医站负责组织开展县(区)防疫技术师资培训。各县(区)要做好乡(镇、街道)兽医机构、社会化服务组织、养殖场户等兽医人员的防疫技术培训。

(四)规范免疫操作。各县(区)要切实加强免疫指导,提醒防疫人员免疫时应注意及时更换注射针头,要做好免疫前、中、后的各项消毒工作,包括相关人员的规范消毒和相关器材的消毒,按照相关规定妥善处理用完的疫苗瓶和耗材,还要规范做好个人防护,包括防疫人员应穿防护服或经消毒的工作服,穿戴防护帽、防护手套和防护鞋或胶靴,并根据实际情况适时进行更换或严格消毒。

(五)推进“先打后补”试点。东海县、灌云县、灌南县、赣榆区、徐圩新区要按照省、市有关文件要求,继续推进“先打后补”工作,扩大实施范围;海州区在规模养殖场建成后实施。六县区要积极探索和掌握“先打后补”工作全流程及重点环节注意事项,不断总结完善,确保按照农业农村部要求,在2020年实现辖区内规模养殖场户自主采购、财政直补。在此基础上积极探索以政府购买服务的形式,有序引导社会力量参与强制免疫工作。

(六)加强免疫档案管理。防疫人员和驻场兽医要认真填写免疫档案,做到免疫信息填写全面、准确,免疫记录和畜禽标识相符。

(七)实施防疫信息报送。对日常强制免疫疫苗采购和免疫情况实行月报告制度,对春夏秋集中防疫行动工作进展实行周报告制度,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时紧急免疫情况实行日报告制度。各县(区)要明确专人负责统计免疫、消毒、疫苗订购等防疫信息,按时上报,并及时反馈免疫和监测工作过程中发现的问题。

(八)开展免疫效果评价。各县(区)要加强免疫效果监测,及时分析评估实际免疫效果,实行飞行监测和常规监测相结合,加大飞行监测工作力度,全面掌握真实免疫状况,并对辖区内的动物疫病免疫副反应发生情况、免疫抗体水平不达标情况和免疫失败情况等及时进行调查处理。省、市将适时组织开展飞行采样监测,并通报免疫效果监测结果。

五、经费支持

省级财政参照中央财政做法,以省统计局公布的畜禽饲养统计数据和疫苗补助标准等因素,测算各地省级及以上财政强制免疫补助规模,切块下达各地,对重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疫苗经费、免疫效果监测评价和人员防护等相关防控工作,以及对组织落实强制免疫政策、实施强制免疫计划、购买防疫服务等予以补助。

各县(区)要根据疫苗招标价格和需求数量,结合省以上财政安排的疫苗补助资金,据实安排本级财政补助资金。

六、监督管理

对拒不履行强制免疫义务等防疫主体责任、因免疫不到位引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养殖场户,各级农业执法机构要严格依法处理,严肃追究其责任。

附件: 1. 高致病性禽流感免疫计划

       2. 口蹄疫免疫计划

       3. 小反刍兽疫免疫计划

       4. 猪瘟免疫计划

       5. 高致病性猪蓝耳病免疫计划

       6. 新城疫免疫计划

       7. 羊痘、猪链球菌病、狂犬病免疫计划

附件1

高致病性禽流感免疫计划

一、免疫要求

(一)免疫对象:对所有鸡、水禽(鸭、鹅)和人工饲养的鹌鹑、鸽子、珍禽等禽只。

(二)疫苗品种:重组禽流感病毒(H5+H7)三价灭活疫苗(H5N1 Re-11株+Re-12株,H7N9 H7-Re2株)。

(三)注意事项:供研究和疫苗生产用的家禽、进口国(地区)明确要求不得实施高致病性禽流感免疫的出口家禽,有关企业报省级批准后,可以不实施免疫。

二、免疫程序

规模养殖场根据本场养殖家禽品种、本场防疫实际、抗体监测情况等因素,对照推荐的免疫程序,制定适合本场的免疫程序并实施免疫。对散养家禽主要在春秋两季各实施一次集中免疫,每月对新补栏的家禽要及时补免。有条件的地方,对照推荐的免疫程序制定适合本地的散养家禽免疫程序,对散养家禽实行程序化免疫。

推荐的免疫程序:

1.肉禽:14日龄首免,40日龄二免。超过50日龄肉禽,可于80日龄三免。

2.蛋禽和种禽:15日龄首免,40日龄二免,80日龄三免,开产前或120日龄四免。

三、紧急免疫

发生疫情时,要根据受威胁区家禽免疫抗体监测情况,对受威胁区域的所有家禽进行一次紧急免疫。最近1个月内已免疫的家禽可以不进行紧急免疫。

四、免疫方法

家禽颈部皮下或胸部肌肉注射。2~5周龄鸡,每只0.3ml;5周龄以上鸡,每只0.5ml。2~5周龄鸭和鹅,每只0.5ml;5周龄以上鸭和5~15周龄鹅,每只1.0ml;15周龄以上鹅,每只1.5ml。具体免疫接种及剂量按疫苗说明书的规定操作。

五、免疫效果监测

(一)检测方法。血凝抑制试验(HI)。

(二)免疫效果判定。家禽免疫后21天,选取一定数量的养殖场,进行免疫效果监测。禽流感抗体血凝抑制试验(HI)抗体效价≥24判定为合格。存栏禽群免疫抗体合格率≥70%判定为合格。
附件2

口蹄疫免疫计划

一、要求

对所有猪、牛、羊、骆驼、鹿进行O型口蹄疫强制免疫;对所有奶牛和种公牛进行A型口蹄疫强制免疫。

二、免疫程序

规模养殖场可按推荐免疫程序进行免疫,散养家畜在春秋两季各实施一次集中免疫,对新补栏的家畜要及时免疫。有条件的可以对散养户实施程序化免疫。

(一)规模养殖场推荐免疫程序。仔猪、羔羊:28~35日龄时进行初免。犊牛:90日龄左右进行初免。所有新生家畜(猪牛羊)初免后,间隔1个月后进行一次加强免疫,以后每隔4~6个月加强免疫一次。

(二)散养家畜免疫。春、秋两季对所有易感家畜进行一次集中免疫,每月定期补免。有条件的地方可参照规模养殖家畜和种畜的免疫程序进行免疫。

三、紧急免疫

发生疫情时,对疫区、受威胁区域的全部易感家畜进行一次加强免疫。最近1个月内已免疫家畜可不进行加强免疫。

四、使用疫苗种类

按照省级招标所确认的各类口蹄疫疫苗品种使用。各县(区)根据本地评估结果自行确定是否免疫猪A型口蹄疫。

五、免疫方法

免疫接种方法及剂量按相关产品说明书规定操作。  

六、免疫效果监测

猪免疫28天后,其他畜21天后,进行免疫效果监测。

(一)检测方法

O型口蹄疫:灭活类疫苗采用液相阻断ELISA,合成肽疫苗采用VP1结构蛋白ELISA。A型口蹄疫:液相阻断ELISA。

(二)免疫效果判定

O型:灭活类疫苗液相阻断ELISA的抗体效价≥26判定为合格,合成肽疫苗VP1结构蛋白抗体ELISA的抗体效价≥25判定为合格。A型:液相阻断ELISA的抗体效价≥26判定为合格。存栏家畜群体免疫抗体合格率≥70%判定为合格。

附件3

小反刍兽疫免疫计划

一、要求

对羊实施小反刍兽疫强制免疫。

二、免疫程序

对新生羔羊1月龄以上和未免疫羊使用小反刍兽疫活疫苗进行免疫。

三、紧急免疫

发生疫情时对疫区和受威胁地区所有健康羊进行一次加强免疫。最近1个月内已免疫的羊可以不进行加强免疫。

四、使用疫苗种类

小反刍兽疫活疫苗。

五、免疫方法

免疫接种方法及剂量按相关产品说明书规定操作。

六、免疫效果监测及判定标准

(一)所有应免羊免疫密度要求达到100%;

(二)羊免疫后21天,用阻断ELISA方法检测,抗体阳性判定为免疫合格;

(三)所有应免羊群平均免疫抗体合格率≥70%判定为合格。

附件4

猪瘟免疫计划

一、要求

对所有猪进行猪瘟免疫。

二、免疫程序

规模养殖场按推荐免疫程序进行免疫,散养猪在春秋两季各实施一次集中免疫,对新补栏的猪要及时免疫。

(一)规模养猪场推荐免疫程序

商品猪:25~35日龄初免,60~70日龄加强免疫一次。

种猪:25~35日龄初免,60~70日龄加强免疫一次,以后每4~6个月免疫一次。

(二)散养猪免疫

每年春、秋两季集中免疫,每月定期补免。有条件的地方可参照规模养殖场免疫程序进行免疫。

三、紧急免疫

发生疫情时对疫区和受威胁地区所有健康猪进行一次加强免疫。最近1个月内已免疫的猪可以不进行加强免疫。

四、使用疫苗种类

政府采购专用猪瘟活疫苗(细胞源);猪瘟活疫苗(传代细胞源)。

五、免疫方法

免疫接种方法及剂量按相关产品说明书规定操作。

六、免疫效果监测

免疫21天后,进行免疫效果监测。

猪瘟抗体阻断ELISA检测试验抗体阳性判定为合格,猪瘟抗体间接ELISA试验抗体阳性判定为合格。

存栏猪抗体合格率达到≥70%判定为合格。

附件5

高致病性猪蓝耳病免疫计划

一、要求

对所有猪进行高致病性猪蓝耳病免疫。

二、免疫程序

规模养殖场按下述推荐免疫程序进行免疫,散养猪在春秋两季各实施一次集中免疫,对新补栏的猪要及时免疫。

(一)规模养猪场推荐免疫程序

商品猪:使用活疫苗于断奶前后初免,4个月后再加强免疫1次。种母猪:使用活疫苗于断奶前后进行初免,4个月后再加强免疫1次。以后每次配种前加强免疫1次。种公猪:使用灭活疫苗进行免疫。断奶后初免,初免后1个月加强免疫1次,以后每隔4~6个月加强免疫1次。

(二)散养猪免疫

有条件的地方使用活疫苗参照规模养猪场免疫程序免疫,其他地方春、秋两季进行一次集中免疫,对新补栏猪定期补免。

三、紧急免疫

发生疫情时,对疫区、受威胁区域的所有健康猪使用活疫苗进行一次加强免疫。最近1个月内已免疫的猪可以不进行加强免疫。

四、使用疫苗种类

高致病性猪蓝耳病活疫苗、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灭活疫苗。

五、免疫方法

免疫接种方法及剂量按相关产品说明书规定操作。

六、免疫效果监测

活疫苗免疫28天后,进行免疫效果监测。高致病性猪蓝耳病ELISA抗体阳性判为合格。

存栏猪免疫抗体合格率≥70%判定为合格。

附件6

新城疫免疫计划

一、要求

对所有鸡进行新城疫全面免疫。

二、推荐免疫程序

(一)规模养鸡场免疫

种鸡、商品蛋鸡:1日龄时,用新城疫弱毒活疫苗初免;7~14日用新城疫弱毒活疫苗和(或)灭活疫苗进行免疫;12周龄用新城疫弱毒活疫苗和(或)新城疫灭活苗强化免疫,17~18周龄或产蛋前再用新城疫灭活疫苗免疫一次。开产后,根据免疫抗体检测情况进行疫苗免疫。

肉鸡:7~10日龄时,用新城疫弱毒活疫苗和(或)灭活疫苗初免,2周后,用新城疫弱毒活疫苗加强免疫一次。

各规模养鸡场结合本场实际情况,定期进行新城疫免疫抗体水平检测,根据检测结果适时调整免疫程序。

(二)散养户免疫

实行春秋两季集中免疫,每月定期补免。有条件的地方可参照规模养殖场免疫程序进行免疫。

三、紧急免疫

发生疫情时,对疫区、受威胁区等高风险区域所有鸡进行一次强化免疫。最近1个月内已免疫的鸡可不进行强化免疫。

四、使用疫苗种类

新城疫弱毒活疫苗和灭活疫苗。

五、免疫方法

免疫接种方法及剂量按相关产品说明操作。

六、免疫效果监测

免疫21天后,进行免疫效果监测。

新城疫抗体血凝抑制试验抗体效价≥25判定为合格。

存栏家禽抗体合格率达到≥70%判定为合格。

附件7

羊痘、猪链球菌病、狂犬病免疫计划

一、羊痘

对新老疫区、受威胁区的羊只进行全面免疫。

(一)推荐免疫程序:

山羊痘活疫苗,可用于绵羊痘和山羊痘的预防。不同品系的山羊和绵羊,一般可于60日龄前接种1次,以后每隔12个月加强免疫一次。

(二)免疫方法:

接种方法及剂量按相关产品说明书规定进行。

二、猪链球菌病

对新老疫区、受威胁区猪只进行全面免疫。

(一)推荐免疫程序:

猪2型链球菌病:妊娠母猪可于产前4周接种灭活疫苗;仔猪分别于30日龄和45日龄各接种1次灭活疫苗。后备母猪于配种前接种1次灭活疫苗。

猪C群链球菌病:25-35日龄,免疫1次弱毒活疫苗即可,以后每隔6个月免疫一次弱毒活疫苗。

(二)免疫方法:

猪2型链球菌用灭活疫苗,C群用弱毒活疫苗。免疫接种方法及剂量按相关产品说明书规定进行。

三、狂犬病

对所有犬实施狂犬病全面免疫,重点加强城镇地区以及易发地区的免疫工作。使用狂犬病灭活疫苗。参考免疫程序:对初生幼犬3月龄时进行初免,12月龄时进行第二次免疫,此后每年进行一次免疫。也可按照疫苗使用说明书规定的时间和剂量实施免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