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4252954/2018-00028 | 信息分类: | 农业、林业、水利 / 通知 |
发布机构: | 市农业农村局 | 发文日期: | 2018-10-19 |
文号: | 连农〔2018〕246号 | 主题词: | |
信息名称: | 关于下达《2018年全市动物及动物产品兽药残留监控计划》的通知 | ||
内容概览: | 根据省农委办公室《关于下达2018年全省兽药质量监督抽检、风险监测和动物及动物产品兽药残留监控计划的通知》(苏农办牧〔2018〕12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将《2018年全市动物及动物产品兽药残留监控计划》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 ||
时效: | 有效 |
各县区农委(农水、林牧业、海洋与渔业、社会事业局):
根据省农委办公室《关于下达2018年全省兽药质量监督抽检、风险监测和动物及动物产品兽药残留监控计划的通知》(苏农办牧〔2018〕12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将《2018年全市动物及动物产品兽药残留监控计划》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2018年全市动物及动物产品兽药残留监控计划
连云港市农业委员会
2018年10月10日
附件
2018年全市动物及动物产品
兽药残留监控计划
为加强兽药残留监控工作,促进养殖环节科学安全合理用药,保障动物产品质量安全和消费安全,根据《兽药管理条例》、农业部《关于印发2018 年动物及动物产品兽药残留监控计划的通知》(农医发〔2018〕2 号)和省农委办公室《关于下达2018年全省兽药质量监督抽检、风险监测和动物及动物产品兽药残留监控计划的通知》(苏农办牧〔2018〕12号),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计划。
一、组织分工
各县区兽医主管部门要认真组织落实监控计划,按照《2018年全市动物及动物产品兽药残留监控抽样分配表》(附表1-1)要求组织抽样,并在规定时间内送达市动物卫生监督所。市动物卫生监督所负责样品送检和监测结果的反馈。
二、抽检要求
(一)抽检活动严格执行《官方取样程序》和《兽药残留抽样和检测技术操作要点》,使用统一的抽样单,并按要求填报抽样信息。
(二)畜禽产品样品应从动物养殖和屠宰环节抽取。牛奶样品从奶牛养殖场(户)、生鲜乳收购站抽取。进行鸡肉、鸡肝以及鸡蛋中禁用药物检测的,从养殖场抽取的样品数量应超过抽样总数的三分之一。
(三)各地要严格执行阳性(超标)样品报告制度和阳性(超标)样品追溯制度。检测单位在检测出阳性样品后的10 个工作日内将检测报告送抽样单位、同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及时启动后续跟踪抽样、检测程序,抽样比例为1∶5,即每发现一个阳性样品,对被抽样单位连续跟踪抽样2 次,每次5 个样品。后续跟踪抽样检测样品数列入辖区残留监控计划,结果按要求填报表格。
三、结果处理
各地要进一步强化超标产品后续处理,超标样品来源所在地兽医主管部门接到农业系统和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反馈的不合格检测报告后,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及动物源食品中残留物质监控计划》(农牧发〔1999〕8 号)启动追溯程序。
(一)根据残留超标样品反馈信息溯源动物养殖场,对养殖场用药情况进行核查,重点检查兽医处方、用药记录和库存兽药产品。
(二)发现养殖用药不规范,未执行休药期等问题要提出改正措施,并监督整改。依据《兽药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对使用了禁用药物及其他化合物的动物及其产品要监督养殖场和屠宰企业进行无害化处理。
(三)发现假劣、禁用药物及其他化合物要清缴销毁,通报省动物卫生监督所和标称兽药生产企业所在地省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四)超标样品处理结果要报省动物卫生监督所,并做好调查处理记录,记录存档2 年以上。对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超标检测报告的处理结果按原渠道及时反馈。
各地要加强协调督促,落实责任,强化措施,对承担抽样检测的单位给予必要支持,按规定要求完成抽样和后续处理工作,充分发挥兽药残留监控效能,保障动物性产品质量安全。
附表:1-1.2018年度全市动物及动物产品兽药残留监控抽样分配表
1-2.样品编号说明
1-3.抽样单模板
附件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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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全市动物及动物产品兽药残留监控抽样分配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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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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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 区 |
鸡 肉 |
鸡 蛋 |
牛 肉 |
猪 肉 |
猪肝 |
合计 |
抽、送样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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屠宰厂 (肉联厂) |
养殖场 |
养殖场 |
屠宰厂 (肉联厂) |
屠宰厂 (肉联厂) |
屠宰厂 (肉联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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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海县 |
/ |
1 |
/ |
5 |
1 |
1 |
8 |
10月10日-10月2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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灌云县 |
3 |
/ |
3 |
/ |
1 |
1 |
8 |
|||||
灌南县 |
3 |
/ |
3 |
/ |
1 |
1 |
8 |
|||||
赣榆区 |
3 |
1 |
2 |
/ |
1 |
1 |
8 |
|||||
海州区 |
3 |
/ |
2 |
/ |
1 |
1 |
7 |
|||||
合 计 |
12 |
2 |
10 |
5 |
5 |
5 |
3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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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 |
鸡肉在屠宰厂抽取不到样品可在养殖场抽取,但不得在农贸市场和超市抽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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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2
样品编号说明
东海县:1.鸡肉:连云港C/M/18+月(两位)+日(两位)-1;
2.牛肉:连云港B/M/18+月(两位)+日(两位)-1~5;
3.猪肉:连云港P/M/18+月(两位)+日(两位)-1;
4.猪肝:连云港P/L/18+月(两位)+日(两位)-1;
灌云县:1.鸡肉:连云港C/M/18+月(两位)+日(两位)-2~4;
2.鸡蛋:连云港C/E/18+月(两位)+日(两位)-1~3;
3.猪肉:连云港P/M/18+月(两位)+日(两位)-2;
4.猪肝:连云港P/L/18+月(两位)+日(两位)-2。
灌南县:1.鸡肉:连云港C/M/18+月(两位)+日(两位)-5~7;
2.鸡蛋:连云港C/E/18+月(两位)+日(两位)-4~6;
3.猪肉:连云港P/M/18+月(两位)+日(两位)-3;
4.猪肝:连云港P/L/18+月(两位)+日(两位)-3。
赣榆区:1.鸡肉:连云港C/M/18+月(两位)+日(两位)-8~11;
2.鸡蛋:连云港C/E/18+月(两位)+日(两位)-7~8;
3.猪肉:连云港P/M/18+月(两位)+日(两位)-4;
4.猪肝:连云港P/L/18+月(两位)+日(两位)-4。
海州区:1.鸡肉:连云港C/M/18+月(两位)+日(两位)-12~14;
2.鸡蛋:连云港C/E/18+月(两位)+日(两位)-9~10;
3.猪肉:连云港P/M/18+月(两位)+日(两位)-5;
4.猪肝:连云港P/L/18+月(两位)+日(两位)-5。
附件1-3
中国兽药残留监测
抽 样 单
样品编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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样品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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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物品种 |
年 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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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 别 |
体 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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抽样基数 |
样本数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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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 号 |
抽样日期 |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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封装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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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存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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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输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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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抽样单位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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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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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 址 |
邮政编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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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 话 |
传 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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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抽样单位盖章 被抽样单位主管人签名
年 月 日 |
抽样单位盖章 抽样人签名
年 月 日 |
此单一式三份,抽样单位(白)、被抽样单位(黄)、检测单位(蓝)
抽样人仔细阅读下面文字,确认后签字
我认真负责地填写该抽样单,承认以上填写的合法性,所抽样品系按官方取样程序取得的,该样品具有代表性、真实性和公正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