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4252954/2017-00021 | 信息分类: | 农业、林业、水利 / 通知 |
发布机构: | 市农业农村局 | 发文日期: | 2017-07-28 |
文号: | 连农〔2017〕111号 | 主题词: | |
信息名称: | 关于开展畜禽养殖监督检查“突击月”活动的通知 | ||
内容概览: | 畜禽养殖监督检查 | ||
时效: | 有效 |
连农〔2017〕111号
关于开展畜禽养殖监督检查
“突击月”活动的通知
各县区农委(农水、海洋与渔业、林牧业、社会事业局),委相关处室(单位):
为切实加强畜禽养殖监管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江苏省动物防疫条例》和《种畜禽管理条例》,决定从2017年6月8日至7月7日,在全市开展畜禽养殖监督检查“突击月”活动,相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重点工作内容
(一)严格种畜禽生产经营企业监管。
从事畜禽品种资源保护、培育和生产经营种畜禽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种畜禽繁育、生产的技术规程,建立生产和育种档案,取得《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及有关兽医卫生规定,建立和实施防疫制度。主要清理整治以下情况:
1.未取得《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种畜禽的;
2.未按照规定的品种、品系、代别和利用年限生产经营种畜禽的;
3.推广未依照《种畜禽管理条例》评审并批准的畜禽品种的;
4.销售种畜禽未附具《种畜禽合格证》、种畜系谱的。
(二)严格动物防疫条件许可和调运。
兴办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应当符合动物防疫条件,并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主要清理整治以下情况:
1.兴办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未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的;
2.未办理审批手续,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引进乳用动物、种用动物及其精液、胚胎、种蛋的;
3.未经检疫,向无规定动物疫病区输入动物的;
4.屠宰、经营、运输的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的;
5.转让、伪造或者变造检疫证明、检疫标志或者畜禽标识的;
6.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接收未经指定通道检查签章运入本省的动物。
(三)严格畜禽养殖投入品使用监管。
1.严格兽药使用。主要清理整治以下情况:
(1)养殖过程中使用“瘦肉精”等禁用药物的违法行为;
(2)超剂量、超范围使用抗菌药、使用人用药以及直接使用抗菌原料药的违法行为;
(3)不按规定执行休药期的行为;
(4)未建立用药记录或者记录不完整真实的。
2.严格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的使用。主要清理整治以下情况:
(1)使用无产品标签、无生产许可证、无产品质量标准、无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的;
(2)使用无产品批准文号的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的;
(3)使用限制使用的物质养殖动物,不遵守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限制性规定的;
(4)在反刍动物饲料中添加乳和乳制品以外的动物源性成分的;
(5)在饲料或者动物饮用水中添加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禁用的物质以及对人体具有直接或者潜在危害的其他物质,或者直接使用上述物质养殖动物的。
二、时间安排
(一)工作部署和宣传发动阶段(6月8日-6月17日)。
(二)分类排查和监督检查阶段(6月18日-6月27日)。
(三)整改提高和活动总结阶段(6月28日-7月7日)。
三、工作保障和要求
(一)思想重视,统一认识。各县区要切实加强畜禽养殖监督检查“突击月”活动的组织领导,突出工作重点,狠抓工作落实,认真开展宣传发动,公开举报电话,接受社会监督。
(二)精心谋划,严密组织。各县区要分类开展摸底排查,协调相关单位和部门联合行动,进一步加大对畜禽养殖相关环节的监督检查力度,重点清理整治非法从事种畜禽生产经营、兴办养殖场(小区)无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调运禽畜未附有检疫证明、养殖过程中使用“瘦肉精”等禁用药物等违法行为,对在“突击月”活动期间发现的违法线索要一查到底,快速处置,对涉嫌违法犯罪的,及时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三)加强保障,认真总结。各县区要加强畜禽养殖监督检查“突击月”活动的各项保障工作,组织业务素质高、纪律观念强的同志开展现场监督检查,规范执法行为。活动结束后,各县区要认真总结好的做法和取得成效,突出做好下一步日常监管和执法查处工作。《畜禽养殖监督检查“突击月”活动情况汇总表》和活动总结请各县区于7月20日前上报市动物卫生监督所。联系人:张超,联系电话:86090619。
附件:畜禽养殖监督检查“突击月”活动情况汇总表
连云港市农业委员会
2017年6月6日
附件:
县(区)畜禽养殖监督检查“突击月”活动情况汇总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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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云港市农业委员会办公室 2017年6月6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