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科规〔2020〕3号
各区科技局、财政局,徐圩新区经发局、高新区科经局,各有关单位,局机关各处室:
为建立健全符合科技创新规律的科研项目管理机制,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市科技局会同市财政局修定了《连云港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连云港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连云港市科学技术局 连云港市财政局
2020年12月28日
附件:
连云港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市级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建立健全符合科技创新规律的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机制,根据《关于优化科研管理提升科研绩效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8〕25号)、《关于深化科技体制机制改革推动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连发﹝2018﹞24号)等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列入市级科技计划,且获得财政经费支持的项目,适用本办法。因工作需要或具有探索性质新设置的专项科技计划,参照本办法制定专项管理办法。未获财政经费支持的指导性计划项目,参照本办法进行管理。
第三条 项目管理是指从指南发布、组织申报、评审、立项、验收(结题)到绩效评价、信用评价期间,为保障项目顺利实施,并取得预期目标,对项目所进行的一系列管理工作,坚持“重点突出、职责明确、科学公正、规范高效”原则,克服唯论文、唯职称、唯学历、唯奖项倾向,注重标志性成果的质量、贡献和影响。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四条 市科技局、项目主管部门和项目管理专业机构(以下简称“专业机构”)负责项目的全过程管理。市财政局负责科技计划项目资金预算编制和经费下达工作。项目承担单位及负责人负责项目的具体实施。评审专家、科技服务中介机构受市科技局委托,参与项目管理及服务等工作。
第五条 市科技局的基本职责:
(一)负责市级科技计划体系总体设计,制定有关管理制度及规定;
(二)会同市财政局提出年度科技计划及经费安排意见;研究确定年度支持的重点领域和方向,发布科技计划项目指南;
(三)组织或委托开展项目受理、评审(论证)、中期检查、验收、绩效评价以及对网络管理平台维护、专家库管理等;负责项目立项、调整、终止和撤销等管理工作;
(四)对项目执行进度与经费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五)协调并处理项目执行中重大问题;组织项目执行和经费使用情况统计;
(六)对项目主管部门、承担单位、负责人以及受委托的专业机构、评审专家、中介机构等责任主体开展科研信用评价。
第六条 项目主管部门(县区科技主管部门、市有关单位、高校院所等)的基本职责:
(一)按照年度项目指南及申报要求,组织好本地区、本单位或下辖单位的项目申报工作;
(二)审核项目申报单位的申报资格、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并做好项目推荐和实施管理等工作;
(三)监督项目的实施和经费使用,协调同级财政部门及时划拨市级财政经费,督促项目承担单位及负责人按期实施和完成项目;
(四)协助或受市科技局委托开展项目检查、评估、验收(结题)和绩效评价等;
(五)协调项目的实施推进,向市科技局报告项目实施中难以协调和解决的问题;
(六)开展项目执行情况和经费使用情况统计工作;
(七)配合市科技局对项目承担单位及项目负责人进行信用评价。
第七条 项目承担单位及项目负责人的基本职责:
(一)项目承担单位是项目实施的责任主体,负责项目实施管理,对项目申报、实现目标任务负主体责任;项目负责人是项目组织实施的直接责任人,承担项目组织、协调、执行等具体工作;
(二)履行科研诚信承诺制度,对恪守科研诚信、具备必要科研基础、如实提交项目材料、严格执行项目管理规定、按合同约定推进项目实施、规范使用科研经费等作出信用承诺,并在项目申报、实施、检查、验收、评价等过程中严格遵守;
(三)如实填写项目申报书、总结报告、验收材料、经费决算等,并对上述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负主体责任;
(四)严格执行科技项目合同,依法依规使用项目经费,按期完成项目目标任务,并按要求向主管部门、市科技局申报验收(结题);
(五)落实项目相关保障条件,解决项目实施中的问题和困难;履行保密、知识产权保护等责任和义务;
(六)如实报告项目年度执行和经费使用情况,及时报告项目实施中出现的重大事项;
(七)接受并配合市科技局、项目主管部门及受委托专业机构等对项目执行和经费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相关数据和资料。
第八条 专业机构受市科技局委托,根据受委托权限,严格按照项目管理和廉洁自律的有关要求开展项目受理、评审、过程管理、验收和项目终止评估等工作。受委托的评审专家及其他科技服务中介机构,根据受委托事项,客观公正履行相应的职责。
第三章 项目申报、评审与立项
第九条 项目组织一般包括指南发布、组织申报、评审与考察、公示下达和签订合同五个基本程序。对于组织程度要求较高、符合计划定位、优势承担单位相对集中的科技项目,以及列入市委、市政府重点目标任务,具有前瞻性和战略性的科技项目,可适当简化立项审批程序,采取定向组织等方式确定项目承担单位。
第十条 指南发布。市科技局根据科技发展规划和市委市政府年度工作部署,衔接国家省相关科技计划,围绕我市经济社会发展过程中重大科技需求和亟需解决的重大科技问题,通过调研、征求意见等方式广泛征集科技需求,分析、凝炼年度支持重点领域、重点方向,确定项目申报方式、支持方式(指导性计划、立项资助或后补助等)和材料要求等,形成项目指南和通知,经会市财政局后,向社会公开发布。
第十一条 组织申报。项目申报原则上采取属地化管理,由各主管部门组织申报、审核和推荐,实施期一般不超过3年。鼓励、支持跨地区、跨行业整合创新资源,支持项目申报单位通过产学研合作申报项目。
第十二条 项目评审与考察。市科技局委托专业机构负责项目申报材料的受理,并按照当年度项目指南和申报要求对受理项目进行形式审查。对通过形式审查的项目,由市科技局委托专业机构组织专家进行评审(论证)。评审专家从市科技咨询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产生,并实行回避、保密和轮换制度。重点项目(拨款50万元及以上)进行会议评审(现场答辩),根据需要增加可行性论证、知识产权评议等程序。对评审通过拟立项项目原则上均进行现场考察。
第十三条 公示下达。市科技局依据专家评审意见、考察情况,结合年度资金预算,研究提出项目安排建议及资金使用方案(指导性计划项目除外),经会商市财政局后,将拟立项项目清单向社会公示。公示无异议的项目,由市财政局、市科技局行文立项。
第十四条 合同签订。项目立项后,由市科技局、项目主管部门、项目承担单位三方签订《科技计划项目合同》。合同中的考核指标和目标任务等关键内容应与项目申报书中保持一致,如确因特殊情况需进行调整的,由项目承担单位提出申请,经项目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市科技局批准。
第四章 实施管理
第十五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在不降低合同目标的前提下,项目负责人可自主调整参加单位、一般参与人员、研究方案以及技术路线。上述安排和调整由项目负责人自行提出建议,报承担单位备案后实施,相关备案手续作为项目验收、评估评审或审计检查等依据。合同约定的项目负责人、主要研究目标或关键考核指标等主要内容发生变化的,实行重大事项报告制度,承担单位应及时提出书面报告,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市科技局批准。
第十六条 实施周期三年以下(含三年)的项目,以承担单位自我管理为主,一般不开展过程检查。对有分年度拨款的项目,原则上在实施期内只开展一次现场检查,并在合同中予以约定。项目执行期间,承担单位应在市科技计划管理信息系统中填报项目年度执行情况调查表,作为绩效评估的重要依据。
第十七条 主管部门应做好项目实施的跟踪和监管工作。在研项目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主管部门应及时了解情况并以书面形式向市科技局报告,视其情节轻重同时提出重大事项变更、项目终止等处理意见。
(一)存在弄虚作假行为;
(二)项目执行不力,未开展实质性的研究开发工作;
(三)无故不接受市科技局或项目主管部门对项目实施情况的检查、监督与评估;
(四)项目经费使用违反有关经费管理规定;
(五)承担单位出现破产倒闭或其他影响项目正常实施的重大突发情况。
第五章 经费管理
第十八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按照国家和省、市相关财经法规,完善内部控制和监督机制,加强对项目经费的监管,保证财政经费专款专用,并对项目经费实行单独核算。市级预算单位项目资金可一次性申请全部用款计划,由项目承担单位自行选择支付方式并随时支付。
第十九条 实行综合预算编制管理。财政拨款经费使用含直接费用与间接费用。直接费用中的预算科目分为设备费、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差旅费/会议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以及其他支出等五类,间接费用中的预算科目分为管理费和绩效支出两类。在项目总预算不变的情况下,项目负责人可根据科研活动实际需要自主调整直接费用全部科目的经费支出,不受比例限制,相关调剂手续由项目承担单位办理,并作为项目验收(结题)、绩效评估或审计检查等依据。
第二十条 项目负责人可在预算范围内自主安排经费开支,项目承担单位应改进管理方式、优化审查程序。对全时全职承担重大项目研究和建设任务的项目负责人可实行年薪制,由项目承担单位签订合同时确定人员名单、年薪标准和考核要求等,并按规定到市有关部门备案。
第二十一条 项目承担单位为科研院所、高等学校等事业单位的,应当建立健全科研财务助理制度,可根据科研活动需要,自主选择固定岗位、短期聘用、第三方外包等多种形式,聘用科研财务助理为科研项目实施提供经费管理和使用服务,其服务费用可在单位日常运转经费、相应科研项目劳务费或间接费用中列支。
第二十二条 市科技局会同市财政局负责市级科研项目的验收(结题)财务审计管理工作。
第二十三条建立健全以研发质量为导向的科研投入综合评价制度,完善考核评价细则、采取同行评议为主的评价方法。综合评价工作原则上在科技计划项目完成后的3至5年内开展。
第二十四条 市科技局、市财政局、项目主管部门、专业机构根据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对项目实施和经费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六章 验收(结题)管理、绩效评价与信用管理
第二十五条 项目验收(结题)以合同为主要依据,由项目主管部门、专业机构协助市科技局组织实施,原则上在合同到期后6个月内开展。
第二十六条 因客观原因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完成合同任务的项目,承担单位应在合同规定的实施期结束三个月前提出延期申请,经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报市科技局审批。一般只允许延期一次,期限最长不超过一年。立项后补助的项目一般不予延期。
第二十七条 项目验收(结题)方式分为验收、总结结题和项目终止三类。
(一)验收。项目承担单位完成合同约定的目标任务,应提出验收申请,经项目主管部门审核后,由市科技局或委托主管部门、专业机构组织验收。
(二)总结结题。承担单位由于客观原因仅完成了合同约定的部分考核目标,开展了实质性工作或实质性研发活动并取得了一定进展和成果,且经费使用合规,可以经主管部门审核,向市科技局提出总结结题申请。市科技局审核同意后予以总结结题,不记入不良科研信用记录;属于立项后补助的项目,原则上取消兑现后续补助资金。
(三)项目终止。项目实施过程中遇到下列情况之一的,由承担单位提出申请终止项目的报告,并附已做工作的书面总结,按规定对项目经费进行审计后,经项目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报市科技局审批。
1.项目继续实施已无意义;
2.项目实施中出现严重知识产权纠纷;
3.项目实施所需资金、人员等支撑条件未落实或发生重大变化导致项目无法正常进行;
4.项目为事前立项事后补助类建设项目,在规定时间内未完成建设目标任务;
5.其他不可抗拒因素导致项目无法正常进行。
项目在实施过程中,受市场及技术等原因影响进行调整、延期的,按市科技局批准调整后所确定的目标、任务和完成时间进行验收(结题)。属于后补助项目,终止的视同项目合同未完成,取消经费补助。
第二十八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主管部门审查向市科技局提出强制终止申请,市科技局审批,并根据项目审计报告和有关规定对财政经费进行相应处理,记入信用记录。
(一)存在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挤占项目经费等违反财经纪律、经费管理规定行为;
(二)实施期间未开展实质性的研究开发或建设工作;
(三)项目实施期间无故不按规定接受市科技局、专业机构或项目主管部门对项目检查、监督、审计和评估;对整改要求不落实;
(四)超过合同约定的项目实施期1年以上,仍不配合主管部门正常履行项目验收(结题);
(五)其他因主观原因导致项目无法正常实施的情形。
第二十九条 财政拨款在50万元(含)以上的项目,在申请验收(结题)前,项目承担单位应委托中介机构进行审计,出具审计报告,有内审机构的单位提供内审报告。50万元以下的项目,由承担单位财务管理部门编制项目经费决算报告,并附主要支出明细。
第三十条 项目完成目标任务并通过验收或批复总结结题的,结余财政经费可留归项目承担单位统筹用于后续科研活动直接支出。申请终止的项目,结余财政经费应退回;强制终止的项目,原则上应全额退回拨款资金。
第三十一条 项目验收申请通过后,组织验收的单位应组建专家组对项目进行验收,专家组由技术、财务专家等共同组成,人数一般不少于5人,财务专家一般不少于1人。验收专家应全部从市科技咨询专家库中抽取产生,并执行回避等制度。验收专家组在审阅资料的基础上,可采取听取汇报、实地考察、观看演示、提问质询、组织评议等方式,形成验收结论。根据计划项目的实际情况也可采取集中评估形式验收,评估合格及以上等次的项目方可通过验收。项目承担单位应于验收通过后15日内办理验收证书。
第三十二条 项目承担单位因停产、倒闭、破产等客观原因,无法配合主管部门正常履行项目验收(结题)程序的,由项目主管部门向市科技局提出项目强制终止申请,不记入信用记录。项目超过合同期限6个月以上,承担单位仍不提出验收(结题)申请的,按应结未结项目处理,记入一般科研失信记录。
第三十三条 市科技局建立项目验收绩效评估机制。对委托主管部门、专业机构组织验收的项目,不定期进行复核和抽查。对项目验收组织不规范、存在问题较多的主管部门、专业机构,将其纳入不良科研信用记录,并按相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四条 建立创新尽职免责机制。对已勤勉尽责、因技术路线选择失误或其他不可预见原因,导致难以完成项目预定目标的,经同行专家评议认可或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承担单位和负责人予以免责,且不记入不良科研信用记录。对项目进行立项支持或经费资助,符合规定条件、标准和程序,但支持或资助项目未达到预期发展效果,相关领导干部和部门在勤勉尽责、没有牟取非法利益的前提下,免除其决策等责任。
第三十五条 建立重大创新补偿机制。对因技术路线选择有误、未实现预期目标或失败的重点项目,如项目承担单位认为在该研究方向上仍有重大探索价值,可在实施期内提出项目变更申请并附已开展研究工作情况报告、经费使用审计报告以及新的项目研究工作方案,经项目主管部门同意后报市科技局。市科技局经组织专家评议,确认项目承担人员已尽到勤勉和忠实义务,且确有重大探索价值的,可同意其变更项目研究内容和考核指标,继续支持其依托原有项目承担单位及研发团队,选择不同技术路线开展相关研究,并重新签订项目合同,另行约定项目实施期限、研发内容和考核指标等。
第三十六条 强化科研信用管理。实施科研诚信承诺制度。在项目申报、评审、考察、立项、验收(结题)等过程中,各责任主体须签署科研诚信承诺书,明确各自承诺事项和违背相关承诺的责任。项目申报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对项目的真实性、合法性负主体责任,对申报材料、验收(结题)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
对发现存在违背科研诚信行为的各责任主体,市科技局将其失信行为纳入不良科研信用记录,并按规定进行处理。对存在弄虚作假、瞒报谎报重大事项、经费使用违规、不配合项目管理、有强制终止或撤销项目等失信行为的,视情况采取约谈、通报批评、终止项目执行、追回已拨资金、阶段性或永久取消申报资格等措施进行处理,将相关责任主体纳入不良科研信用记录;对信用评价较好的单位及主管部门,各类科技计划给予优先支持与推荐。将有严重不良信用记录的项目承担单位、科技人员、评审咨询专家、专业机构等责任主体记入“黑名单”,阶段性或永久取消其申请财政资助科技项目或参与项目评审、管理资格;对故意弄虚作假、违规违法的单位及个人,一经发现,永久取消其申请市级科技计划项目或参与项目管理的资格。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科技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连云港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试行)》(连科规〔2017〕2号)、《市科技局科技计划项目中期检查工作规程》(连科计〔2018〕2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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