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科规〔2020〕2号
各县区科技局(经发局),市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科研诚信建设,营造诚实守信的良好科研环境,根据《国家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严重失信行为记录暂行规定》(国科发政〔2016〕97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科研诚信建设的实施意见》(苏办〔2019〕39号)、《江苏省科技计划项目信用管理办法》(苏科技规〔2019〕329号)等规定,市科技局制定了《连云港市科技计划项目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连云港市科技计划项目信用管理办法(试行)
连云港市科学技术局 连云港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0年8月21日
连云港市科技计划项目信用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科研诚信建设,营造诚实守信的良好科研环境,提高市科技计划项目相关责任主体的信用意识与信用水平,根据《国家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严重失信行为记录暂行规定》(国科发政〔2016〕97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科研诚信建设的实施意见》(苏办〔2019〕39号)、《江苏省科技计划项目信用管理办法》(苏科技规〔2019〕329号)及连云港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相关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实施和参与市科技计划项目的相关责任主体信用行为的记录、评价、惩戒、异议等管理。相关责任主体包括市科技计划项目承担(申请)单位、项目承担(申请)人员、项目评审专家、科技服务中介机构,以及受市科技局委托履行相关管理职能的项目主管部门及项目管理专业机构。
市其他科技专项资金、高新技术企业申报、研发机构申报与认定、科技奖励等科技行政管理工作中的信用管理结合实际参照本办法执行。
政府工作人员在科技行政管理工作中存在严重失信行为的,依据公务员法及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三条 市科技计划项目科研诚信管理是市科技局对相关责任主体在实施和参与市科技计划项目过程中践行承诺、履行义务、奉行准则的诚信程度进行客观记录、公正评价,并据此进行相关管理和决策的工作。
第二章 信用管理内容
第四条 市科技计划项目科研诚信管理内容涵盖市科技计划项目实施全过程。
第五条 市科技计划项目科研诚信管理工作主要内容包括:
(一)组织与申报管理。对项目主管部门、项目管理专业机构在项目组织、审核以及推荐等行为中的信用情况进行记录和评价;对项目申请单位和申请人员遵守项目申报有关规定、履行信用承诺等行为中的信用情况进行记录和评价;对科技服务中介机构出具相关证明材料等行为中的信用情况进行记录和评价。
(二)立项管理。对项目主管部门、项目管理专业机构、项目申请单位及申请人员、评审专家、科技服务中介机构在项目的立项、评审、论证和现场考察等工作中的信用情况进行记录和评价。
(三)实施管理。对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承担人员在项目组织实施、经费落实和使用、信息报送等主体责任落实行为中的信用情况,以及项目主管部门、项目管理专业机构在项目实施管理和监督工作中的信用情况进行记录和评价。
(四)验收管理。对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承担人员在提交项目验收材料、项目经费决算或审计报告等行为中的信用情况,以及项目主管部门、项目管理专业机构、评审专家、科技服务中介机构等在项目验收工作中的信用情况进行记录和评价。
(五)绩效管理。对项目主管部门、项目管理专业机构、项目承担单位(人员)、科技服务中介机构和评审专家在绩效评价、评估工作过程中的信用情况进行记录和评价。
(六)其他。对市科技计划项目相关责任主体在实施和参与项目过程中与项目相关的其它信用情况进行记录和评价。
第三章 信用记录与评价
第六条 市科技局对相关责任主体的信用情况进行记录。记录内容包括基本信息、良好信用及不良信用行为。
第七条 基本信息指相关责任主体的身份信息和与市科技计划项目相关的信息。相关责任主体的身份信息包括: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所属地区、地址、法定代表人姓名及身份证号码等信息;自然人的姓名、身份证号码、工作单位等信息。市科技计划项目信息包括:项目名称、项目编号、计划类别、合同实施期限、拨款金额、主管部门等信息。
第八条 良好信用行为是指相关责任主体在实施和参与市科技计划项目过程中,遵守市科技计划管理有关规定、认真履行项目合同,奉行科研行为准则,恪守科研伦理和职业道德、履行科研诚信承诺等守信行为。
第九条 不良信用行为是指相关责任主体在参与市科技计划项目过程中,存在有关人员职称、简历以及研究基础等方面提供虚假信息;抄袭、剽窃他人科研成果,故意侵犯他人知识产权,捏造、篡改科研数据或图表、编报虚假预算或项目材料、单位财务数据;违反告知承诺等承诺事项;编报虚假项目验收材料、知识产权证明、项目经费决算和项目绩效数据;采取贿赂或变相贿赂、造假、故意重复申报等不正当手段获取市科技计划项目承担资格;恶意串通,截留、挤占、挪用、转移科技经费;利用评审、评估专家身份与相关单位或人员恶意串通或索贿受贿,故意违反回避原则,泄露与评审或评估内容有关的信息;不配合监督检查和评估工作,提供虚假材料,对相关处理意见拒不整改或虚假整改;其他违法、违反财经纪律、违反项目任务书(合同、协议书)约定、违反连云港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规定和违反科研伦理、职业道德等行为。
第十条 不良信用行为分为一般失信行为和严重失信行为。
第十一条 市科技局依据不同责任主体实施和参与市科技计划项目活动的情况,对项目承担(申请)单位、项目承担(申请)人员、评审专家、科技服务中介机构和项目主管部门、项目管理专业机构分别进行信用评价,归入相应责任主体信用档案。
第十二条 在市科技计划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以下情况,根据宽容失败原则,经市科技局审核后,不记入不良信用行为记录。
(一)未达到合同约定的验收条件,但开展了实质性研发活动并取得了一定的研究进展和成果,且经费使用合规的项目,予以总结结题处理的;
(二)对已勤勉尽责、但因技术路线选择失误导致难以完成预定目标而终止项目的;
(三)完成项目任务所需的资金、原材料、人员、支撑条件等因客观原因未落实或发生改变导致项目无法正常实施的;
(四)政策或市场发生重大变化等客观原因导致项目终止或无法实施的;
(五)项目为事前立项事后补助类建设项目,因客观原因在规定时间内未完成目标建设任务的;
(六)因外方合作单位在合作过程中退出或不履行合作协议导致项目无法正常实施的;
(七)因其他不可抗因素导致项目无法正常实施的。
第四章 信用评价结果应用
第十三条 信用评价为良好信用行为的:
(一)项目承担(申请)单位。获得与项目相关的市级以上科技奖励、在科技绩效评价中获得优秀等次以及对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做出重大贡献的,市科技局在市科技计划项目立项、推荐申报国家、省科技计划项目时同等条件下予以优先。
(二)项目承担(申请)人员。获得与项目相关的市级以上科技奖励以及对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做出重大贡献的,市科技局在市科技奖励评选、推荐申报国家、省、市级人才项目时同等条件下予以优先。
(三)评审专家。作为市科技评审专家库星级评价的主要依据。
(四)科技服务中介机构。提供给相关部门作为机构等级(资质)认定的参考。
(五)项目主管部门。适当增加项目申报名额。
(六)项目管理专业机构。适当增加委托事项。
第十四条 信用评价为不良信用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主体采取以下一项或多项处理措施:
(一)项目承担(申请)单位。采取诚信约谈、责令限期整改、一定范围或公开通报批评、暂停市科技计划项目执行和财政性资金拨款、终止市科技计划项目执行并追回已拨付财政性资金、阶段性或永久取消承担市科技计划项目资格等处理措施;情节较重的,取消3年以内资格;情节严重的,取消3到5年资格;情节特别严重的,取消5年以上直至永久资格。
(二)项目承担(申请)人员。采取诚信约谈、责令限期整改、一定范围或公开通报批评、暂停或撤销市科技计划项目承担资格、阶段性或永久取消承担或参与市科技计划项目资格等处理措施;情节较重的,取消3年以内资格;情节严重的,取消3到5年资格;情节特别严重的,取消5年以上直至永久资格。
(三)评审专家。采取诚信约谈、一定范围或公开通报批评、阶段性或永久取消参与市科技计划项目咨询评审资格等处理措施;情节较重的,取消3年以内资格;情节严重的,取消3到5年资格;情节特别严重的,取消5年以上直至永久资格。
(四)科技服务中介机构。采取诚信约谈、责令限期整改、一定范围或公开通报批评、阶段性或永久取消参与市科技计划项目服务资格等处理措施;情节较重的,取消3年以内资格处理措施;情节严重的,取消3到5年资格;情节特别严重的,取消5年以上直至永久资格。
(五)项目主管部门。采取诚信约谈、责令限期整改、一定范围或公开通报批评,限制相关类别市科技计划项目申报名额;追究相关项目主管部门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责任。
(六)项目管理专业机构。采取诚信约谈、责令限期整改、一定范围或公开通报批评、暂停拨付管理资金、阶段性或永久取消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资格等处理措施;情节较重的,取消3年以内资格;情节严重的,取消3到5年资格;情节特别严重的,取消5年以上直至永久资格。追究相关项目管理专业机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责任,取消其一定期限内市科技计划项目的管理资格,具体年限与被处理项目管理机构保持一致。
第十五条 给予有关责任主体信用评价为严重失信的,列入失信“黑名单”,并纳入市公共信用信息系统,通过“信用连云港”网等对外公示,提供相关部门依法依规对有关责任主体实施失信联合惩戒。
第十六条 对于被上级科技部门信用评价为失信行为的,在市级科技计划项目信用管理中参照上级部门处理方式作相应处理。
第五章 信用管理工作机制
第十七条 市科技计划项目相关责任主体对其失信行为享有知情权。市科技局应提供相关责任主体查询其信用记录的相应服务。
第十八条 作出失信行为处理决定前,市科技局书面告知有关责任主体拟作出处理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其依法享有陈述与申辩的权利。有关责任主体没有进行陈述或申辩的,视为放弃陈述与申辩的权利。有关责任主体作出陈述或申辩的,充分听取其意见。
第十九条 市科技计划项目相关责任主体对失信行为评价有异议的,可根据有关规定和程序向市科技局提出书面异议申请。市科技局对异议进行复核,复核后认为异议属实的,及时更正信用记录;异议不成立的,将处理结果反馈给异议申请方并说明理由。异议处理期间,不影响失信行为记录与处理决定的执行。
第二十条 市科技计划项目科研诚信管理的依据主要包括项目指南、项目合同、计划任务书与委托协议书、市级科技计划项目及专项资金管理政策措施及法律法规等。第二十一条实行科研诚信承诺制度。在组织申报、评审、验收、绩效评价以及评估等过程中,项目承担(申请)单位、项目承担(申请)人员、评审专家以及科技服务中介机构和项目主管部门、项目管理专业机构应签署信用承诺书,明确各自承诺事项和违背相关承诺的责任。
第二十二条 市科技计划项目相关责任主体失信行为的记录、评价和处理,由市科技局各业务职能处室根据调查结果提出意见,报市科技局科技信用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由市科技局科技信用管理工作领导小组集体研究审定。
第二十三条 项目主管部门和项目管理专业机构受市科技局委托,在职责范围内配合市科技局开展科技信用情况的收集、记录和失信行为的调查处理。
第二十四条 市科技局建立市科技信用信息数据库,将相关责任主体的信用情况录入市科技信用信息数据库。加强科技信用信息数据与市公共信用信息数据库的对接应用,做好科技信用信息数据的归集、推送、共享。
第二十五条 实行信用记录名单动态调整机制,对处理期限届满或异议经复核属实的相关责任主体,及时移出失信记录名单。
第二十六条 积极融入中国(江苏)自由贸易试验区连云港片区信用管理体系建设,通过信用承诺、诚信宣传、信息共享、平台建设等方式落实跨部门、跨领域的联合奖惩,创新科研诚信事中事后监管机制。
第二十七条 市科技局相关工作人员应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客观、公正、科学、规范的开展信用管理工作。在信用评价、记录、归集、共享、使用等管理过程中,应当遵守国家和省、市有关信息安全的规定,不得以不正当手段归集信用信息,不得虚构、篡改或者违规删除信用信息,不得违规披露或者泄露信用信息。市科技局相关工作人员违反法律、法规以及本办法规定,依法依规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连云港市科学技术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2020年10月1日起执行,原《连云港市科技计划项目相关责任主体信用管理办法(试行)》(连科规〔2014〕2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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