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科规〔2020〕4号
各区科技局、徐圩新区经发局、高新区科经局,各有关单位,局机关各处室:
《连云港市科技咨询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局党组会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连云港市科技咨询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
连云港市科学技术局
2020年12月28日
附件:
连云港市科技咨询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深化科技体制机制改革推动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连发〔2018〕24号)精神,为深化科技管理改革,规范连云港市科技咨询专家库(以下简称专家库)建设,完善专家遴选制度,充分发挥专家在科技创新中的决策咨询作用,提高科技管理工作水平,结合连云港实际,参照《国家科技专家库管理办法(试行)》(国科办创〔2017〕25号)等有关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专家库集成科技、产业、经济、法律和管理等领域人才,服务于连云港市科技管理,是全市科技管理信息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按照共建共享的目标,鼓励和引导科技咨询专家(以下简称专家)为地方和社会发展提供服务。
第三条 专家库按照广泛遴选、统一建设、动态管理、规范使用、有序开发的原则建设和运行。
第四条 市科技局负责专家库建设的总体部署和统一管理,研究制定相关管理制度;委托市市科学技术情报研究所(以下简称情报所)开展专家库建设、运行维护、开发利用等相关工作。专家推荐单位(以下简称推荐单位)负责专家推荐、信息审核和重大事项报告等工作。专家库使用单位(以下简称使用单位)依申请授权使用,对专家信息保密。
第五条 市科技局在各类评审评估、结题验收、评价奖励等常规业务环节所需专家,应当按照本办法要求从专家库中选取使用;其他管理环节所需专家,具体选取使用方式根据实际需求参照本办法执行。有特殊要求的专家可采取特邀方式选取。
第二章 专家库建设
第六条 专家库由科技界、产业界、经济界、法律和管理界的专家组成。原则上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科技界专家主要是从事科技研发、科技创新政策研究或项目管理,或作为负责人承担过市级以上财政支持的科技计划项目(课题),或是国家、省科技奖励获得者,具有副高级及以上职称、专业水平较高的专家。
产业界专家主要是科技型上市公司、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国家创新型(试点)企业、国家级高新区、科技园区和各类创业服务机构、行业协会学会的高级管理人员等。
经济界专家主要是熟悉科技经费审计的注册会计师等专业财务人员,或高等学校、科研院所、科技型企业等的财务审计部门负责人员;知名创业服务机构的创业导师,天使投资或创业投资机构的高级管理人员,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等。
法律和管理界专家主要是知识产权法、民商法等相关领域专家;熟悉科技创新、产业发展等情况的科技管理、产业管理、战略规划管理、综合经济管理专家等。
第七条 入库专家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政治立场坚定。热爱科技事业,具有良好职业道德,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无违法、违纪记录。
(二)诚实守信。无不良科研诚信及社会信用记录,认真、廉洁地履行职责,独立、客观、公正地提出评审、评价、咨询等意见建议。
(三)业务能力强。在所属产业(学科)领域业绩突出,了解该领域发展状况,近三年从事过相关产业(学科)领域生产、研究或管理工作。
(四)身体健康。年龄一般不超过65周岁,院士或特别紧缺行业(学科)专家可不受年龄限制。
第八条 专家入库采取市内专家公开征集和市外专家互认共享入库两种方式,特别紧缺行业专家可由市科技局定向征集入库。
第九条 市内符合条件的专家须由本人申请,经推荐单位审核推荐,市科技局审定后入库。
第三章 专家选取及使用
第十条 使用单位应当明确提出专家选取条件、专家组成结构、回避要求等,依申请授权使用。
第十一条 专家抽取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随机原则。市科技局有关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活动所需咨询评审专家,原则上从专家库中随机抽选,且应当选取活跃在科研一线的专家。
(二)回避原则。专家存在可能妨碍和影响咨询评审公正性的情形时,不得作为抽取对象。
(三)保密原则。在评审、论证前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严格保密;必要时,可采取匿名方式抽取所需专家。
(四)轮换原则。原则上每位专家每年参与科技咨询活动不超过10次。
专家选取除遵循上述原则外,还应当符合使用单位对项目评审评估、结题验收、评价奖励、决策咨询等管理要求。
第十二条 专家名单确定后,原则上不得更换或调整。特殊情况必须更换或调整的,应按原选取办法遴选产生替补专家。
第十三条 发现以下情形的专家不予选取,或专家应当主动回避:
(一)被评审、论证项目的负责人或参与人员;
(二)与被评审、论证项目负责人有近亲属关系、师生关系(硕士、博士期间),与被评审、论证项目单位及协作单位有经济利害关系(如持有涉及单位的股权,单位为上市公司的除外)或两年内存在聘用关系(包括现任该单位的顾问);
(三)所在单位与被评审、论证项目单位及协作单位有行政隶属关系;
(四)被评审、论证项目评审前声明提出的回避事项,如存在利益竞争或学术争议的单位及个人;
(五)存在失信行为,尚在科研信用管理规定处罚期内的;
(六)其他可能妨碍评审、论证公正性的情形。
使用单位可根据实际工作需求提出更加具体的回避条件。
第四章 专家权利与义务
第十四条 专家享有以下权利:
(一)自愿接受聘请,参加评审、评价、咨询等活动;
(二)不受任何单位或个人的干预,独立、客观、公正地作出评审评价及咨询意见;
(三)获得参加评审、评价及咨询的相应劳务报酬;
(四)申请退出专家库;
(五)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权利。
第十五条 专家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办法的规定,按时参加评审、评价、咨询等活动;
(二)遵守职业道德,坚持独立、客观、公平、公正的原则提出评审、评价及咨询意见,对本人意见负责;
(三)存在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应当主动申请回避;
(四)遵守国家有关保密规定,不得泄露评审、评价、咨询等活动的内容、过程及结果;
(五)保证专家库个人信息真实准确,接受市科技局的监督和管理。
第五章 专家库管理与维护
第十六条 每年组织一次专家信息集中更新。情报所通过短信、邮件等方式通知在库专家,登录网上系统,确认专家单位、职务、职称、联系方式和最新获奖、论文及承担项目等重要信息变更情况。推荐单位负责及时组织专家更新个人信息,及时审核信息变动情况。
第十七条 专家可随时在线更新个人信息。专家更新信息后应及时通知推荐单位审核。系统将对连续两年未进行个人信息更新确认的专家进行冻结,并通知专家本人。专家重新登录并确认信息后,可解除冻结状态。
第十八条 推荐单位要加强专家信息审核,发现专家存在学术失范、违法违纪等情形要及时报告。如因单位审核不严、报告不及时,给科技管理工作造成影响的,将视情节轻重给予记录单位不良信用、取消单位推荐资格等处置。
第十九条 情报所应当积极拓展信息更新渠道,采取多种方式采集和补充专家信息,扩大专家库规模,审核新入库和更新的专家信息。
第二十条 专家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出库:
(一)推荐单位发现专家被追究法律责任、受到党政纪处分、存在学术不端行为、被取消高级专业技术资格(执业资格)等情形的应及时报告,市科技局对相关专家作出库处理;
(二)使用单位发现专家存在徇私舞弊、接受或索取相关单位(个人)的馈赠或不正当利益、泄漏评审咨询内容和结果等重要信息、应主动回避而不申请回避、接受邀请无故缺席等情形的应及时报告,市科技局核实相关情况后作出库处理;
(三)因超龄或身体及其他原因不适宜参加评审活动的,专家本人可通过专家库系统申请退出专家库。
第二十一条 专家库管理系统采用实名制分级管理,依据使用单位申请单独设置每位使用人员的权限。使用人员须妥善保管帐号和密码,不得借用和转让,并对本帐号下的所有操作负责。
第六章 评价监督
第二十二条 建立专家评价机制。科学技术情报所采取使用单位评价、评审组织单位评价、被评审项目单位评价等方式,对专家参与评审咨询活动情况进行评价。评价结果作为后期专家使用参考。
第二十三条 强化专家信用管理。专家在参与科技咨询活动时,应就履行义务、奉行准则、诚实守信等自觉作出承诺;签署诚信承诺书。
如有违反,将依据《连云港市科技计划项目信用管理办法》记录不良信用,实施联合惩戒,直至取消专家资格。
第二十四条 合法合规使用专家库。获得专家库管理及使用权限的人员和单位,不得徇私舞弊,不得泄露专家信息,不得利用专家信息从事各种违法违规行为。对违反规定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市科技局发展规划与资源配置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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