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科研诚信建设,营造诚实守信的良好科研环境,市科技局出台了《连云港市科技计划项目信用管理办法(试行)》(连科规〔2020〕2号)(以下简称《信用办法》),现就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信用办法》出台背景
近年来,国家高度重视科研诚信建设工作,对推进科研诚信建设作出系列重要部署。2018年5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科研诚信建设的若干意见》,提出以推进科研诚信建设制度化为重点,以健全完善科研诚信工作机制为保障,坚持无禁区、全覆盖、零容忍,严肃查处违背科研诚信要求的行为。2019年1月,江苏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科研诚信建设的实施意见》,明确要求加强科技计划全过程的科研诚信管理,全面实施科研诚信承诺制,建立健全不同责任主体的信用分类等级和评价标准,加强评价结果使用。2019年12月,省科技厅修订印发了《江苏省科技计划项目信用管理办法》,重新定义并细化守信、失信行为内容,健全完善信用行为分类等级、评价标准和奖惩方式。
二、《信用办法》出台目的和依据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以及省科技厅关于科研诚信建设的新要求,市科技局出台了《信用办法》,其目的在于进一步提高市科技计划项目相关责任主体的信用意识与信用水平、规范科技计划信用管理、营造诚实守信的良好科研环境,保障科技计划项目的有效实施和财政资金的安全使用。《信用办法》出台的文件依据有:
1.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科研诚信建设的若干意见》
2.《国家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严重失信行为记录暂行规定》(国科发政〔2016〕97号)
3.《科研诚信案件调查处理规则(试行)》(国科发监〔2019〕323号)
4.江苏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科研诚信建设的实施意见》(苏办〔2019〕39号)
5.《江苏省科技计划项目信用管理办法》(苏科技规〔2019〕329号)
三、《信用办法》主要内容
(一)管理对象。市科技计划项目承担(申请)单位、项目承担(申请)人员、项目评审专家、科技服务中介机构,以及受市科技局委托履行相关管理职能的项目主管部门及项目管理专业机构。
(二)管理内容。市科技计划项目科研诚信管理内容涵盖市科技计划项目实施全过程。主要内容包括:组织与申报管理。对项目主管部门、项目管理专业机构在项目组织、审核以及推荐等行为中的信用情况进行记录和评价;对项目申请单位和申请人员遵守项目申报有关规定、履行信用承诺等行为中的信用情况进行记录和评价;对科技服务中介机构出具相关证明材料等行为中的信用情况进行记录和评价。立项管理。对项目主管部门、项目管理专业机构、项目申请单位及申请人员、评审专家、科技服务中介机构在项目的立项、评审、论证和现场考察等工作中的信用情况进行记录和评价。实施管理。对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承担人员在项目组织实施、经费落实和使用、信息报送等主体责任落实行为中的信用情况,以及项目主管部门、项目管理专业机构在项目实施管理和监督工作中的信用情况进行记录和评价。验收管理。对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承担人员在提交项目验收材料、项目经费决算或审计报告等行为中的信用情况,以及项目主管部门、项目管理专业机构、评审专家、科技服务中介机构等在项目验收工作中的信用情况进行记录和评价。绩效管理。对项目主管部门、项目管理专业机构、项目承担单位(人员)、科技服务中介机构和评审专家在绩效评价、评估工作过程中的信用情况进行记录和评价。
(三)记录与评价。市科技局对相关责任主体的信用情况进行记录。记录内容包括基本信息、良好信用及不良信用行为。良好信用行为是指相关责任主体在实施和参与市科技计划项目过程中,遵守市科技计划管理有关规定、认真履行项目合同,奉行科研行为准则,恪守科研伦理和职业道德、履行科研诚信承诺等守信行为。不良信用行为是指相关责任主体在参与市科技计划项目过程中,存在有关人员职称、简历以及研究基础等方面提供虚假信息;抄袭、剽窃他人科研成果,故意侵犯他人知识产权,捏造、篡改科研数据或图表、编报虚假预算或项目材料、单位财务数据;违反告知承诺等承诺事项;编报虚假项目验收材料、知识产权证明、项目经费决算和项目绩效数据;采取贿赂或变相贿赂、造假、故意重复申报等不正当手段获取市科技计划项目承担资格;恶意串通,截留、挤占、挪用、转移科技经费;利用评审、评估专家身份与相关单位或人员恶意串通或索贿受贿,故意违反回避原则,泄露与评审或评估内容有关的信息;不配合监督检查和评估工作,提供虚假材料,对相关处理意见拒不整改或虚假整改;其他违法、违反财经纪律、违反项目任务书(合同、协议书)约定、违反连云港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规定和违反科研伦理、职业道德等行为。市科技局依据不同责任主体实施和参与市科技计划项目活动的情况,对项目承担(申请)单位、项目承担(申请)人员、评审专家、科技服务中介机构和项目主管部门、项目管理专业机构分别进行信用评价,归入相应责任主体信用档案。
(四)评价结果应用。信用评价为良好信用行为的,市科技局可以采取以下奖励措施:在市科技计划项目立项、推荐申报国家、省科技计划项目时同等条件下予以优先;在市科技奖励评选、推荐申报国家、省、市级人才项目时同等条件下予以优先;作为市科技评审专家库星级评价的主要依据;提供给相关部门作为机构等级(资质)认定的参考;适当增加项目申报名额;适当增加委托事项。信用评价为不良信用行为的,市科技局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主体采取以下一项或多项处理措施:诚信约谈、责令限期整改、一定范围或公开通报批评、暂停市科技计划项目执行和财政性资金拨款、终止市科技计划项目执行并追回已拨付财政性资金、阶段性或永久取消承担市科技计划项目资格、阶段性或永久取消参与市科技计划项目咨询评审资格、阶段性或永久取消参与市科技计划项目服务资格、阶段性或永久取消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资格等。
(五)管理工作机制。市科技计划项目科研诚信管理的依据主要包括项目指南、项目合同、计划任务书与委托协议书、市级科技计划项目及专项资金管理政策措施及法律法规等。作出失信行为处理决定前,市科技局书面告知有关责任主体拟作出处理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其依法享有陈述与申辩的权利。市科技计划项目相关责任主体对失信行为评价有异议的,可根据有关规定和程序向市科技局提出书面异议申请。市科技局建立市科技信用信息数据库,将相关责任主体的信用情况录入市科技信用信息数据库。加强科技信用信息数据与市公共信用信息数据库的对接应用,做好科技信用信息数据的归集、推送、共享。市科技局相关工作人员应客观、公正、科学、规范的开展信用管理工作。
相关链接:关于印发《连云港市科技计划项目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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