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三角科技创新共同体联合攻关计划实施办法(试行)》政策解读
为落实《长三角科技创新共同体建设发展规划》《长三角科技创新共同体联合攻关合作机制》,支持长三角打造全国原始创新高地和高精尖产业承载区,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江苏省科学技术厅、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安徽省科学技术厅联合印发《长三角科技创新共同体联合攻关计划实施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现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
长三角是我国经济发展最活跃、开放程度最高、创新能力最强的区域之一。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印发的《长江三角洲区域一体化发展规划纲要》。2020年12月,科技部印发《长三角科技创新共同体建设发展规划》(以下简称《规划》),强调以“科创+产业”为引领,充分发挥上海科技创新中心龙头带动作用,强化苏浙皖创新优势,努力建成具有全球影响力的长三角科技创新共同体。
自《规划》发布以来,科技部、三省一市协同的长三角科技创新共同体建设办公室、工作专班制度框架基本形成,以更强有力的组织机制保障规划落地。2022年8月,科技部与三省一市政府联合印发《长三角科技创新共同体联合攻关合作机制》,聚焦建立部省(市)协同的组织协调机制、产业创新融合的组织实施机制、绩效创新导向的成果评价机制、多元主体参与的资金投入机制四个方面,推动重点产业链关键核心技术自主可控,探索建立跨区域协同创新的合作机制。鉴于长三角联合攻关跨区域组织的复杂性,在科技部指导下,三省一市科技厅(委)于2022年开展了长三角科技创新共同体联合攻关计划试点工作,积极探索跨区域联合攻关的组织机制、管理模式,在此基础上提出该试行《办法》。
二、编制思路
一是立足国家战略。联合攻关任务面向国家重大创新需求,聚焦2-3年可取得突破,且需要跨区域协同解决的项目,旨在联合突破一批关键核心技术,实现在重大工程或重点企业应用。
二是先行制度创新。探索部省市、跨区域科技政策协同的有效机制,在任务联合发布、资金共同投入、项目协同管理等方面突破区域壁垒;探索跨区域“揭榜挂帅”的有效路径,并把握可竞争原则;探索任务导向组建创新联合体的有效模式,发挥区域科技领军企业的创新引领作用,联动各类创新主体。
三是强化市场导向。以企业需求为导向,遵循成果转化规律,尊重企业研发实际,推动企业成为技术创新决策、科研投入、组织科研和成果转化的主体。建立绩效创新导向的成果评价机制,突出成果创新水平、转化应用绩效和经济社会贡献。
三、主要内容
《办法》共四章22条,由总则、需求提出与解决、项目组织与管理、附则组成,主要章节内容如下。
一是总则部分,第一至七条阐述了实施依据、实施目的、资金来源、支持方向、实施原则、职责分工和平台保障。办法由三省一市科技厅(委)联合制定。资金主要来源为中央关于引导、支持地方科技创新发展有关的资金。围绕集成电路、人工智能、生物医药等重点领域,聚焦2-3年可突破,且需要跨区域协同解决的创新需求。三省一市科技厅(委)分别负责落实本省(市)内攻关任务的全过程组织管理工作。国家科技管理信息系统公共服务平台提供主要支撑。
二是需求提出与解决部分,第八至十二条阐述了需求征集、需求评估、需求发布、需求对接、储备入库的市场化“揭榜比拼”路径。三省一市科技厅(委)面向重点产业领域骨干企业征集创新需求,并邀请有关行业专家对需求进行评估,遴选出符合国家战略的需求进行发布,再面向全社会征集解决方案。需求方找到解决方案的,可纳入联合攻关项目储备库。
三是项目实施部分,第十三至二十条阐述了项目申报、受理审核、项目评审、项目立项、资金使用、项目实施、项目管理、监督评估等方面的要求。三省一市科技厅(委)按程序对外发布长三角联合攻关指南,纳入储备库的单位及符合指南方向的其他长三角区域单位均可申报,项目承担单位中应包括三省一市两地及以上的单位。相关管理机构从国家科技专家库中选取专家开展评审。三省一市科技厅(委)共同确定拟立项建议名单,按程序报批后予以立项。项目实施过程中,承担单位应加强不同任务间的沟通、互动、衔接与集成,确保高质量完成相关研发任务。在监督评估方面,办法提出增强科研人员的责任意识、绩效意识、自律意识和科研诚信。
四是附则部分,第二十一条至二十二条阐述了范围扩展、实施日期和有效期。范围扩展主要突出两方面,多渠道征集长三角联合攻关项目指南需求,积极探索长三角地区与粤港澳、京津冀、中西部等区域的协同联动。
相关链接:上海市科委、江苏省科技厅等联合印发关于《长三角科技创新共同体联合攻关计划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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