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市纪委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试行)》等有关规定,制定出台了《连云港市纪委派驻机构工作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规定》)。《规定》分为7章节32条,围绕职责定位、监督执纪问责、工作机制、保障措施、考核评价等7个方面对派驻工作进行了规范。
《规定》着力解决派驻机构“干什么,怎么干”的问题。按照市纪委《关于加强派驻机构建设的实施意见》要求,真正发挥派驻监督的探头哨兵作用,明确派驻纪检组参加或列席驻在部门重要会议、开展日常监督和专项监督、受理信访、开展执纪审查、实施问责、监督作风建设、听取汇报等更加具体、更具操作性的工作任务,实现对综合监督单位全方面、立体性的监督,推动综合监督单位全面履行主体责任。
《规定》明确了派驻机构职责定位,理顺了派驻机构和综合监督单位的关系及责任。明确派驻机构和综合监督单位为监督和被监督的关系,不替代综合监督单位履行教育、制度、监督责任,综合监督单位应积极支持派驻机构机构开展各项工作。对于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监督职责的派驻干部和不支持、不配合或故意干扰、不如实反映情况的综合监督单位相关人员和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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