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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规范精准提出从宽处罚建议
信息来源:市纪委监委 发布日期:2020-05-26 浏览次数: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全面依法治国进程中的重大改革,对于实现公正与效率相统一,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具有重要意义。《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完善刑事诉讼中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刑事诉讼法将认罪认罚从宽确立为重要原则,监察法规定了涉嫌职务犯罪的被调查人和涉案人员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监察机关监督执法工作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第六十五条规定了监察机关提出从宽处罚建议的程序,从操作层面实现了监察法和刑事诉讼法从宽处罚规定的有效衔接,这不仅有利于监察机关依法查清案件,提高反腐败工作效率,也有利于保障被调查人合法权益,体现两法在立法精神上的一致。我们要认真贯彻执行《规定》,提升从宽处罚建议法治化规范化精准化水平。

严格条件程序,提升从宽处罚建议规范化水平。监察机关对涉嫌职务犯罪的被调查人或者涉案人员提出从宽处罚建议应当严格条件,必须符合监察法第三十一条、三十二条规定。第三十一条明确了被调查人适用从宽的条件是“认罪认罚+特定情形”,主要把握好主客观两个方面进行实质判断,主观上表现为能够认识到自己的行为违反了法律的规定,愿意接受法律的制裁并真诚悔过;客观上必须具有自动投案,供述监察机关未掌握的线索,退赃减少损失,重大立功等四种情形之一。第三十二条明确了涉案人员必须满足“揭发有关被调查人职务违法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有助于调查其他案件的”才能得到从宽处罚。严格条件的同时还严格程序设置,《规定》对从宽处罚建议的程序提出要坚持“领导人员集体研究”和“报上一级监察机关批准”两个原则,以确保决策公正,防止从宽处罚建议权被滥用。具体到办理中,应当严格履行以下程序:由案件调查部门提出从宽处罚建议,报监察机关领导人员集体研究同意后向上一级监察机关联系监督监察室提出请示,并随附领导人员集体研究从宽处罚建议的材料、调查报告、证明被调查人或涉案人员具备从宽处罚情形的证据材料等;上一级监察机关监督检查室收到从宽处罚建议请示后,进行实体审查并征求审理部门意见,形成办理意见报监察机关主要负责人审批;经审批同意后,以监督检查室名义书面函复下级监委。

注重“两法衔接”,提升从宽处罚建议精准化水平。《规定》要求监察机关的从宽处罚建议一般应当在移送审查起诉时与《起诉意见书》及相关证据材料一并移送同级检察机关。监察机关作为职务犯罪案件的调查机关,在案件移送审查起诉时提出认罪认罚从宽建议,不仅要确保移送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还要注重从宽处罚建议的精准把握,做到有理、有据、有效。实践中应进一步明确从宽处罚建议的内容,重点包含从宽情形说明、建议从宽幅度及依据和核准情况三部分。从宽情形说明部分应当针对特定情形详细全面表述,如具有“自动投案、真诚悔罪悔过”情形的,应说明自动投案的时间、首次讯问的情况、供述的稳定性、悔罪悔过一贯表现等;“积极配合调查工作,如实供述监察机关还未掌握的违法犯罪行为”的,应说明被调查人供述的犯罪行为及调查结果是否属实;具有“积极退赃、减少损失”的,应说明退赃的时间、方式、数额、已退数额与监察机关掌握数额的比较,等等。建议从宽幅度及依据部分不能宽泛笼统地提出建议,应当根据情节、程度的不同客观公正地提出具体明确的建议,体现精准性。要准确把握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等法律规定和适用范围,将坦白、自首、立功等法定从宽情节和真诚悔罪认罚、退赃等酌定从宽情节与刑法、刑诉法的有关规定相对应,提出从轻还是减轻处罚的建议,做到于法有据。如被调查人有如实供述罪行的情节,可以依法从轻处罚,如果其如实坦白使将要发生的严重后果免于发生的,则可以减轻处罚;按立功的程度,一般立功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重大立功可以减轻或免除处罚,等等。核准情况部分应简要说明一下从宽处罚建议相关证据材料和报上级监察机关批准审核的情况。通过做好以上三个方面工作,可以为检察机关审查是否从宽、如何从宽提供全面准确的依据,从而更好地促进监察法与刑事诉讼法衔接。(蒋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