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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和“应当”的区别
信息来源:派驻第七纪检监察组 发布日期:2019-02-20 浏览次数:


 



    “同志同志,我专门来谢谢你的,上次跟你反映的事情,现在我得到答复了,我很满意!”







    这位风风火火的大哥又来了,只是没想到,这次他竟然是来感谢我的。







    “看来您理解了‘可以’和‘应当’的区别啊!”







    “嘿嘿,你说我咋能真不知道啥是可以啥是应当啊,我就是气得慌,我觉得我们公司的权利收到侵害,向他们反映,可是他们没有一家愿意管的,都往外推!”







    事情要从一个星期前说起。那天下午,这位大哥重重地敲了办公室的门,我起身一看,是一位三十多岁、身材偏胖、皮肤黝黑的大哥,“您好,请问您是?”







    “你们是纪委吧?我要来反映问题!”







    “好的,请问您反映什么问题?”我拿起记录本,开始接访工作。







    “我来反映我们县中医院,他们搞招投标,中标结果我们公司是第二名,后来第一名弃标了,中医院应该让我们递补,可是他们却直接发布公告说要重新招标!”







    我一听是关于招投标的投诉,心里就有了数:“这位同志,我得跟您解释一下,关于招投标的投诉不在我们纪检组的业务范围,请您理解。”







    “啥?你们都这样,我去县中医院,他们说招投标是市卫计委统一组织的,他们不管,我去市卫计委,他们说招标已经结束,这是招标单位自己的事,他们也不管,家家都不管,那你说,我的事谁能管?”







    “同志,您的心情我们可以理解。”我试着疏导他的情绪,看他手里拿着材料,我问:“这是您的反映材料吗?”







    “对!”这位大哥把材料递给我,其实这位大哥说的情况我大概已经知道了,根据规定,招标人可以按照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中标候选人名单排序依次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也可以重新招标。这位大哥把“可以”理解成了“应当”。







    “同志,您看,您自己提供的材料里写的很清楚,这是‘可以’啊,也就是说,业主有权利这样做,自然也可以不这样做。”







    “他凭啥不这样做?第一名都不来了,他不让我们补上,他招标的机器谁提供?”







    见这位大哥钻了牛角尖,我转了方向:“这样,您的反映我了解了,虽然不在我们的业务范围,但是我们试着帮您联系解决,但是跟您说明一点,我们这可不是受理啊,您看,这样行吗?”







    这位大哥想了想,说:“行吧,死马当活马医了,你们纪委的要是再把我往外推,我可真不知道找谁去了。”







    送走了这位大哥,我把情况向组长汇报,组长了解情况后,十分认同不因为是业务范围外的投诉就冰冷拒绝的理念,并且给我找来了关于招投标的相关文件,叮嘱我向市卫计委相关部门继续了解情况、调取材料,认真核实反映情况。







    经与药政处联系,在我市第五批医疗设备集中采购过程中,反映人所在公司为某标段中医康复设备项目的第二中标人,由于第一中标人在中标后主动放弃,招标单位县中医院认为第二中标人价格过高,根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招标人可以在顺延递补和重新招标中选择,因此未与第二中标人即反映人所在公司联系,直接申请废标重新开标。作为组织单位的市卫计委和招标人的县中医院,没有违法违规情况。







    与卫计委和县中医院联系,两家单位对反映的内容十分自信,认为他们是严格依照法律法规行事,不可能存在违纪违法问题,甚至对我们纪检组过问、联络此事十分不解。







    “论过程、论结果,你们的做法符合规定,法律赋予你们选择‘可以’的权力,但是,对于有质疑、有投诉的群众,你们可以解释、可以沟通,却都不管、都往外推,对待群众可不能是这样的态度,这样的做法才伤了群众的心!”







    是啊,行政机关依法行事,在法律的范围内履行职权,但是对待群众尤其是有质疑、有反映的群众,必须是认真、负责、温和的态度,这是没有商量余地的“应当”。







    很快,相关部门就与反映情况的大哥取得了联系,做好解释说理工作,也得到了他的理解,也便有了开头的那一幕。







    这也许就是“可以”和“应当”的区别。(龙淑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