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严明纪律、警示教育广大党员干部,持续深化作风建设,现将徐圩街道香河村原村干部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及发生在群众身边“四风”腐败问题通报如下:
2009年3月至2014年3月期间,李佃华在担任徐圩街道香河村党支部委员期间,违规报销就餐费用3130元,李佃华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中共国家东中西区域合作示范区(连云港徐圩新区)纪工委 2018年6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