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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圩新区政商交往“七不准”
信息来源:市纪委 发布日期:2020-10-27 浏览次数:

1、不准接受可能影响公开执行公务的宴请、旅游、健身、娱乐,出入私人会所等活动;

2、不准由企业报销支付应当由个人和单位支付的费用,或者接受企业及其负责人的不正当利益输送;

3、不准安排或默许纵容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在企业挂名获取薪酬或虽实际工作但领取明显超出同职级标准薪酬;

4、不准以本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违反规定,与本人管辖的区域或者业务范围内的企业发生可能影响其公正执行公务的经营活动等;

5、不准干预和插手企业具体经营管理活动,妨碍企业健康发展,向企业乱检查、乱摊派、乱收费、乱罚款,或以各种名义向企业乱募捐、乱集资;

6、不准在招商引资、政府采购、行政审批、市场监管以及财政补贴等环节设置障碍,吃拿卡要,庸懒散拖,在政务服务中效能低下,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

7、不准在政商交往中有其他违反党纪法规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