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务车辆管理,提高公务车辆使用效益,确保车辆安全、良好的运行状况以及保养和维修的及时,结合我委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务车辆管理坚持有利工作、确保安全、统一调度、注重节约的原则,内容包括车辆日常管理、调度与使用、维修与保养、车辆费用管理等。 第二章 日常管理与使用调度 第三条 综合室是公务车辆管理的职能部门,印制、保管和审核《公务车辆使用登记审批表》,填写并保管《车辆加油登记表》和《车辆维修、保养登记表》。 第四条 严格车辆管理。车辆驾驶人员不得将车辆借与他人驾驶。否则,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及造成的后果由驾驶人员自行承担,车辆行驶必需的相关证照随车由驾驶员负责妥善保管。禁止将公车用于婚丧喜庆、休闲度假、探亲访友等非公务活动。车辆驾驶人员不得公车私用,一经发现并证实,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五条 严格执行车辆回单位停放制度。不按要求停放车辆而发生被盗、损坏或交通安全等事故,由驾驶人员个人承担。车辆使用完毕后,车钥匙应立即交存综合室。正常上班时间,车辆未派出时必须停放在单位,因特殊情况不能回单位停放的,需经因工作需要使用该车的分管领导同意后报综合室报备,但必须确保车辆的安全,如出现车辆损坏、丢失等情况,一切经济损失由驾车人员自负。国家法定节假日期间,车辆须封存停驶。 第六条 综合室随时掌握加油卡的资金余额,需要补充时及时向分管领导报告,予以充值。管理人员每次加油完毕,填写《车辆加油登记表》,记录车辆目前行驶里程数、加油金额、油卡资金余额。一般情况下不得用现金加油,否则不予报销。 第七条 严格执行公车使用登记审批制度。用车人员根据用车需要,如实填写《公务车辆使用登记审批表》,经分管领导签字后交综合室备案。未填表格用车的,原则上按公车私用处理。 第三章 维修与保养 第八条 用车人员确保车容车貌整洁,车辆的清洁工作在钥匙交存综合室前自行完成;同时,对驾驶的车辆应当及时检查、谨慎驾驶,严防事故发生,因用车人自身原因导致车辆损坏或者违章的,由用车人负责维修、处理。 第九条 公务用车应当勤维护,定期清洗,按时保养、年审。公务用车的维修、保养须填写《车辆维修、保养登记表》,并在区财政指定的厂家进行;指定厂家无法完成的维修项目,由综合室提出申请、委分管领导同意后,可到其他厂家维修。 第十条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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