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开发区纪工委监察工委 > 其他 > 规章制度 >
保密信息设备使用十条禁令
信息来源:市纪委 发布日期:2020-10-27 浏览次数:

一、严禁将涉密信息设备接入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

二、严禁使用低密级信息设备存储、处理高密级信息;

三、严禁在未采取技术防护措施的情况下将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上的数据复制到涉密信息设备;

四、严禁使用具有无线互联功能或配备无线键盘、无线鼠标等无线外围装置的信息设备处理国家机密;

五、严禁擅自卸载涉密计算机上的安全保密防护软件或设备;

六、严禁将涉密信息设备通过普通邮政或其他无保密措施的渠道邮寄、托运;

七、严禁使用非涉密信息设备储存、处理国家秘密;

八、严禁在涉密场所连接互联网的计算机上配备或安装麦克风、摄像头等音频视频输入设备;

九、严禁在涉密计算机与非涉密计算机之间交叉使用存储介质;

十、严禁在涉密计算机与非涉密计算机之间共用打印机、扫描仪等信息设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