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本市有关规定,结合管委会实际情况,本着既勤俭节约、又保证工作需要的原则,制定本制度。 一、本办法适用于管委会因公出差的全体人员。 二、差旅费指离开连云港市行政区开展公务活动所必需的费用(不含出国出境),其开支范围包括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及特别费三项。 差旅费实行凭据报销与定额包干相结合的办法。 1. 交通费指乘坐火车、汽车、飞机等费用。出差人员应按规定乘坐火车硬席(硬座、硬卧)和软座、轮船三等舱、飞机经济(普通)舱等交通工具(不含出租车和旅游船,下同),凭据报销城市间交通费。 2. 膳宿费指伙食补助费及住宿费。出差人员应在当地政府部门定点或相对固定用于接待的饭店(宾馆)住宿;没用定点或相对固定用于接待的饭店(宾馆)的,原则上不得住宿四星级及其以上星级的高档饭店(宾馆),不得住宿豪华房间。出差人员住宿费、伙食补助及交通补助按照《连云港市级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统一规定实施。 三、差旅费管理规定 员工因公出差,应事先填写《公务出差审批单》,经单位负责人审核并呈报分管领导同意;需带车出差的,经主管后勤工作领导批准。出差报支表的处理程序如下: 1. 出差前填写出差申请单,经单位负责人审核后呈报分管领导批准。 2. 需要借款的,出差人凭核准的预支金额,填写借款单,向财务部门预支差旅费。 3. 出差人返回后7日内应填写差旅费报销单,注明实际出差日期、起始讫地点、工作内容、报支项目、金额等,由所属单位和财务部门负责人审核后按规定报分管领导批准,由财务部在报销时冲销预支数。 四、其他规定参照《连云港市市级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执行(见附件)。 五、本办法由党政办负责解释。 (2017年4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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