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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连云港市纪律检查委员会公职律师管理暂行办法
信息来源:市纪委 发布日期:2020-08-23 浏览次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共连云港市纪律检查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纪委)公职律师管理,加强法律人才队伍建设,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的意见》(中办发〔2016〕30号)、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行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的实施意见》(苏办发〔2017〕27号)、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行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的实施意见》(连委办发(2017)10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纪检监察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公职律师是指在市纪委从事法律工作、提供法律服务,并经审核取得省司法厅颁发的公职律师工作证的在职公务员。

第二章 任职条件及权利义务

第三条 公职律师应具备以下基本任职条件:

(一)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二)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资格或法律职业资格;

(三)市纪委在职公务员;

(四)监督执纪执法或者法律工作经历累计不少于两年或者曾任法官、检察官、律师一年以上的;

(五)具有良好的政治、业务素质和道德品行,近两年公务员年度考核均为“称职”以上。

第四条 公职律师的工作职责和任务:

(一)在本职工作中发挥专业优势,为本部门工作特别是监督执纪执法工作提供法律意见、建议;

(二)为市纪委重大改革、重要决策提供合法性论证意见、法律建议;

(三)为市纪委出台规范性文件提供法律意见、建议;

(四)为市纪委依法解决有关社会公众事件、重大突发事件,处理有关疑难信访、审查调查案件提供法律意见、建议;

(五)根据单位指定参与行政复议应诉事项;

(六)参与法律咨询、法治宣传教育;

(七)市纪委交办的其他法律服务事项。

第五条 公职律师依法享有以下权利:

(一)依法调查取证、查阅案件材料等律师执业权利;

(二)加入律师协会,享有会员权利,接受律师协会的业务指导;

(三)参加公职律师办公室、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等组织的业务培训和工作交流等活动;

(四)按照规定应当享有的其他权利。

第六条 公职律师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严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在执业活动中保守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和商业秘密,尊重个人隐私;

(二)接受公职律师办公室的执业管理,接受司法行政机关的行政监管,接受律师协会的行业管理;

(三)履行律师协会会员义务,接受律师行业自律管理,参加律师执业年度考核,自觉参加各项教育培训;

(四)不得从事有偿法律服务,不得在律师事务所、法律服务所以及其他机构兼职;

(五)不得以律师身份代理除市纪委以外的诉讼和非诉讼法律事务;

(六)按照规定应当履行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公职律师办公室

第七条公职律师办公室是公职律师的执业管理机构,负责公职律师的日常业务管理,协助市纪委组织部对公职律师进行遴选、聘任、培训、考核、奖惩,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实施执业监管。

市纪委公职律师办公室设在法规研究室。

第八条 公职律师办公室主要处理以下事务:

(一)起草公职律师管理制度、实施方案、工作计划等;

(二)协调、指导、督促公职律师工作;

(三)统筹使用公职律师研究重要法律问题、处理复杂法律事务,根据有关部门申请,指派公职律师为其提供法律服务;

(四)加强与市司法局和市律师协会等沟通配合,建立协作机制,协助做好公职律师的资质管理、业务指导、行业自律等工作;

(五)积极支持公职律师开展工作,组织实施公职律师培训和工作交流,协调解决有关问题和困难;

(六)对工作中表现优异的公职律师进行表彰或向相关单位、部门提出表彰建议;对执业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调查,提出处理意见,协助市司法局或市律师协会予以相应惩戒;

(七)其他应由公职律师办公室处理的事务。

第四章 资质管理

第九条 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任职条件的人员,经所在部门同意后,可向公职律师办公室提出办理公职律师证书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江苏省公职律师工作证申请表;

(二)申请人律师资格证书或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

(三)从事监督执纪执法、法律事务两年以上的工作经历证明,或者申请人曾任法官、检察官、律师一年以上的职业经历证明;

(四)省司法厅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十条 公职律师办公室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提出拟任公职律师人员名单,经市纪委常委会讨论通过后,将人员名单和相关材料一并报送市司法局审查后,由申请人通过“全省律师管理系统”进行网上申报。

第十一条 公职律师办公室应当将取得公职律师证书情况告知市纪委组织部,由市纪委组织部记入个人档案。

第十二条 公职律师应当妥善保管公职律师证书,不得涂改、故意毁损证书或者将证书转借他人。

因证书损坏、信息变动需要更换或者遗失需要补办的,由本人提交申请更换或者补办的说明以及相关材料,按照证书申领程序办理。损坏的原证书应当交回。

第十三条 因工作变动等原因不再担任公职律师或者不再履行公职律师职责的,公职律师办公室应当收回证书,关按程序报省司法厅予以注销。

第十四条 公职律师办公室应当将公职律师名单通过门户网站或者其他合理方式向社会公开,并及时予以更新。

第五章 执业管理

第十五条 公职律师应充分发挥法律专业优势,认真做好本职工作,在此基础上为市纪委提供法律服务。

委机关各部门在日常工作中,尤其是监督执纪执法工作中需要法律服务的,可向公职律师办公室申请指派公职律师提供法律服务。

第十六条 公职律师办公室可以统筹使用公职律师,为研究重要法律问题、处理重要法律事务提供法律服务。

公职律师办公室指派公职律师提供法律服务,应当征得公职律师所在部门同意。征得同意后,公职律师办公室将工作任务推送至公职律师所在部门,公职律师所在部门应当及时通知公职律师按照要求提供法律服务。确有特殊情况无法承担指派工作的,公职律师所在部门应当向公职律师办公室作出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