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加强对纪检监察干部的监督,把纪律挺在前面,更好地践行“四种形态”要求,规范谈话函询工作,市纪委制定出台《关于对纪检监察干部进行谈话函询的暂行办法》。今年以来已谈话函询3人,对其中2人实施诫勉谈话。
一是明确适用的五种情形。按照纪检监察干部问题线索零暂存的要求,提出五种适用情形,即反映的问题具有一般性,属于轻微违纪行为的;反映的问题比较笼统,难以查证核实的;反映问题需要澄清的;初核未发现重大违纪问题、但不宜直接了结的;其他适用谈话函询的情形。对适用情形要求本人作出说明或承诺,然后存档备查。
二是明确谈话人。为体现纪检监察干部监督的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针对市纪委监督的纪检监察干部级别层次多、人员类别多的特点,将谈话人分为三个层次,分别由市纪委监察局主要领导、委局分管领导和部门负责人、干部监督室进行谈话,必要时委托谈话对象所在纪检监察组织主要负责人进行谈话。
三是明确程序和要求。对谈话函询的呈批、通知、实施,谈话场所、安全措施,情况说明材料的审签做出具体规定,明确要求对谈话函询的情况要进行审查,必要时进行核实,以保证谈话函询的严肃性、权威性。
四是明确结果处置方式。主要分四种情况处置,即转初核、组织处理、诫勉谈话、了结等。特别是对反映问题失实,但造成影响需要澄清事实的问题线索,提出要适时以适当方式向被反映人或在所影响范围内通报,以最大限度地保护纪检监察干部履职尽责的积极性。(李春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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