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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纪检监察报:完善派驻机构案件审理机制的几点思考
信息来源:中国纪检监察报 发布日期:2019-09-19 浏览次数:

图为《中国纪检监察报》9月19日第7版截图

派驻机构审理工作作为纪检监察机关案件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实现纪检监察工作高质量发展的重要环节。面对《党组讨论和决定党员处分事项工作程序规定(试行)》出台背景下派驻机构案件审理工作新形势,派驻机构要强化政治建设、完善案件审理机制、改革案件审理方式,切实履行审核把关和监督制约职责,不断推动案件审理工作高质量发展。

以党的政治建设为统领,强化派驻机构案件审理政治属性

推动派驻机构案件审理工作高质量发展,必须把政治建设放在首位。要增强政治鉴别力,旗帜鲜明讲政治。派驻机构案件审理工作要把讲政治落到实处,要见案见人见事,审理案件首先应审核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行为,结合被监督单位实际,准确甄别出本系统、本单位妄议中央、拉帮结派、阳奉阴违以及形式主义、官僚主义等问题,确保党中央政令畅通。

要强化重点领域案件审核把关。派驻机构案件审理工作要突出服务保障工作大局,聚焦打赢三大攻坚战、扫黑除恶等专项行动,从严审核金融、扶贫、环保以及涉黑涉恶腐败和充当“保护伞”等领域案件,强化对“四风”问题的审核处理,切实增强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要精准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派驻机构作为综合监督单位的“探头”和“哨兵”,要善于分析被监督单位政治生态状况,灵活运用党的政策和策略,精准把握监督执纪“四种形态”适用条件及转化标准,在严守纪法底线的基础上,准确予以从轻或从重处分,恰当作出党纪政务处分,处理好“树木”与“森林”的关系,实现政治效果、纪法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以审理方式创新为突破,规范派驻机构案件审理程序

适应派驻机构改革新形势新要求,保障和提高派驻机构案件质量,需要改革审理方式,以审理方式创新来推动审理程序规范化建设。

要改革普通案件审理方式。针对有的派驻机构审理力量薄弱的实际情况,根据《关于加强和改进案件审理工作的意见》,派驻机构可以成立审理人才库,对于派驻机构审理人员不足、能力不强的,可抽调审理人才库成员配合完成内部审理,再由纪检监察工委进行审理。同时按照纪法皆通的标准一体推进人才库建设与专兼职案件审理人员培养工作,为保障和提高案件审理质量提供必要人才支撑。

要探索试行简易审理程序。对于一些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案件,可以探索对审理程序进行优化或合并,试行案件简易审理程序。例如,对于已作出刑事处罚的案件,可以直接提取刑事判决书、入党志愿书等证据材料后移送审理,由审理部门进行审理后,按照处分权限下达处分决定,不再进行审理谈话等程序,以提高审理效率。

要规范指定管辖案件审理方式。对于派驻机构管辖的党员或监察对象被指定其他单位审查调查,应当由被指定管辖单位开展审查调查和审理工作,最后由有处分权的党委(党组)、监察机关或任免单位给予相应的党纪和政务处分,确保指定管辖案件审理实效。

以审理机制建设为抓手,构建派驻机构案件审理质量体系

审理机制活则审理工作活,做好派驻机构案件审理工作,就要抓好审理机制建设,以此推动派驻机构建立健全案件质量长效机制。

实行案件审理人员责任制。要强化案件审理人员责任意识,明确派驻机构案件主审人和协审人的权利、义务和责任等,建立责任追究机制,实行终审追责,以问责倒逼案件质量提升。健全案件质量评查机制。要推动派驻机构案件质量检查工作常态化开展,定期由纪检监察工委牵头组织开展派驻机构案件质量检查活动,制定检查标准,规范检查程序,以评查促整改,力促质量提升。

完善案件审理沟通机制。派驻机构案件审理中涉及派驻机构与驻在部门、纪检监察工委、被指定管辖单位、检察院、法院等多个部门或单位,沟通环节较多,需要建立健全案件会商、通报请示、移送交接等沟通协作机制,确保案件审理衔接顺畅,形成保障案件质量合力。建立处分决定执行备案机制。派驻机构应当督促综合监督单位党组在规定时间内将处分决定及执行情况一并报送纪检监察工委备案,发现问题,及时督查整改,检查案件质量的同时核查处分决定是否执行到位,确保案件查办实效。(孙善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