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云港市区道路运输经营者:
经查,高学阳等506户道路运输经营者(详见附件列表)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之日起无正当理由超过一百八十日未经营,或者开业以后连续一百八十日停止经营。请列表中的道路运输经营者自催告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条第一款之相关规定,新增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并经检测合格的运输车辆从事运输经营活动,逾期未按规定新增车辆从事经营的,市交通运输局将依据《江苏省道路运输条例》第十一条规定:“道路运输以及相关业务经营者自取得经营许可之日起无正当理由超过一百八十日未经营,或者开业以后连续一百八十日停止经营的,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注销相应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道路运输证件。”注销其相应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道路运输证件。
特此公告。
连云港市交通运输局
2024年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