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4252524/2022-00017 | 信息分类: | 工业、交通/其他 / 通知 |
发布机构: | 市交通局 | 发文日期: | 2022-03-13 |
文号: | 连交〔2022〕46号 | 主题词: | |
信息名称: | 关于开展2022年度连云港市水路运输企业经营资质和经营行为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 | ||
内容概览: | |||
时效: | 有效 |
各县、区交通运输局,各相关直属单位,局机关各相关处室:
根据《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开展2022年度江苏省水路运输企业经营资质和经营行为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苏交传〔2022〕56号)精神,为切实履行水路运输企业经营资质和经营行为监管职责,促进水路运输市场健康有序发展,经研究,决定开展2022年度连云港市水路运输企业经营资质和经营行为监督检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树牢科学发展理念。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按照“全覆盖、零容忍、重实效”的总体要求,依法开展水路运输企业经营资质和经营行为监督检查工作。强化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和部门监管责任,规范企业安全经营行为,着力构建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坚决遏制违法经营现象及安全生产责任事故,全面提升水运运输服务质量和水平。
二、工作任务
(一)责任单位
按照属地管理的职责,即谁审批、谁检查。各县区交通运输局,市交通执法支队、市运输中心按照职责分工实施监督检查,各单位应不迟于第一季度完成本年度辖区水路运输企业监督检查计划的制定工作。
(二)检查范围
辖区内注册登记并依法取得相应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资质的水路运输企业、水路运输辅助企业。国内水路运输企业包括水路客运企业、水路货运企业;水路运输辅助企业包括国内船舶管理公司、国内船舶代理企业、国内水路货物运输代理企业、国内水路旅客运输代理企业。
(三)检查方式
检查采取定期检查和不定期检查相结合、查阅资料与现场检查相结合等多种方式,同时严格遵守《江苏省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领域行政检查工作规范》,做到依法行政、执法必严。开展现场检查时,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检查人员应制作检查记录或者录取音视频方式,如实记录检查情况。
定期检查是指管理部门依据国内水路运输管理的法规、规章及上级的有关规定,在特定的时间对管辖区水路运输及其辅助企业开展的监督检查。一般包括年度核查、季节性检查、重大法定节假日检查等检查方式(各县区企业由交通运输局负责,市区企业季节性检查、重大法定节假日检查等由市交通执法支队负责、市运输中心配合,年度核查由市运输中心负责、市交通执法支队配合)。
不定期检查是指管理部门依据国内水路运输管理的法规、规章及上级通知要求,对辖区水路运输及其辅助企业进行的临时性或针对性检查,一般包括新设立企业经营资质核查、事故企业专项检查、信用等级评定为B级企业检查、预警企业跟踪检查(各县区企业由交通运输局负责,市区事故企业专项检查、信用等级评定为B级企业检查、预警企业跟踪检查由市交通执法支队负责、市运输中心配合,新设立企业经营资质核查由市交通运输局行政服务处负责、市运输中心配合)。
水上运输企业安全执法专项检查(各县区企业由交通运输局负责,市区企业由市交通执法支队负责、市运输中心配合)。
(四)检查依据
1、行政法规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
2、部门规章
(1)《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
(2)《国内水路运输辅助业管理规定》;
(3)《老旧运输船舶管理规定》;
(4)《水路旅客运输实名制管理规定》。
3、相关政策文件
(1)《交通运输部关于做好<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实施有关工作的通知》(交水规〔2020〕6 号);
(2)《交通运输部关于发布<国内水路运输旅客禁止携带和禁止托运物品目录><国内水路运输旅客限制携带和限制托运物品目录>的公告》(交水规〔2020〕7 号);
(3)《交通运输部关于实施国内水路运输及辅助业管理规定有关事项的通知》(交水发〔2014〕141 号);
(4)《交通运输部关于国内水路运输企业自有船舶运力达标问题的通知》(交水发〔2017〕125 号);
(5)《江苏省道路水路运输经营者信用管理办法》;
(6)《江苏省道路水路运输信用管理办法操作指南》。
4、其他相关政策法规,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各地关于国内水路运输及其辅助业管理的政策法规。
(五)检查内容
1、国内水路运输经营业务
(1)水路运输经营者《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是否合法有效;
(2)是否取得企业法人资格或进行个体工商户登记;
(3)是否具有明确的经营范围;
(4)是否具有符合规定要求的船舶;
(5)是否配备符合规定要求的海务、机务管理人员,配备的海务、机务管理人员是否全部履职(船舶安全与防污染管理已委托船舶管理企业管理的船舶除外);
(6)是否配备符合规定要求的高级船员;
(7)是否具有符合要求的安全管理机构和安全管理制度;
(8)是否按规定履行企业和船舶有关情况备案义务;
(9)是否按规定进行证书换发、变更、注销等;
(10)是否存在出租、出借许可证件或非法转让经营资格的情况;
(11)是否订立货物运输合同,并查验托运人身份信息及托运货物信息;
(12)客运船舶是否已投保承运人责任保险或者取得相应的财务担保;
(13)水路旅客运输业务经营者是否落实旅客不得随船携带或托运物品的相关规定;
(14)班轮运输业务经营者是否履行班轮运输备案义务;
(15)水路旅客运输业务经营者是否提供客票和优待服务,公布票价、明示退票及改签等规定;
(16)是否存在超越经营范围违法经营行为;
(17)是否存在不正当竞争行为;
(18)是否按要求报送运输经营统计信息。
2、国内船舶管理业务
(1)国内船舶管理业务经营者《国内船舶管理业务经营许可证》是否合法有效;
(2)是否取得企业法人资格;
(3)配备的海务、机务管理人员是否符合规定要求情况;
(4)是否具有符合要求的安全管理机构和安全管理制度;
(5)是否按规定履行备案义务;
(6)是否存在超越经营范围经营的行为;
(7)是否存在出租、出借许可证件或非法转让经营资格的行为;
(8)是否签订船舶代管书面协议;
(9)是否按约定履行有关船舶安全与防污染管理义务,并做好相关检查记录;
(10)是否按规定做好船舶事故报告等工作;
(11)是否按规定建立业务记录和管理台账,报送相关统计信息。
3、船舶代理、水路旅客和货物运输代理业务
(1)是否按规定履行了备案义务;
(2)是否按规定订立书面合同;
(3)是否按规定建立业务记录和管理台账,并报送相关统计信息;
(4)水路旅客运输代理业务经营者是否按规定公布相关信息。
4、营运船舶
(1)申请经营普通货船运输业务,涉及新增运力的,是否按规定履行运力备案义务;
(2)申请经营客船、危险品船运输业务,涉及新增运力的,
是否取得运力批文;
(3)拟通过融资租赁方式在国内新建船舶或从国(境)外进口船舶经营国内水路运输业务的,是否按有关规定向具有相应权限的交通运输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新增客船、危险品船运力许可手续或进行普通货船运力备案,并注明拟采用融资租赁方式;
(4)采取“退一进一”或“退多进一”方式被替换退出省际危险品运输市场的船舶,注销的船舶是否按规定“退出省际运输市场”或“船舶报废”;
(5)通过购置的船舶在申领新的《船舶营业运输证》时,管理部门是否收回原《船舶营业运输证注销证明书》原件;
(6)企业经营的营运船舶相关证书是否齐全有效。
三、时间安排
全年执法监督检查工作分三个阶段开展。
(一)动员部署阶段
2022年第一季度,各责任单位根据检查内容明确检查计划,结合本方案实际工作要求及职责分工,制定细化工作计划,做好动员部署。
(二)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排查治理阶段
2022年全年,各责任单位全面开展辖区范围内水路运输企业自检自查、监督检查工作。重点围绕核验企业经营资质、船舶营运资格、企业经营行为、落实企业主体责任、提升船舶本质安全、强化船舶合法营运与信息跟踪管理、加强人员配置与从业资质管理等方面进行排查督导,制定问题台账并逐项整改销号,针对突出问题组织专班开展督查工作。
(三)巩固完善阶段
各责任单位应巩固监督检查工作成果,推动有关任务措施深化实施,建立完善辖区内水路运输企业监督管理长效机制,对成功经验和有效措施进行归纳和固化,每季度形成阶段性工作总结报市交通执法支队。市交通执法支队将会同市运输中心对当地责任单位开展不定期抽查,并对监督检查工作实施完成情况进行核实。
四、工作要求
(一)思想高度重视。水路运输企业经营资质和经营行为监督检查是交通运输综合执法领域的一项重要内容,各单位应给予高度重视。责任单位要根据有关法规、政策文件,结合辖区范围内企业规模分布、生产经营状况、安全生产风险等情况,合理编制责任单位监督检查计划,安排精干力量负责,强化各部门之间信息互通和联合执法,形成监管合力,确保监督检查工作取得实效。
(二)严格检查执法。各责任部门要按照《江苏省道路水路运输信用管理办法操作指南》《江苏省道路水路运输经营者信用管理办法》等有关文件,做好辖区内水路运输企业信用管理工作,落实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同时积极开展水路运输行业管理模式、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等的普及、指导工作,促使企业自觉落实主体责任。要全面排查各类违规隐患问题,涉及违法行为的及时抄送行政执法单位或部门,执法单位或部门应严格依法处理,执法不降低标准,工作不走过场,严格遵守《江苏省交通运输综合执法领域行政检查工作规范》,依法行政,突出重点。
(三)落实整改要求。检查问题且可以当场纠正的,由检查人员责令企业纠正并在检查记录表上进行记录;对于无法当场纠正的,由属地责任单位及时下发整改通知书、督促整改和复查验收;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依法立案调查。相关检查处理情况应形成总结,定期报市交通执法支队。
(四)严守工作纪律。检查人员要严格执行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切实杜绝“四风”问题,不得增加企业负担。在检查期间要按规定做好常态化疫情防控。检查人员在检查期间发生违法、违纪问题,一经发现,按规定报请相关部门依法依规处理。如受疫情、其他工作部署等影响,导致原计划安排不能如期顺利实施,经市交通执法支队报省执法局批准同意后可提前、延期或者取消检查。
连云港市交通运输局
2022年3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