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4252524/2022-00164 | 信息分类: | 工业、交通/其他 / 通知 |
发布机构: | 市交通局 | 发文日期: | 2022-10-11 |
文号: | 连交〔2022〕229号 | 主题词: | |
信息名称: | 关于印发连云港市全面规范港口经营市场秩序实施方案的通知 | ||
内容概览: | |||
时效: | 有效 |
各有关单位、部门:
现将《连云港市全面规范港口经营市场秩序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连云港市交通运输局
2022年10月11日
连云港市全面规范港口经营市场秩序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交通运输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减并港口收费等有关事项的通知》《港口经营管理规定》《港口收费计费办法》《港口基础设施维护管理规定》《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全面规范港口经营市场秩序工作方案的通知》等文件精神,进一步规范港口经营市场秩序,优化营商环境,强化全市港口经营市场监管,督促港口经营人严格执行法规标准,做到依法依规经营,全面加强设施维护管理,推动港口高质量发展,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重点任务
(一)严格实施港口经营许可
严格按照《港口经营管理规定》的要求,认真审核把关港口企业经营资质条件,符合条件的依规核发《港口经营许可证》,并逐一列明核准的港口经营许可事项;全面规范《港口经营许可证》管理,完善“一企一档”工作台账,载明港口主要设施设备、监督检查记录及其他管理内容。对不符合港口规划、未取得港口岸线的使用批准、未按国家有关规定竣工验收合格的码头均不得新核发《港口经营许可证》。
(二)全面规范港口经营市场
开展规范港口经营市场秩序整治,对照《港口经营管理规定》,全覆盖检查辖区内港口企业经营资质和经营行为。重点检查港口设施设备、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与经营范围、规模是否相适应,不相适应的,责令整改,整改完成前按现有能力开展经营活动;检查经营范围与许可事项是否一致,对擅自改变经营范围的港口企业,责令其停止经营,限期改正。
(三)全面规范港口经营收费
督促指导港口经营人严格执行价格政策,落实港口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清单和公示制度,对照《港口收费计费办法》和相关政策文件,及时调整完善对外公示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并通过多种渠道公开,使用国家规定的经营票据。不得变相增加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不得超范围、超标准、强制收费。港口理货、拖轮、围油栏服务等市场经营要进一步引入竞争机制,严厉打击垄断经营行为。
(四)开展违规收费自查自纠
按照国家和省的工作部署,全面开展港口领域违规收费自查自纠,联合相关部门依法深入查处港口领域收费违规问题,持续做好对收费主体的监管,规范港口收费工作。重点关注问题:港口企业是否强制要求船公司使用本港下属企业提供的拖轮、理货、船代等服务;港口企业是否对非竞争性的本地外贸集装箱收取远高于竞争性的国际中转集装箱的港口装卸作业费;港口企业是否向船公司或货主附加强制服务、不竞争条款、忠诚条款等不合理交易条件。对不属于港口收费但涉及港口企业的增值服务性收费等,要积极配合相关部门,共同加强对收费行为的检查指导,切实规范收费行为。
(五)落实国家减并收费政策
督促指导港口经营人和引航机构严格执行《交通运输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减并港口收费等有关事项的通知》(交水发〔2022〕26号)等文件要求,将港口设施保安费纳入港口作业包干费,该子项收费标准不得高于原收费标准。降低连云港引航(移泊)费基准费率10%,引航距离在10海里及以内,且引领船舶超过120000净吨的,引航费按44100元计收。2022年第四季度,政府定价货物港务费降低20%。
(六)加强港口拖轮经营管理
促进港口拖轮市场公平竞争,督促拖轮经营人严格按照《港口收费计费办法》和公布的拖轮艘数配备标准,提供拖轮服务,连云港港口集团有限公司轮驳分公司、连云港徐圩港口船舶服务有限公司于2022年10月31日前在连云港电子口岸建立拖轮服务公共信息平台。拖轮经营人需通过平台公开拖轮配备情况和实时使用状态,供服务对象自主选择,不得排除、限制市场竞争。从事港口装卸的经营人不得限制或妨碍拖轮经营人提供拖轮服务,不得与拖轮经营人签订或变相签订服务协议,指定拖轮经营人服务。
(七)持续做好港口基础设施维护
加强和规范港口基础设施维护管理,采取“双随机、一公开”方式进行监督检查,督促指导港口经营人按照核定功能、设计要求、使用说明书以及相关法规、标准规范等合理使用和维护港口基础设施,制定维护计划,定期检查和检测评估,保持或者恢复港口基础设施处于良好技术状态,保障港口安全稳定运行。
(八)完善港口公共服务体系
港口集团尽快明确主体港区港口服务船舶(包括燃料油供应、船舶污染物接收、船员海上交通服务、海上清污应急处置等工作船舶)工作船泊位,满足港口服务船舶船员上下船和货物装卸的需求。两翼港区根据实际情况统筹规划配置。
二、时间步骤
(一)摸排检查(2022年11月30日前)
全面组织开展规范港口经营市场专项整治和收费行为自查自纠,11月底前完成普货、危货港口企业摸底检查,建立“一企一档”。排查范围覆盖“一体两翼”基层和一线,排查内容涵盖经营和收费管理各项要求,做到排查范围、排查内容全覆盖、无遗漏,充分发现和暴露问题。
(二)整改纠正(2023年3月31日前)
对检查发现的问题不回避、不遮掩、不转移,做到即知即改、立查立改,从严从实纠正违规港口经营和收费行为。建立整改台账,实行销号管理。深入研究典型性、普遍性、倾向性问题及屡查屡犯问题,深入剖析问题产生的原因,认真分析问题背后的体制障碍、机制缺陷和制度漏洞,建立健全制度措施,完善长效机制。
(三)工作总结(2023年5月31日前)
系统梳理总结规范港口经营市场秩序整治和收费行为自查自纠开展情况、发现问题整改情况、完善长效机制情况等,形成工作报告,于2023年5月31日前报市交通运输局港务管理处。
(四)长效管理
严格港口经营许可管理,加强港口经营收费监管,督促落实国家减并收费政策,加强港口拖轮经营监管,督促指导港口经营人做好港口基础设施维护等相关工作。持续打击无证经营、非法经营行为,整治擅自变更作业货种等超范围经营行为。加强港口经营资质动态管理,开展经营资质年度核查,确保核查对象全覆盖。
三、工作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
要充分认识规范港口经营市场秩序对经济发展、生产生活的重要作用,以及港口违规经营和收费对经济秩序、营商环境的不利影响,深刻认识专项整治行动对助力合规企业纾困解难、畅通产业链供应链稳定、稳住经济大盘的重要意义,增强责任感、使命感、紧迫感,按照方案要求扎实开展规范港口经营市场秩序相关工作。
(二)加强组织领导
市交通运输局成立规范港口经营市场秩序领导小组,局分管领导担任组长,局港务处、行政服务处、财务处、综计处、建管处,市交通执法支队、港航中心、引航站、港口控股集团、徐圩新区建设局为成员单位,组织制定整治方案,统筹推进整治工作各项重点任务,协调解决重点难点问题,层层压实各相关部门、单位、企业责任,确保专项整治工作取得实效。
(三)强化工作联动
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按照实施方案、重点任务清单制定工作计划,根据工作职责加强工作落实推进、督促检查,要建立工作联动机制,加强沟通协调和信息交流,指定专人负责工作联络并报送工作进展情况,于2022年10月20日前报送工作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附件:
连云港市全面规范港口经营市场秩序重点任务清单
事项名称 |
工作任务 |
工作要求 |
牵头单位 |
共同责任单位 |
(一)严格实施港口经营许可 |
严格按照《港口经营管理规定》的要求,认真审核把关港口企业经营资质条件,符合条件的依规核发《港口经营许可证》,并逐一列明核准的港口经营许可事项;全面规范《港口经营许可证》管理,完善“一企一档”工作台账,载明港口主要设施设备、监督检查记录及其他管理内容。对不符合港口规划、未取得港口岸线的使用批准、未按国家有关规定竣工验收合格的码头均不得新核发《港口经营许可证》。 |
2022年11月30日前完成港口经营许可事项复核、规范管理,完善“一企一档”工作台账,严格实施港口经营许可。 |
局港务处 |
市交通执法支队,局综计处、建管处、行政服务处,徐圩新区建设局 |
(二)全面规范港口经营市场 |
开展规范港口经营市场秩序整治,对照《港口经营管理规定》,全覆盖检查辖区内港口企业经营资质和经营行为。重点检查港口设施设备、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与经营范围、规模是否相适应,不相适应的,责令整改,整改完成前按现有能力开展经营活动;检查经营范围与许可事项是否一致,对擅自改变经营范围的港口企业,责令其停止经营,限期改正。 |
2022年11月30日前完成摸排检查;2023年3月31日前完成整改纠正,完善长效机制;2023年5月31日前完成工作总结,实施长效管理。 |
局港务处,市交通执法支队 |
徐圩新区建设局,港口控股集团 |
(三)全面规范港口经营收费 |
督促指导港口经营人严格执行价格政策,落实港口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清单和公示制度,对照《港口收费计费办法》和相关政策文件,及时调整完善对外公示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并通过多种渠道公开,使用国家规定的经营票据。不得变相增加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不得超范围、超标准、强制收费。港口理货、拖轮、围油栏服务等市场经营要进一步引入竞争机制,严厉打击垄断经营行为。 |
2022年11月30日前完成摸排检查;2023年3月31日前完成整改纠正,完善长效机制;2023年5月31日前完成工作总结,实施长效管理。 |
局港务处、财务处 |
市交通执法支队,徐圩新区建设局,港口控股集团 |
(四)开展违规收费自查自纠 |
按照国家和省的工作部署,全面开展港口领域违规收费自查自纠,联合相关部门依法深入查处港口领域收费违规问题,持续做好对收费主体的监管,规范港口收费工作。重点关注问题:港口企业是否强制要求船公司使用本港下属企业提供的拖轮、理货、船代等服务;港口企业是否对非竞争性的本地外贸集装箱收取远高于竞争性的国际中转集装箱的港口装卸作业费;港口企业是否向船公司或货主附加强制服务、不竞争条款、忠诚条款等不合理交易条件。对不属于港口收费但涉及港口企业的增值服务性收费等,要积极配合相关部门,共同加强对收费行为的检查指导,切实规范收费行为。 |
2022年11月30日前完成摸排检查;2023年3月31日前完成整改纠正,完善长效机制;2023年5月31日前完成工作总结,实施长效管理。 |
局港务处、财务处 |
市交通执法支队,徐圩新区建设局,港口控股集团 |
(五)落实国家减并收费政策 |
督促指导港口经营人和引航机构严格执行《交通运输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减并港口收费等有关事项的通知》(交水发〔2022〕26号)等文件要求,将港口设施保安费纳入港口作业包干费,该子项收费标准不得高于原收费标准。降低连云港引航(移泊)费基准费率10%,引航距离在10海里及以内,且引领船舶超过120000净吨的,引航费按44100元计收。2022年第四季度,政府定价货物港务费降低20%。 |
督促相关港口单位严格执行并落实国家减并收费政策,2022年11月30日前完成专项检查。 |
局港务处、财务处 |
港口控股集团,引航站、市港航中心,徐圩新区建设局 |
(六)加强港口拖轮经营管理 |
促进港口拖轮市场公平竞争,督促拖轮经营人严格按照《港口收费计费办法》和公布的拖轮艘数配备标准,提供拖轮服务,连云港港口集团有限公司轮驳分公司、连云港徐圩港口船舶服务有限公司于2022年10月31日前在连云港电子口岸建立拖轮服务公共信息平台。拖轮经营人需通过平台公开拖轮配备情况和实时使用状态,供服务对象自主选择,不得排除、限制市场竞争。从事港口装卸的经营人不得限制或妨碍拖轮经营人提供拖轮服务,不得与拖轮经营人签订或变相签订服务协议,指定拖轮经营人服务。 |
2022年10月31日前建立拖轮服务公共信息平台,2022年11月30日前完成专项检查。 |
局港务处 |
港口控股集团,徐圩新区建设局,市交通执法支队 |
(七)持续做好港口基础设施维护 |
加强和规范港口基础设施维护管理,采取“双随机、一公开”方式进行监督检查,督促指导港口经营人按照核定功能、设计要求、使用说明书以及相关法规、标准规范等合理使用和维护港口基础设施,制定维护计划,定期检查和检测评估,保持或者恢复港口基础设施处于良好技术状态,保障港口安全稳定运行。 |
2022年12月31日前开展一次监督检查,制定定期检查和检测评估、维护计划;2023年5月31日前形成工作报告,持续做好港口基础设施维护。 |
局建管处 |
市港航中心、交通执法支队,各港口经营人 |
(八)完善港口公共服务体系 |
港口集团尽快明确主体港区港口服务船舶(包括燃料油供应、船舶污染物接收、船员海上交通服务、海上清污应急处置等工作船舶)工作船泊位,满足港口服务船舶船员上下船和货物装卸的需求。两翼港区根据实际情况统筹规划配置。 |
2022年12月31日前明确主港区工作船泊位,提出两翼港区规划计划。 |
局港务处、综计处 |
港口控股集团, 徐圩新区建设局,市港航中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