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4252524/2022-00095 | 信息分类: | 工业、交通/其他 / 通知 |
发布机构: | 市交通局 | 发文日期: | 2022-05-13 |
文号: | 连交〔2022〕101号 | 主题词: | |
信息名称: | 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 ||
内容概览: | |||
时效: | 有效 |
各县、区交通运输局,各直属单位,局机关各处室,各道路运输企业:
根据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 公安部 应急管理部令2022年第10号,以下简称《办法》)和部、省安全生产的有关要求,为进一步加强全市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工作,规范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管,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落实企业监控主体责任
(一)强化道路运输企业车辆动态监控责任主体。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控管理应当遵循“企业监控、属地监管、部门监督”的工作原则,强化企业动态监控主体责任。企业自行建设监控平台或者使用社会化监控平台,以及自主进行日常运营监控或者由社会化监控平台进行日常监控的活动,均应完善制度建设,建立健全动态监控管理制度,并纳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中,严格落实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控的主体责任。
(二)重点加强“两客一危”车辆监控。“两客一危”(旅游客车、包车客车、三类以上班线客车和危险货物运输车辆)道路运输企业,无论自建平台或者使用社会化监控平台,都要由企业自行监控(客运企业可以委托第三方机构对企业所属客运车辆进行动态监控,但不因委托而改变企业的动态监控主体责任)。按照每百车一人的标准,至少配备2名以上本企业专职监控人员,在所属车辆运行期间对车辆和驾驶人进行实时监控和管理,及时提醒驾驶人纠正超速行驶、疲劳驾驶、驾驶员抽烟、接打电话等违法行为,对经提醒仍然继续违法驾驶的驾驶人,应当及时向企业安全管理机构和企业负责人报告;对拒不执行制止措施仍然继续违法驾驶的,道路运输企业应当及时报告公安交管部门,并在事后解聘驾驶人。“两客一危”车辆必须全部纳入企业监控和政府监管平台,在安排运输任务前,要检查卫星定位装置及连接情况,不能有效接入系统的,运输经营者不得安排运输任务。
(三)加强重型载货汽车和半挂牵引车监控。拥有50辆及以上重型载货汽车(总质量为12吨及以上的普通货运车辆)或者半挂牵引车的道路货物运输企业,要严格按照《办法》规定和《通知》要求自建或使用社会化监控平台,按照每百车一人的标准,至少配备2名以上专职监控人员,上传相关动态信息,接受管理部门监管平台的监管。
拥有50辆以下重型载货汽车或者半挂牵引车的道路货物运输企业和个体运输经营者,应当按照要求接入交通运输部“道路货运车辆公共平台”,接受“道路货运车辆公共平台”的安全运营自动提醒。自建或者使用社会化监控平台的,应当与“道路货运车辆公共平台”对接,有效落实安全监管责任。
二、进一步加强对动态监控工作的监督检查
各县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各级交通运输执法部门要按照《办法》要求,加强对道路运输企业动态监控工作的监督检查,监督检查方式及对发现问题的处理要严格按照《办法》等规定执行,对道路运输企业、道路运输车辆违反动态监控有关规定的,由执法部门责令整改,对拒不整改或者整改不到位的依法处罚。要充分发挥监控平台的作用,定期对道路运输企业动态监控工作的情况进行监督考核,并将其纳入企业信用评价,作为运输企业班线招投标、年度审验、运力投放以及资质保持审查的重要依据。
连云港市交通运输局
2022年5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