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4252524/2022-00097 | 信息分类: | 工业、交通/其他 / 通知 |
发布机构: | 市交通局 | 发文日期: | 2022-05-23 |
文号: | 连交〔2022〕108号 | 主题词: | |
信息名称: | 关于印发有效应对疫情新变化新冲击进一步助企纾困实施方案的通知 | ||
内容概览: | |||
时效: | 有效 |
各县、区交通运输局,各直属单位,局机关各处室:
为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市关于助企纾困政策的总体要求,切实帮助交通运输企业纾困解难,奋力夺取疫情防控和社会经济发展双胜利,现将《有效应对疫情新变化新冲击进一步助企纾困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按照职责分工,认真组织实施。
连云港市交通运输局
2022年5月23日
有效应对疫情新变化新冲击进一步助企纾困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和省近期出台的关于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恢复发展的政策意见,全面落实《市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帮助市场主体纾困解难推动实体经济加快恢复着力稳定经济增长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连政发〔2022〕29号,以下简称《政策措施》)精神,现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提高政治站位,主动担当作为
各单位、各部门要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疫情防控的重要指示精神,按照中央和省市决策部署,主动担当、积极作为,增强工作责任感和紧迫感,坚持稳字当头、稳中求进,把稳增长放在更加突出的位置。市场主体是经济的微观基础,稳定经济必须稳住市场主体,要及时分析研判形势,采取更多针对性措施帮助群众和市场主体纾困解难,全力做好保障物流畅通促进产业链供应链稳定工作,畅通经济循环,奋力夺取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双胜利。
二、指导运输企业落实国家、省、市纾困支持政策
1.指导落实税收减免政策。指导相关运输企业,根据“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免征城市公交场站等运营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对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的存量留抵税额,7月1日开始办理全额退还,年底前完成。对因受疫情影响办理申报税款困难的维修、驾培等中小微企业,指导企业申请,依法办理延期申报。对确有特殊困难而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企业,指导企业申请,依法办理缓缴税款,缓缴期最长不超过3个月。”等相关政策规定,落实税收减免政策。(责任部门:市运输中心,各县区交通运输局)
2.指导落实社会保险帮扶政策。指导相关运输企业,根据“符合条件的困难企业,经批准可缓缴养老、失业和工伤三项社会保险费,缓缴期最长1年”等相关政策规定,申请社会保险综合帮扶。(责任部门:市运输中心,各县区交通运输局)
3.指导落实公积金帮扶政策。指导相关运输企业,根据“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困难的企业,经申请批准可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或缓缴;未能及时还贷的职工,不纳入逾期处理并免受逾期罚息”等相关政策规定,申请公积金相关帮扶。(责任部门:市运输中心,各县区交通运输局)
4.指导落实房租减免政策。指导2022年被列入疫情中高风险地区所在县(区)的相关运输企业,享受“对承租国有企业(包括全资、控股和实际控制企业)和行政事业单位国有房屋的,减免6个月租金,其他地区减免3个月”政策,主动申报房租减免。(责任部门:市运输中心,各县区交通运输局)
5.指导申报省补资金。指导承担重要生产、生活物资保障供应的道路货运企业申报省级疫情防控财政补助资金(物流及重点农批市场)。(责任部门:市运输中心,局运输处、财务处)
6.推进减免通行费政策实施。对苏政40条中第22条“每月通行次数在30次以上ETC公路客运班线客车,给予通行费八五折优惠”,按照省交通运输厅的统一部署,对符合优惠政策的客运车辆进行梳理,形成清单并上报省厅。执行“运政苏通卡”货运车辆,继续享受通行费八五折优惠政策。执行进出连云港港的集装箱运输车辆及中欧班列集装箱主要装车点和集货点的运输车辆,继续在我市普通公路收费站全免车辆通行费。(责任部门:市运输中心、公路中心)
7.指导客运枢纽向城市综合体转型。根据“指导客运枢纽向城市综合体转型,统筹枢纽地上地下空间复合利用,打造城市综合体。在保证交通基本服务功能的前提下,适度拓展车辆租赁、旅游集散、邮政快递、商务会展、贸易金融、购物餐饮等功能”等相关政策,积极支持新浦汽车总站等各级客运枢纽,拓展旅游集散功能,开发商业功能,促进交通与关联消费产业集聚发展。(责任部门:市运输中心,各县区交通运输局)
三、加大对运输企业的资金帮扶
1.协助金融机构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物流、客运等实体贷款,通过续贷、展期等方式纾困解难,避免盲目抽贷、限贷、断贷。指导行业协会收集重点运输企业融资需求并向金融机构推送,引导金融机构主动服务、精准对接。(责任部门:市运输中心,各县区交通运输局)
2.发放巡游出租车油价补贴。及时发放2020年度市区巡游出租车油价补贴资金。落实出租车油补退坡资金结余部分用于支持出租车行业疫情防控(含防疫物资配备、驾驶员核酸检测、车辆消杀等)、巡游车和网约车融合、出租车行业设备更新等方面。鼓励出租汽车企业,减免驾驶员3、4月份承包经营费用。(责任部门:市运输中心,各县区交通运输局)
3.帮扶物流业纾困。支持引导物流企业与保险公司对接,延长对受疫情影响的交通物流企业车辆保险期限。对交通物流企业及从业人员的车辆按揭贷款,受疫情影响偿还有困难的,支持引导其与金融机构对接,延期偿还贷款本息。 (责任部门:市运输中心,各县区交通运输局)
4.指导落实贷款贴息政策。指导相关运输企业,根据“小微企业信保基金、富民创业担保基金等市级风险补偿基金(含国企设立),优先支持参与疫情防控的物流、客运等重点骨干企业;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客运等服务行业,承担疫情防控物资运输任务的物流相关企业,未享受上述风险基金贴息政策的客运、物流等中小微企业,根据实际受影响程度,参照享受贴息支持。”等相关政策规定,落实贷款贴息政策。(责任部门:市运输中心,各县区交通运输局)
四、强化交通运输行业服务措施
1.支持企业有序复工复产。指导督促各地尽快明确复工复产相关要求和标准,对货运场站、道路运输企业进行科学防控,对符合疫情防控要求的货运场站、运输企业开展疫情防控工作验收后予以立即复工。(责任部门:市交通执法支队、运输中心,各县区交通运输局)
2.执行经营证件自动延期政策。2022年3月1日至6月30日到期的道路运输证件及从业资格证件的有效期自动延续至2022年7月31日。(责任部门:市交通执法支队,局行政服务处,各县区交通运输局)
3.执行轻微违法经营从轻减轻处罚政策。除涉疫违法违规行为或可能直接造成严重安全隐患、严重影响生态环境的违法行为外,实行轻微违法免罚、首次违法免罚、一般违法行为从轻减轻处罚等事项清单。对疫情期间出现的失信行为进行审慎认定,确因疫情不可抗力导致的,不计入失信记录。(责任部门:市交通执法支队、运输中心,局法规处,各县区交通运输局)
4.引导港口控股集团加强与大型国际班轮公司以及国内航运骨干企业合作,与班轮公司签订长约合同,加快调整优化运输结构,构建高质量物流网络。(责任部门:局港务处、运输处)
五、结合工作实际,补充相关政策
1.全面优化各项防控措施,杜绝层层加码、重复检查,全力打通堵点卡点,防止出现大面积拥堵、长时间等候等问题。支持产业链供应链畅通,对从外市向我市运输石化、医药、新材料、钢铁等重点产业链上游原材料供应的本地及外地车辆所属企业给予适当补助,对将我市重点企业生产销售的货物向外地运输的本地及外地车辆所属企业给予适当补助,对受疫情影响企业在运输过程增加的运费成本给予补助,重点企业、上游原材料、货物清单目录等由市发改委、市工信局等部门根据当前我市供应链产业链实际情况制定,实行动态调整。(责任部门:市运输中心、交通执法支队,局安全处、运输处、财务处,各县区交通运输局)
2.对重点客户提供点对点运输服务,实现全过程闭环管理的运输企业给予适当补助。(责任部门:市运输中心,各县区交通运输局)
3. 对承担重点企业生产物资“陆改水”集装箱运输的企业或代理,通过内河港口运输的集装箱,给予每内贸标箱 100 元补贴。对受疫情防控影响,货物滞留港区无法集港,且客户产生超期堆存费,给予适当补助。(责任部门:局港务处、港航处)
全面贯彻国家、省市出台的相关支持政策,同类政策标准不一致的,按照从高不重复原则支持市场主体。市交通运输局将适时就政策贯彻落实情况开展督促检查。本实施方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除已有明确期限规定外,有效期截至 2022年12月31日。政策执行发生的支出按现行财政管理体制分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