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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4252524/2023-00014 信息分类: 工业、交通/其他 / 通知
发布机构: 市交通局 发文日期: 2023-01-11
文号: 连交〔2023〕9号 主题词:
信息名称: 关于进一步加强旗台作业区沉降风险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
内容概览:
时效: 有效

关于进一步加强旗台作业区沉降风险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

信息来源:市交通局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23-01-11 11:21:39

各有关单位、部门,旗台作业区各港口经营人:

为切实防范化解港口重大安全风险,及时消除安全隐患,我局组织开展了旗台作业区沉降风险安全评估工作,根据评估结果,现就进一步加强旗台作业区沉降风险专项治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旗台作业区区域性沉降风险问题

旗台作业区是连云港港重要的港口危险货物集中区,区域内现有4家一级港口危险货物重大危险源企业和多家液体化工品装卸储运经营单位,区域内危险源分布点多面广、安全风险高、危险货物储存量大。同时,旗台作业区危险货物港口企业建设用地为围海吹填形成,区域内已出现普遍、明显的不均匀沉降问题。以上双重叠加因素导致旗台作业区安全风险隐患日益突出,应引起足够重视。

根据现场勘察及第三方检测数据,旗台作业区重大危险源企业具有承桩基础的建构筑物,其沉降量总体较小且均为总体均匀沉降,除个别储罐数据略微超标外,目前基本能满足《建筑变形测量规范》7.1.5条规定“当最后100d的最大沉降速率小于0.01mm/d~0.04mm/d时,可认为已达到稳定状态”的标准,未来总体沉降风险可控。而无承桩基础的工艺管线和管架、罐区防火堤、泵棚钢结构基础、泵基础、罐区地面、围墙等建构筑物,沉降量远超过有承桩基础设备,且目前无明显沉降减缓趋势,总体风险较大。

在沉降风险隐患治理方面,旗台作业区重大危险源企业采取了沉降管道局部下放、整体抬高、加弹簧支架、斜撑支架、隔离断开分部抬升等措施,应对沉降风险技术措施总体有效。但由于沉降问题仍在持续,不均匀沉降导致的建构筑物、道路破损等经常存在,且随着时间推移,各类沉降导致的风险会持续发生,区内各企业应保持高度重视。

二、扎实开展以重大危险源企业为重点的沉降风险专项治理

(一)落实企业沉降风险治理主体责任

旗台作业区内各重大危险源企业应成立防沉降安全风险管理和应急委员会负责沉降治理组织(或由企业安委会直接负责),建立沉降防治监测、处置、管理制度,并明确从总经理、各个部门到一线员工的防沉降安全责任制。

1. 企业每年应组织技术人员对沉降情况进行分析评估,评估内容包括因沉降影响造成的现状具体问题处置措施、预防沉降的防控措施、监测措施、管理措施等,并根据评估结果制定或调整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和管理措施,确保安全生产。

2. 企业应对厂区(库区)内所有设施进行登记、建档,并分区域、分类别对沉降情况进行排查登记,定期开展专项治理(至少每季度一次),对厂区内因沉降可能导致的安全隐患及时采取安全措施,消除安全隐患。

3. 企业应建立三级安全检查责任制度和沉降风险区域一线员工负责制,形成员工每日巡查、责任部门定期检查(检查周期不超过1周)、公司每季度专项检查的三级检查机制,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研判并组织处理。

4. 针对地基沉降可能造成的危害,企业应制定专门的沉降应急处置方案,明确应急处置措施,防止危害扩大。

(二)规范检测评估和报告制度

根据《港口基础设施维护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2年第19号)第十一条“港口基础设施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维护单位应当委托具有国家规定资质的检测单位进行检测评估:(一)地基基础、主体结构有明显或者超过有关强制性标准和技术规范规定的沉降、位移、变形、开裂破损等现象的”的规定,旗台作业区属于“地基基础有明显或者超过有关强制性标准和技术规范规定的沉降、位移”情况,相关企业(包括国际石化仓储、千红、泰地、新富海等重大危险源企业和泰和、国际石化港务、天华、公管公司等其他企业)应当委托具有国家规定资质的检测单位进行检测评估。

1. 对于具有承桩基础、沉降量总体较小、总体均匀沉降、能满足《建筑变形测量规范》规定要求的建构筑物,企业应委托第三方观测机构每年开展一次观测;对于无承桩基础、不能满足《建筑变形测量规范》规定要求或存在不均匀沉降的建构筑物,企业应委托第三方观测机构每季度开展一次检测评估。

2. 检测单位应当在检测后出具检测评估报告。检测评估报告应当包括检测评估依据、内容和方法,港口基础设施技术状态类别以及是否符合安全使用要求的结论等。港口基础设施技术状态不符合安全使用要求的,检测评估报告应当明确提出停止使用的意见,并提出维修建议。经评估采用限制使用措施可满足安全使用要求的,应当明确具体的限制使用条件。同时,企业委托的第三方观测机构应根据观测结果进行沉降趋势分析。

3. 检测评估报告提出港口基础设施应当停止或者限制使用的,企业应当立即停止或者限制使用,并设置必要的安全警示标志。

4. 企业应当自收到检测评估报告10个工作日内,将检测评估报告和停止、限制使用情况报送市交通运输局港务管理处。

(三)完善安全评价工作

根据《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34号)第二十八条关于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安全评价工作的规定,鉴于旗台作业区沉降现状,企业开展三年一次定期安全评价时,应列专门章节对企业的沉降治理有效性进行评估,并作出明确结论。

(四)明确新建项目防沉降管理措施

根据旗台作业区现状,区内新建港口项目应按相关法规要求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对拟建工程地质进行勘察,出具《岩土工程勘察报告》,并根据勘察情况制定防地质沉降专项方案,方案应包括沉降发生的可能性、采取的防沉降对策措施、防沉降工程质量监督措施、沉降观测要求及沉降应急处置措施。防地质沉降专项方案应通过专家评审,评审专家中应包含设计专业人员、港口安全专家、检测等方面专家和区域内企业代表。防地质沉降专项方案作为工程设计建设的依据之一。

三、切实加强防沉降督导检查和联动共治

(一)加强监督执法

市交通运输局将旗台作业区沉降风险问题列入年度安全生产检查工作的重要内容,加强对连云港旗台作业区重大危险源企业专项、常态化督导和检查(至少每季度一次),对安全问题和安全隐患跟踪督办、实施闭环管理,并根据专项检查和评估、分析情况,确定下一步针对性监管措施。

(二)加强专项治理

成立旗台作业区防沉降问题专项治理委员会,市交通运输局港务管理处、交通执法支队五大队会同港口控股集团安环、工程部门组织专业设计院、检测单位、行业安全专家和区域内所有企业参加,定期(每半年或一年)召开旗台作业区沉降治理专项研讨会,通报检测评估情况,对区域内出现的典型沉降问题进行深入研讨,研究企业采取的现有安全对策措施和防沉降安全方案是否有效,并提出进一步的对策措施。

(三)加强联动共治

地质沉降问题是旗台作业区内各企业和单位面临的共性问题,港口控股集团应将旗台作业区区域性沉降风险防控工作列入重点工作事项,定期组织开展港口区域性沉降风险评估和管控工作。作业区内各企业和单位均应参照《企业沉降防治管理措施自查表》(见附表)开展防治沉降工作自查,对不符合的项目进行完善,确保应对沉降问题的防控措施、监测措施、管理措施等落实到位。


附表

                              企业沉降防治管理措施自查表

序号

                     查检项目

    是否符合

  备注

  1

企业是否已成立专门的沉降风险防治管理和应急委员会或类似组织统一管理全公司的沉降防治工作

  是    否 


  2

企业是否明确了从主要负责人到一线员工沉降风险防治责任制

  是    否 


  3

企业是否对厂区(库区)内所有设施进行登记、建档,并分区域、分类别对沉降情况进行了排查登记

  是    否 


  4

企业是否明确了全公司沉降观测点分布图,并明确标志

  是    否 


  5

企业是否制定了沉降防治管理制度

  是    否 


  6

企业是否制定了沉降防治专项整治方案

  是    否 


  7

企业是否对沉降情况进行了专门的风险分析并制定相应的安全对策措施

  是    否 


  8

企业是否明确了沉降防治标准

  是    否 


  9

企业是否制定了各类沉降检查表并明确了检查要求

  是    否 


  10

企业是否按照沉降管理制度的要求进行了日常和专项检查

  是    否 


  11

企业是否制定沉降风险现场应急处置方案

  是    否 


  12

企业是否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进行了定期观测,定期观测频次能否满足现状需要

  是    否 


  13

企业是否定期开展专项治理(至少每季度一次),对厂区内因沉降可能导致的安全隐患及时采取安全措施,消除安全隐患

  是    否   


  14

企业是否每年组织技术人员对沉降情况进行分析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制定或调整相应的安全措施。评估内容包括因沉降影响造成的现状具体问题的处置措施,应对预防沉降问题采取的防控措施、监测措施、管理措施等。

  是   否   



                                                         连云港市交通运输局

                                                            2023年1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