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4252524/2022-00116 | 信息分类: | 工业、交通/其他 / 通知 |
发布机构: | 市交通局 | 发文日期: | 2022-07-28 |
文号: | 连交〔2022〕163号 | 主题词: | |
信息名称: | 关于印发连云港市交通运输局公职律师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 ||
内容概览: | |||
时效: | 有效 |
各县、区交通运输局,各直属单位,局机关各处室:
根据《江苏省公职律师管理实施办法》,为规范市交通运输系统公职律师管理,经研究,制定了《连云港市交通运输局公职律师管理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抓好贯彻落实。
连云港市交通运输局
2022年7月28日
连云港市交通运输局公职律师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江苏省委办公厅、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行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的实施意见》《江苏省公职律师管理实施办法》等文件精神,规范市交通运输系统公职律师工作,深化交通运输执法规范化建设,提升法治交通水平,结合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公职律师是指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职业资格或律师资格,专门从事法律事务,经市交通运输局遴选、司法行政机关审核颁发公职律师执业证的人员。
第三条 市交通运输局法规处为本级公职律师管理部门,负责公职律师的日常业务管理。
第四条 公职律师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是:
(一)建立健全本单位公职律师管理制度;
(二)会同组织人事部门开展本单位公职律师人员遴选、培训交流、业务管理、考核奖惩等工作;
(三)统筹调配使用本单位或本系统公职律师;
(四)根据需要为公职律师出具委托公函;
(五)接受司法行政部门的指导、监督;
(六)其他相关事务工作。
第五条 公职律师不改变原有的人事和组织关系。公职律师履行上级机关、本级机关赋予的工作任务、参加司法行政机关及律师协会组织的有关业务活动,公职律师所在单位、部门应当予以支持。
第二章 公职律师的申报、遴选
第六条 市交通运输系统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自愿申报公职律师:
(一)政治素质高,拥护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
(二)具有公职身份,在市交通运输系统专门从事法律事务工作两年以上,或者曾经担任法官、检察官、律师一年以上;
(三)依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或律师资格;
(四)品行良好,无违法违纪记录;
(五)所在单位或部门同意。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公职律师: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涉嫌犯罪、司法程序尚未终结的,或者涉嫌违纪违法、正在接受审查的;
(三)受到党纪政纪处分,处分期限未满的;
(四)曾被吊销(公职)律师、公证员执业证书的;
(五)上年度单位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不称职的;
(六)正被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的;
(七)有其他严重不良社会影响行为的。
首次申请担任公职律师的,应当参加所在地律师协会组织的任职前培训。
第八条 申请担任公职律师的,应当经市交通运输局法规处审核同意后向市司法行政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人本人填写、经所在单位同意并签章的《江苏省公职律师工作证申请表》;
(二)申请人居民身份证件;
(三)申请人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或者律师资格证书;
(四)申请人在单位的任职文件;
(五)申请人符合本办法第六条第二项规定条件的工作经历或执业经历的材料;
(六)个人近期免冠蓝底二寸证件照一张。
第九条 公职律师申报、遴选工作根据需要适时组织开展。
第三章 公职律师的执业内容、权利与义务
第十条 公职律师仅限于从事与交通运输工作有关的法律事务,为所在单位提供法律服务。主要从事下列执业活动:
(一)为执法决策提供法律意见和建议;
(二)参与法律法规规章草案、党内法规草案和规范性文件的起草、论证、征求意见;
(三)参与疑难、复杂案件研究;
(四)参与信访接待、矛盾调处、涉法涉诉案件化解、突发事件处置、传奇娱乐手机版 等工作;
(五)参与交通工程建设项目、招标采购、合同签订等事项;
(六)受单位委托调查和处理具体法律事务;
(七)参与处理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行政裁决、国家赔偿、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等法律事务;
(八)参与法治交通建设相关问题调研,向党政机关提出加强法治交通建设的意见、建议等;
(九)参与落实“谁执法谁普法”的普法责任制,开展普法宣传教育;
(十)办理民事案件的诉讼和调解、仲裁等法律事务;
(十一)所在单位委托或者指派的其他法律事务。
第十一条 公职律师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法享有会见、阅卷、调查取证和发问、质问、辩论、辩护等律师执业权利;
(二)按照属地原则加入所在设区市律师协会或公职律师协会,享有协会会员权利,会费由市交通运输局缴纳;
(三)参加司法行政机关、(公职)律师协会和所在单位组织的各类业务培训;
(四)参加律师行业开展的各类评优评先活动;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二条 公职律师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接受所在单位的日常业务管理和监督,接受司法行政机关、(公职)律师协会的业务指导和执业监督;
(二)遵守保密制度,不得泄露办理法律事务过程中知悉的党和国家秘密、工作秘密、个人隐私以及其他不应公开的信息;
(三)不得对外从事有偿法律服务,不得违规在律师事务所或其他法律服务机构兼职;
(四)不得以律师身份办理所在单位以外的诉讼或者非诉讼法律事务;
(五)履行(公职)律师协会会员义务;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三条 公职律师经所在单位同意可以提供法律援助或者参加公益性法律服务活动,可以接受司法行政机关统一设立的公职律师服务管理平台统筹调配办理法律事务,不受本办法第十二条第四项的限制。
第十四条 公职律师转为社会律师的,应当履行对单位内部信息、涉密信息的保密义务,不得利用原单位任职期间获得的重要信息实施不正当竞争行为,不得在同一案件后续审理和处理中接受原任职单位对方当事人的委托。
第四章 公职律师的考核
第十五条 公职律师应当参加律师执业年度考核,主要考核下列内容:
(一)在执业活动中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规章,遵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和行业规范,完成本办法规定的执业工作情况;
(二)遵守律师协会章程,履行会员义务的情况;
(三)办理法律服务业务的数量、类别和服务质量;
(四)参与信访案件等处置情况;
(五)办理重大、疑难、敏感案事件的情况;
(六)服从管理和参加业务培训情况;
(七)奖惩情况;
(八)其他需要考核的内容。
第十六条 公职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结果分为“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三个等次。
公职律师应当按照规定参加年度考核,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考核的,考核等次为不称职,所在单位应当向市交通运输局法规处说明情况。
第十七条 公职律师执业活动符合下列标准的,考核等次为“称职”:
(一)能够遵守宪法、法律和法规,职业道德、执业纪律和行业规范;
(二)能够依法、尽责、高效地开展执业工作,未因执业违法违规行为受到惩处;
(三)服从公职律师管理部门管理;
(四)单位年度考核为“称职”以上等次;
(五)能够遵守律师协会章程、履行会员义务,遵守工作纪律和各项管理制度。
第十八条 公职律师执业活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核等次为“基本称职”:
(一)执业不认真、不规范、效率低下等行为受到公职律师管理部门批评教育或委托单位投诉并查实且已经改正的;
(二)违反职业道德、执业纪律或者行业规范受到公职律师管理部门批评教育,但已按要求改正的;
(三)不服从公职律师管理部门管理,情节轻微且已经改正的;
(四)单位年度考核等次评定为“基本称职”的。
第十九条 公职律师执业活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核等次为“不称职”:
(一)执业工作不认真,工作绩效较差的;
(二)因违反职业道德、执业纪律或者行业规范受到公职律师管理部门批评教育,未按要求及时改正的;
(三)因执业违法行为受到惩戒的;
(四)参加执业年度考核有严重弄虚作假行为或者拒不参加执业年度考核的;
(五)受到刑事处罚或纪律处分的;
(六)单位年度考核等次评定为“不称职”的;
(七)有其他违法违规、违反公职律师义务行为,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
第二十条 公职律师参加律师执业年度考核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登记表;
(二)获得行政或者行业表彰奖励、受到行政处罚或者行业惩戒的证明材料;
(三)上一年度因变更执业机构新转入的律师,应当同时提交变更前所在单位公职律师管理部门对其执业表现的鉴定意见;
(四)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第二十一条 市交通运输局法规处依据本细则规定的考核内容、考核标准对公职律师上一年度的执业表现提出考核意见,报本级机关负责人审批后按照有关程序办理。
第二十二条 公职律师执业年度考核被评定为“基本称职”的,应当向市交通运输局法规处提交书面整改报告,视情参加有关培训教育;执业年度考核被评定为“不称职”的,提请注销其公职律师执业证。
第二十三条 公职律师对本人考核等次建议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通知之日起在三个工作日内向市交通运输局法规处申请复核。复核工作应当在十个工作日内完成。
第二十四条 公职律师因涉嫌违法违纪正在接受调查的,暂缓参加公职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待调查结果明确后再予考核。
第五章 公职律师的保障与监督
第二十五条市交通运输局法规处应当建立本级公职律师的业务档案。业务档案应当包括:公职律师单位登记表、公职律师执业登记表、业务培训情况、年度工作情况、年度考核奖惩等情况以及其他需要保存的业务资料。
第二十六条 公职律师实行统筹使用机制,根据工作需要,局法规处可以对本级公职律师进行跨部门调配使用,解决公职律师人才短缺问题,实现公职律师工作全覆盖。
第二十七条 公职律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所在单位应当在三十日内发起注销程序:
(一)本人不愿意继续担任公职律师,经所在单位同意的;
(二)所在单位不同意其继续担任公职律师的;
(三)因岗位调整、辞职、调任、转任、退休或者辞退、开除等原因,不再具备担任公职律师条件的;
(四)连续两次公职律师年度考核被评为不称职的;
(五)以欺诈、隐瞒、伪造材料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公职律师证书的;
(六)其他不适合继续担任公职律师的情形。
第二十八条 在公职律师因涉嫌违法违纪被查处期间的,应当停止行使公职律师相关权利并上交公职律师执业证,待处理决定作出后,视情处理。
第二十九条 公职律师所在单位应当做好公职律师工作保障,将公职律师工作经费纳入本单位预算。公职律师开展工作、参加公益法律服务、参加培训活动等,由所在单位提供必要的经费保障。
第三十条 公职律师所在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公职律师表扬奖励制度,对勤勉尽责、表现优异、贡献突出的公职律师给予表扬,在绩效考评、评先评优、人才推荐、干部选拔等方面予以激励。
第三十一条 公职律师在执业过程中有违反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行为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等相关规定予以处理,经查证属实的,处理结果记入律师执业诚信档案及个人档案,并通报所在单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 公职律师受到党纪政务处分的,所在单位应当及时通报市交通运输局法规处。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各县区交通运输局可以根据本细则法参照制定实施细则。
第三十四条 本细则由市交通运输局法规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