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适用范围
本引航作业辅助拖轮的配备标准和使用办法适用于连云港港。
第二条 被引船舶配备助泊作业拖轮的原则
按照安全第一、公平公正、马力足够、科学合理、高效使用、保护环境的原则配备助泊作业拖轮
第三条 辅助拖轮配备标准(将下列内容置换成图表)
(一)符合以下条件的被引船舶,可不配备拖轮
船舶长度小于80米,风力小于或等于4级。
(二)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被引船舶,配备一艘拖轮
1、船舶长度小于80米,风力大于4级;
2、船舶长度大于或等于80米、小于或等于120米,风力小于或等于4级;
3、船舶长度大于或等于80米、小于150米,装置有侧推器并可使用的集装箱船、滚装船、杂货船,风力小于或等于4级。
(三)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被引船舶,配备二艘拖轮。
1、船舶长度大于或等于80米、小于或等于120米,风力大于4级;
2、船舶长度大于120米、小于或等于250米,且吃水小于12米和受风流影响较小时;
3、船舶长度大于或等于80米、小于150米,虽装置有侧推器并可使用的集装箱船、滚装船、杂货船,但风力大于4级时;
4、原则上,船舶长度小于或等于120米的装载有危险品的船舶。
(四)符合以下条件的被引船舶,配备二至三艘拖轮
船舶长度大于250米、且有首侧推器并可使用的集装箱船、滚装船。
(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被引船舶,配备三艘拖轮
1、船舶吃水大于或等于12 米、小于15米;船舶载重吨大于5万吨,吃水大于10.5 米、小于12米,受流影响较大时;
2、空载船舶长度大于260米、小于300米的,风力大于4级。
(六)符合以下条件的被引船舶,配备三至四艘拖轮
船舶长度大于260米、小于300米、吃水大于或等于15米的船舶。
(七)符合以下条件的被引船舶,配备四至六艘拖轮
船舶长度大于或等于300米、吃水大于或等于15米的船舶。
(八)原则上,长度小于或等于170米的船舶,配备小马力拖轮;长度大于260米的船舶,配备中马力以上的拖轮。
(九)特殊情况及无动力船,引航站根据实际操纵需要,制定引航方案后再确定拖轮艘数。
(十)如海事管理部门另有要求,应按要求执行。
第四条 拖轮系带地点的规定
(一)引领船舶进旗台港区时
1、使用一艘拖轮助泊作业时,必须在37号灯浮之前系妥。
2、使用两艘拖轮助泊作业时,至少有一艘必须在35号灯浮之前系妥;至37号灯浮,全部拖轮必须系妥。
3、使用三艘及以上拖轮助泊作业时,至少有一艘必须在31号灯浮之前系妥;至37号灯浮,全部拖轮必须系妥。
(二)引领船舶进马腰港区(老港区及氧化铝码头)时
1、使用一艘拖轮助泊作业时,必须在41号灯浮之前系妥。
2、使用两艘拖轮助泊作业时,至少有一艘必须在41号灯浮之前系妥;至43号灯浮,全部拖轮必须系妥。
3、使用三艘及以上拖轮助泊作业时,至少有一艘必须在37号灯浮之前系妥;至43号灯浮,全部拖轮必须系妥。
(一)引领船舶进庙岭港区(集装箱至煤码头)时
1、使用一艘拖轮助泊作业时,必须在45号灯浮之前系妥(进靠27泊位以西泊位的,可在47号灯浮之前系妥)。
2、使用两艘拖轮助泊作业时,至少有一艘必须在45号灯浮之前系妥;至47号灯浮,全部拖轮必须系妥。
3、使用三艘及以上拖轮助泊作业时,至少有一艘必须在43号灯浮之前系妥;至45号灯浮,全部拖轮必须系妥。
(四)引领船舶进墟沟港区(煤码头以西)时
1、使用一艘拖轮助泊作业时,必须在49号灯浮之前系妥。
2、使用两艘拖轮驻泊作业时,至少有一艘必须在47号灯浮之前系妥;至49号灯浮,全部拖轮必须系妥。
3、使用三艘及以上拖轮助泊作业时,至少有一艘必须在45号灯浮之前系妥;至49号灯浮,全部拖轮必须系妥。
(五)徐圩港区、赣榆港区以及特殊情况,为保证船舶航行安全,引航站根据实际需要,确定拖轮的系带地点。
第五条 其 它
(一)引航员应严格执行助泊作业拖轮的配备标准,无特殊情况,不得自行增加或减少拖轮的艘数。
(二)引航员在引领过程中,被引船突然发生主机故障、舵机失灵等特殊情况时,应根据当时的船舶情况和水域状况,自行决定申请拖轮的艘数以确保船舶安全。
(三)助泊作业拖轮是指操纵性能良好、拖轮拉力符合规范要求的全回转拖轮。
(四)由于气象条件或船舶的操纵性能等因素,引航员在报引航站领导同意后,可申请增加协助拖轮。
(五)特殊船型,在同等条件下,经引航站领导同意后可适当增加拖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