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障连云港市交通运输节能减排专项资金申请工作规范、有序的开展,确保专项资金申请与审核工作的公正性和实效性,根据《连云港市“十三五”交通运输节能环保规划》、《连云港市交通运输节能减排项目管理办法(试行)》(连交〔2016〕211号)等文件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指南。
一、专项资金支持项目领域
2018年度连云港市交通运输节能减排专项资金支持以下项目:
(一)交通运输基础设施建设运营领域
1、公路、桥梁、隧道及运输场站等基础设施新能源、清洁能源设备、智能化施工设备应用,以及运营期间的绿色照明、快速养护装备等。
2、内河港口、航道及沿线设施运营期绿色照明、清洁能源与可再生能源应用、港口油气回收先进设备和智能化港口机械等。
(二)道路、水路运输装备领域
1、新能源、清洁能源货运车船的应用。
2、危化品车船防泄漏先进装置。
(三)运输组织领域
1、中心城市物流配送先进组织项目。
2、电商物流平台信息化组织、智能技术应用及多式联运项目。
二、专项资金申请条件
(一)申请单位与资金支持方式
1、申请单位:节能减排项目的建设应用单位
2、专项资金支持方式:以奖代补方式
(二)申请单位应具备的条件
1、在连云港市境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2、管理规范,具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并接受财务审计和社会监督。
3、节能减排项目的建设应用单位应具备健全的能源管理机制和完善的能源计量、统计和考核管理体系。
(三)申请项目应符合的条件和要求
1、符合本指南规定的重点支持范围和领域。
2、具有一定的节能减排效果、示范和规模效应,或初期投资效益不明显,但社会效益明显、公益性较强及国家发展战略重点支持的节能减排项目。
3、项目实施合法合规,并在2016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期间通过验收并投入运营。
4、无知识产权、经济纠纷。
5、实施地在连云港市境内。
6、未获得部、省、市其它财政节能减排资金支持的项目。
三、申请与审核程序
(一)符合条件的申请单位编制项目申报材料(一式三份)及电子版1份,提交项目所在县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进行初审;市区项目由各条线管理部门进行初审,盖章上报。申请单位需提交材料包括:
1、《连云港市交通运输节能减排专项资金申请书》。
2、市级财政专项资金项目申报信用承诺书。
3、申请单位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4、申请单位能源管理机制和制度情况。
5、相关证明材料,其中交通运输基础设施运营领域项目需提供合同等证明材料;道路水路运输装备领域项目需提供申报数据证明材料(如设备采购或服务合同、发票、生产与能耗统计资料、用能发票),新技术产品需同时提供检测报告;运输组织领域项目需提供生产与能耗统计资料、加油发票;节能减排管理与服务能力建设领域项目需提供交(竣)工验收材料。
6、若申报单位利用自身资源与其它企业进行资产置换,所建设的交通节能减排项目,只要符合指南申报的范围,并且按照申报要求,提供了相应的合作证明资料(如双方资产置换的合同、设备采购的发票等),视同本企业建设的节能减排项目。
7、申报材料电子稿,包括必要的现场照片或视频资料,以及可能的社会媒体对项目公开报道资料。
(二)项目所在县区交通运输局、各条线管理部门收到申请单位书面文本后,应及时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主要对申报项目进行内容、范围、条件等实质性审查并提出初审意见,填写《2018年度连云港市交通运输节能减排专项资金申请项目汇总表》。项目申报必须符合专项资金申请使用全过程承诺责任制的有关要求。
(三)市交通运输局负责组织第三方审核机构或有关专家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评审,对重点项目可进行现场审核,根据评审意见将符合要求的项目经公示无异议后,结合年度专项资金预算予以适当补助。项目审核中发现提供虚假材料的,三年内不再给予本单位项目申报资格。
四、其他事项
项目材料截至受理时间:2018年8月31日
受理机构:连云港市交通运输局
地址:连云港市海州区海连东路15号